关于《浙江省水产种质资源管理办法》的编制说明

关于《浙江省水产种质资源管理办法》
的编制说明
一、编制背景
种子是农业发展的“芯片”,而种业振兴的源头在种质资源。农业种质资源是农业科技原始创新、现代种业发展的物资基础,是保障我省粮食安全和重要农产品供给,以及农业可持续发展的战略性资源。2019年,国务院办公厅专门下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农业种质资源保护与利用的意见》(国办发(2019)56号),部署全国农业种质资源的保护与利用工作,要求省级主管部门扛起管理责任,“健全法规制度,加快制修订配套法规规章。”
水产种质资源是农业种质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也属于国家战略性资源,是水产养殖原始创新、推动现代水产种业和水产养殖业高质量发展的必备物资基础,必须加强收集、保护及科学利用。目前,国家与省里均未制定过关于水产种质资源管理的相关规章制度,导致部分工作开展“无章可依”,不利于下一步推进全省种质资源库的建设及开展种质资源管理与利用。因此,在厅渔业发展处指导下,由省水产总站组织编制了《浙江省水产种质资源管理办法》。
二、编制依据
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水产苗种管理办法》
《浙江省渔业管理条例》《浙江省水产种苗管理办法》《农作物种质资源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进行编制。
三、编制过程
8月份,成立《浙江省水产种质资源管理办法》编制小组,启动了编制工作。10月底,完成初稿编制。11月上旬,以厅办发文征求各市、县渔业主管局及浙江省水产原良种审定委员会全体委员的意见建议。在对反馈意见充分研究和吸纳后,形成《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四、主要内容
《浙江省水产种质资源管理办法》共分六章27条,主要内容如下:
(一)总则,共4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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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第二条明确了本办法的编制目的、制定依据与适用范围。编制依据是《渔业法》等法律法规。
第三条明确了主管单位。省农业农村厅负责全省水产种质资源管理工作。编制依据是《渔业法》《水产苗种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第46号)等法律法规。
同时根据我厅实际情况,设立浙江省水产种质资源库(一主库三分库),具体承担水产种质资源归集、保存、调度等日常工作。主库(建在杭州)负责牵头抓总,分库(建在湖州、温州、舟山)配合主库开展工作。目前省水产种质资源库(一主库三分库)可研报告已通过省发改委组织的专家评审,正在稳步推进中。
第四条明确了水产种质资源工作的公益属性以及政策支持保障。依据是《渔业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农业种质资源保护与利用的意见》(国办发(201956号)。
(二)水产种质资源归集与保存,共6条。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农业种质资源保护与利用的意见》(国办发(201956号),并参考《农作物种质资源管理办法》制定。
第五条明确了水产种质资源实行统一归集管理,并根据我省数字化改革推进情况,确定了
数字化归集和实物归集两种方式。
第六条明确了数字化归集有关要求。并确定省水产种质资源平台由省水产种质资源库主库负责建设、维护、日常运行和管理。
第七条、第八条明确了实物归集有关要求。
第九条明确了归集的水产种质资源实行统一赋码管理。
第十条明确了归集的水产种质资源要按照国家标准开展鉴定工作。
(三)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共5条。
第十一条明确了我省水产种质资源保护体系组成情况。依据《渔业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农业种质资源保护与利用的意见》(国办发(2019)56号)、《农业农村部关于落实农业种质资源保护主体责任开展农业种质资源登记工作的通知》(农种发(铅酸蓄电池组装20202号)等制定。
第十二条明确了我省水产种质资源保护体系有关组成单位的职责。省水产种质资源库主库
负责保存全省重要的水产种质资源,三个省水产种质资源库分库负责保存所在区域重要的水产种质资源,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单位负责某一种或者某几种水产种质资源的在地保护。
第十三条明确了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单位由省农业农村厅组织认定。依据是《农业农村部关于落实农业种质资源保护主体责任开展农业种质资源登记工作的通知》(农种发(2020选器2号)。
风泵第十四条明确了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的管理按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管理暂行办法》(农业部令〔2011〕第1号)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明确了水产种质资源增殖放流按照《水生生物增殖放流管理规定》(原农业部令第20号)等法律法规执行。点火加热装置
(四)水产种质资源共享,共4条。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农业种质资源保护与利用的意见》(国办发(2019)56号)、《农业农村部关于落实农业种质资源保护主体责任开展农业种质资源登记工作的通知》(农种发(20202号),并参考《浙江省农作物种质资源开放共享办法(试行)》(浙农专发(2022)1号)制定。
第十六条明确了开放共享原则。
第十七条明确了开放共享目录有关要求。未列入目录的不得开放共享。
第十八条明确了开放共享申请人范围。向省外单位、个人提供种质资源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鼓励性条款,鼓励单位和个人向省水产种质资源库及种质资源平台捐赠、汇交种质资源,包括引进的种质资源。满足条件的捐赠者具有优先申请开放共享权。
(五)水产种质资源调度与利用,共5条。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农业种质资源保护与利用的意见》(国办发(201956号)、《农业农村部关于落实农业种质资源保护主体责任开展农业种质资源登记工作的通知》(农种发(20202号)、《农技推广法》等制定。
第二十条明确了要建立水产种质资源调度机制。
第二十一条明确了水产种质资源调度职责分工。
第二十二条明确了水产种质资源开发利用原则。水产种质资源开发利用遵循“生态安全优先、保护开发并重”的原则。
第二十三条明确了水产技术推广部门在水产种质资源开发利用方面的职责。
第二十四条明确了水产种质资源开发利用方面的公益属性,优先保障增殖放流、生态修复等公益性、普惠性活动的需求。
(六)附则,共3条。
第二十五条明确了水产种质资源的定义。依据《水产苗种管
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第46号)制定。
剥离力测试方法第二十六条明确了本办法由浙江省农业农村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明确了本办法施行时间。

本文发布于:2024-09-22 11:26:37,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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