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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94年5月,董甲到华美影楼拍了一张生活照,摄影师孙乙向董甲提出,再拍一张放在营业柜台内作样像用,董甲同意,但提出该样像只能摆在营业柜台内。1994年6月,倩姿化妆品公司设计员杨丙发现摄影楼柜台内陈列的董甲的生活照,认为用此照做公司化妆品的广告张贴宣传画,效果肯定很好。于是,杨丙和孙乙商量,由倩姿化妆品公司给付孙乙1000元人民币买下这张样像,孙乙同意。后董甲去商场购物时,才发现自己的样像被用作倩姿化妆品的张贴宣传画,在化妆品柜台上到处张贴,于是,便向孙乙和倩姿化妆品公司提出异议,要求停止侵害,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由于双方意见分歧,董甲遂诉至法院。全息设备
【分析】
孙乙和倩姿化妆品公司把董甲的样像用做广告宣传画的行为侵犯了董甲的肖像权。 肖像权是指公民对通过造型艺术或其他形式在客观上再现自己形象所事有的专有权。《民法通则》第100条规定:“公民事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本案中,董甲对自己的肖像享有肖像权,未经其本人同意,任何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其肖像,摄影师孙乙
在征得董甲同意的情况下,用董甲的照片做样像,虽然客观上起到了广告效应,为摄影楼增加了营业收入,但不是未经本人同意,因此,不是侵犯肖像权的行为。 但是,孙乙经董甲同意,事有在柜台内展示其肖像的权利,并不等于事有其肖像使用权,他以营利为目的将董甲的肖像转让给倩姿化妆品公司,是侵害董甲肖像使用权的行为。倩姿化妆品公司未经董甲同意将其肖像印刷成广告招贴画的行为,也是侵害董甲肖像使用权的行为,所以,孙乙和倩姿化妆品公司构成共同侵权。《民法通则》120条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所以,孙乙和倩姿化妆品公司应立即停止侵害,赔礼道歉,并应赔偿董甲因此所受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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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营利为目的,未经公民同意利用其肖像、商标装饰橱窗等,都属于侵犯公民肖像权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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