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燕与甘肃省公安厅、甘肃省人民政府其他政府信息公开纠纷上诉案

人脸识别医疗白燕与甘肃省公安厅、甘肃省人民政府其他政府信息公开纠纷上诉案
【案由】行政  行政行为种类  政府信息公开 
【审理法院】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3.12 
HDPE多孔加筋缠绕波纹管【案件字号】(2020)甘行终3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陈金瑞朵利民薛扬 
【审理法官】陈金瑞朵利民薛扬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白燕;甘肃省公安厅;甘肃省人民政府 
【当事人】白燕甘肃省公安厅甘肃省人民政府 
【当事人-个人】白燕 
【当事人-公司】甘肃省公安厅甘肃省人民政府 
【法院级别】高级人民法院 
【原告】白燕 
【被告】甘肃省公安厅;甘肃省人民政府 
【本院观点】本案的争议焦点是甘肃省公安厅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是否符合《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甘肃省人民政府作出的复议决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权责关键词】行政复议合法违法行政赔偿复议机关合法性证据确凿行政复议维持原判改判行政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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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和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甘肃省公安厅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是否符合《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甘肃省人民政府作出的复议决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一、甘肃省公安厅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是否符合《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上诉人白某于2018年8月29日向甘肃省公安厅提交《政府信息公开书》,要求公开7项个人信息:1.公开其本人身份信息下户籍于甘肃省内迁转详情;2.公开本人身份信息下于甘肃省内就读详情;3.公开本人身份信息下于甘肃省内乘坐航班、火车详情;4.公开本人身份信息下于甘肃省内银行制卡、缴费详情;5.公开本人身份信息下于甘肃省内入住酒店详情;6.公开本人身份信息下于甘肃省内收取邮政信件、包裹详情;7.公开本人身份信息下于甘肃省内驾驶执照办理详情。修改前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一)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三)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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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四)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本案中,针对上诉人白某的个人信息公开申请,甘肃省公安厅根据其职责权限,进行分类答复,对于白某要求的第1项公开其本人户籍在甘肃省内迁情况、第5项本人身份信息在甘肃省内住宿情况、第7项本人身份信息在甘肃省内驾驶执照办理情况,告知其经系统查询,在甘肃省内,姓名为白某,居民身份证号码为×××无户籍迁转、住宿记录、驾驶证登记信息。对于“教育就读、乘坐航班火车、银行制卡缴费、收取信件包裹”信息,被上诉人甘肃省公安厅认为不属于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范围,并告知其向其他相关部门咨询。据此,甘肃省公安厅按照上述规定,依法对上诉人白某申请的政府信息进行了查询并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予以告知,已经履行了政府信息公开和告知义务。《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被告已经履行法定告知或者说明理由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不属于政府信息、政府信息不存在、依法属于不予公开范围或者依法不属于被告公开。”本案甘肃省公安厅对涉及上诉人白某的个人信息是否存在已经履行了告知和说明理由义务,据此,上诉人白某要求甘肃省公安厅重新予以答复无法律依据。    二、甘肃省人民政府作出的复议决定是否符合法律
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是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受理复议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的规定,上诉人白某对甘肃省公安厅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申请行政复议,甘肃省人民政府依法受理其复议申请。甘肃省公安厅依照行政复议法的规定进行了书面答复并提交了作出答复的证据、依据等材料。甘肃省人民政府在法定复议期限内进行了审查,认定甘肃省公安厅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作出的维持复议决定并无不当,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上诉人白某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甘肃省公安厅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和甘肃省人民政府作出的复议决定合法有据,并无不当。一审判决结果正确,应予维持。根据修改前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白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9-24 19:55:07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8年8月29日,白某向甘肃省公安厅邮寄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要求公开:1.公开其本人身份信息下户籍于甘肃省内迁转详情;2.公开本人身份信息下于甘肃省内就读详情;3.公开本人身份信息下于甘肃省内乘坐航班、火车详情;4.公开本人身份信息下于甘肃省内银行制卡、缴费详情;5.公开本人身份信息下于甘肃省内入住酒店详情;6.公开本人身份信息下于甘肃省内收取邮政信件、包裹详情;7.公开本人身份信息下于甘肃省内驾驶执照办理详情。    2018年9月17日,甘肃省公安厅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答复白某:你申请第1、5、7项,经系统查询,在甘肃省内,姓名为白某,居民身份证号码为×××无户籍迁转、住宿记录、驾驶证登记信息。你申请的2、3、4、6事项不属于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范围,请向其他相关部门咨询。2018年9月18日,甘肃省公安厅以邮寄方式将《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送达白某。白某不服,向甘肃省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2018年11月5日,甘肃省人民政府收到白某的行政复议申请材料,对复议材料进行审查后认为:该行政复议申请中关于确认甘肃省公安厅不作为违法及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法定职责,并申请国家赔偿的复议请求不明确。需要补正:1.明确复议请求第二项中甘肃省公安厅行政不作为的具体事项;2.明确复议请求第三项中责令甘肃省公安厅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具体事项;3.明确行政赔偿
请求中主张的损失系由甘肃省公安厅的哪一行政行为造成。甘肃省人民政府于2018年11月8日作出《补正行政复议申请通知书》并邮寄送达白某。2018年11月20日,白某进行了补正。2018年11月28日,甘肃省人民政府向甘肃省公安厅发送《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以及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和相关材料。受理期间,甘肃省人民政府认为本案情况复杂,不能在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决定延期30日,并于2018年12月17日作出延期审理通知书送达白某。    2019年1月29日,甘肃省人民政府作出甘政复字〔2018〕137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并向复议申请人白某邮寄送达。该复议决定书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一)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三)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四)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就本案,被申
请人收到申请人的信息公开申请后,根据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七项信息内容,在法定时限内分别作出相应答复,符合前述《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决定:维持被申请人2018年9月17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白某于2019年2月1日收到该《行政复议决定书》,对复议决定书不服,2019年3月25日向该院提起行政诉讼。  油菜割晒机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2019年5月15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四)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五)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本案中,白某申请公开内容为“户籍迁转、教育就读、乘坐航班火车、银行制卡缴费、酒店住宿记录、收取信件包裹、驾驶证登记信息”,甘肃省公安厅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对属于其职权范围内的“户籍迁转、住宿记录、驾驶证登记”信息进行了检索查询,并告知其申请公开的信息经查无相关信息记录;对不属于其职权范围内的“教育就读、乘坐航班火车、银行制卡缴费、收取信件包裹”信息,告知其申请公开的
信息不属于该行政机关信息公开范围,并告知其向其他部门咨询。省公安厅的上述行政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故对白某请求撤销甘肃省公安厅2018年9月17日所作《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责令其依法履责重新予以答复的诉讼请求,该院不予支持。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一款规定:“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审查原行政行为合法性的同时,一并审查复议程序的合法性。”甘肃省人民政府在收到白某的复议申请后依法予以受理,并告知白某需要补正的内容,向甘肃省公安厅发送《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要求其在法定期限内提交书面答复及最初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2019年1月29日,甘肃省人民政府作出甘政复字〔2018〕137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并邮寄送达白某。经该院审查,甘肃省人民政府收到白某的复议申请后依法履行了受理、审查、作出决定并送达的职责,所作甘政复字〔2018〕137号《行政复议决定书》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并无不当。故对白某请求撤销甘肃省人民政府作出的甘政复字〔2018〕137号《行政复议决定书》,责令其依法履责重新予以答复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综上,白某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以及《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驳回原告白某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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