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肥西县被征收土地上房屋其他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肥西县被征收土地上房屋其他附着物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合肥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5.12.04
至音源【字 号】合政秘〔2015〕123号
【施行日期】2015.12.04
漩涡混匀器∙【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土地资源
正文
 
合肥市人民政府
关于调整肥西县被征收土地上房屋其他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
 
合政秘〔2015〕123号
 
肥西县人民政府,市有关单位:
  《肥西县被征收土地上房屋其他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已经2015年11月11日市政府第56次常务会议审议,并报省国土资源厅审查通过,现予以公布。
 
2015年12月4日
 
肥西县被征收土地上房屋其他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
  一、为规范征地补偿安置工作,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和房屋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安徽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皖政〔2015〕24号)及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做好新征地补偿标准实施工作的通知》(皖国土资〔2015〕27号)文件精神,制订本标准。
  二、本标准适用于肥西县范围内的征收(用)农民集体土地上房屋、其他附着物及青苗的补偿。国家、省、市另有规定标准的重点工程、基础设施建设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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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征地拆迁补偿方式有两种:一是本通知所规定的货币补偿(标准见附表);二是提供安置房进行实物补偿,具体补偿标准由各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园区管委会拟定,报县政府批准执行。
  四、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以及新农村建设使用集体土地的,可比照执行。
  五、地上附着物补偿费、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所有权人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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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征地告知后,凡在拟征土地上抢建、抢栽、抢种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征地时一律不予补偿。
  六、本标准由肥西县人民政府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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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一
 
青(种)苗类补偿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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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补偿   标准   附着物   青苗   土地   征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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