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规范标准)塑钢门窗工程技术标准(版)

塑料单向阀
塑钢门窗技术标准
B 0版
编制
熊建平
审核
朱文博
批准
周文理
发布日期
2013年 1 月29 日
   
1.总则
1.1.本标准适用于武汉万科塑钢门窗的设计、制作、安装、验收、维护。
1.2.本标准参照《万科塑钢门窗工程技术标准》(编号:VKGC09-05-004)和国家相关标准规范编制,本标准比国家或当地政府规定高时,按照本标准执行,但有比本标准更高的要求时,按照相应国家或当地政府规定执行。
1.3.本标准中塑钢门窗的保温性能、隔声性能必须在满足门窗抗风压性能、水密性能、气密性能(以下简称“基础三性”)的前提下考虑。
1.4.如工程招标文件中的技术要求与本标准不一致时,按照招标文件技术要求执行。
1.5.本标准中引用的国家或行业标准一旦有更新时,塑钢门窗工程设计及制作安装单位有义务了解规范标准的更新和按照相应的标准执行。
1.6.塑钢门窗工程除应执行本标准的规定外,尚须符合国家、行业现行有关标准、规范和法规的规定。
2.术语及符号
2.1.术语
2.1.1.保温性能
建筑门窗在冬季阻隔室外低温的能力。
2.1.2.隔热性能
建筑门窗在夏季阻隔太阳辐射热和室外高温热的能力。
2.1.3.干法安装
墙体门窗洞口预先安装金属附加外框并进行防水密封处理,待墙体洞口表面装饰湿作业全部完成后,在附加框上固定门窗的安装方式。
2.1.4.湿法安装
墙体门窗洞口面层装饰湿作业前安装门窗,采用连接件在洞口处墙体上固定门窗框,再进行门窗框和洞口间隙密封处理的安装方式。
2.2.符号
2.2.1.Wk——风荷载标准值三足式离心机
2.2.2.Wo——基本风压
2.2.3.βgz——高度Z处的阵风系数
2.2.4.μz——风压高度变化系数
2.2.5.L——杆件长度
2.2.6.[u]——杆件弯曲允许挠度值
2.2.7.umax——杆件弯曲最大挠度值
2.2.8.ΔP——水密性能压力差值
2.2.9.Vo——水密性能设计风速
2.2.10.σk——风荷载(标准值)作用产生的应力
2.2.11.ƒk——材料强度标准值
陶瓷纤维棉
2.2.12.K——安全系数
2.2.13.馈线卡SC——外门窗遮阳系数
2.2.14.Wf——风荷载频遇值
3.材料要求
3.1.一般规定
3.1.1.除非下面另有规定,塑钢门窗所用型材、五金配件、玻璃、密封材料、硅酮结构密封胶为下述采用的国家或行业标准中规定的一等品及以上的品质。所有型材、配件、密封材料均需要万科公司审批并封样后方可使用。
3.1.2.塑钢门窗所有的密封材料须采用性能稳定的材料。
3.2.型材
3.2.1. 参考标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标准)
《门、窗用未增塑聚录乙烯(PVC-U型材》(GB/T8814-2004)
《未增塑聚录乙烯(PVC-U塑料窗》(GJT140-2005)
《未增塑聚录乙烯(PVC-U塑料门》(GBT180-2005)
3.2.1.型材尺寸应符合合同约定尺寸要求。
3.2.2.PVC门窗用型材的物理机械性能及尺寸精度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GB/T 8814-2004《门、窗用未增塑聚氯乙烯(PVC-U)型材》的规定,标准不低于S-Ⅰ-B类产品:即老化试验达到M类,老化时间不低于6000小时;主型材-10℃落锤重量大于1000g、落锤高度大于1000mm;窗户主型材壁厚不低于B类标准、门主型材壁厚不低于B类标准。所选用彩型材也不应低于此标准(彩型材低温落锤试验应满足白型材Ⅰ标准的要求)。
3.2.3.PVC-U门窗型材对于平开窗主型材可视面最小实测壁厚不小于2.5mm,非可视面最小实测壁厚不小于2.0mm;推拉窗主型材可见面的最小实测壁厚不应小于2.2mm,非可视面最小实测壁厚不小于2.0mm。
3.2.4.PVC-U门窗型材对于平开门,其主型材可视面最小实测壁厚不应小于2.8mm,非可视面最小实测壁厚不小于2.5 mm;推拉门主型材可见面的最小实测壁厚不应小于2.5mm,非可视面最小实测壁厚不小于2.2mm。
3.2.5.PVC型材断面构造要求:型材系列尺寸宽度等于或大于58mm,厚度等于或大于60mm;为多腔构造,有独立的排水腔。
3.2.6.PVC型材应与增强型钢和五金配件相适应。
3.4.玻璃
3.4.1.参考标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标准)
《浮法玻璃》(GB 11614)
《夹层玻璃》(GB 9962)
《钢化玻璃》(GB/T 9963)
《中空玻璃》(GB/T 11944)
《夹丝玻璃》(JC 433)
《压花玻璃》(JC/T 511-2002)
卷帘纱窗✧《镀膜玻璃 第一部分 阳光控制镀膜玻璃》(GB/T 18915.1)
采集程序《镀膜玻璃 第二部分 低辐射镀膜玻璃》(GB/T 18915.2)
《着玻璃》(GB/T 18701)
《防火玻璃》(GB 15763.1-2001)
《贴膜玻璃》(JC 846-1999)
《热反射玻璃》(JC693)
《建筑玻璃应用技术规程》(JGJ113)
《半钢化玻璃》(GB 17841-1999)
3.4.2.玻璃原片应选用推荐品牌,选用非推荐品牌应在我司工程部、采购部备案确认方可使用。推荐品牌:洛阳浮法玻璃、三峡玻璃、上海耀皮玻璃、中国南玻。
3.4.3.中空玻璃除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中空玻璃》(GB/T 11944)的有关规定外,尚应
满足中空玻璃单片玻璃厚度相差不宜大于3mm。
3.4.4.中空玻璃为设置分子筛(干燥剂)、铝条及丁基胶和聚硫胶的双层胶封边的中空玻璃,丁基胶和聚硫胶选用郑州中原产品。
3.4.5.采用低辐射镀膜玻璃(简称Low-E玻璃)的塑钢门窗,所用含Low-E玻璃除应符合《镀膜玻璃 第二部分 低辐射镀膜玻璃》(GB/T 18915.2)、《中空玻璃》(GB/T 11944)的有关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要求:
3.4.5.1 由真空磁控溅射法(离线法)生产的Low-E玻璃,必须合成中空玻璃使用,在合成中空玻璃时须将Low-E玻璃边部与密封胶接触部位的Low-E膜去除,Low-E膜层应位于中空气体层内;
3.4.5.2  由热喷涂法(在线法)生产的Low-E玻璃可单片使用,Low-E膜层宜面向室内。
3.4.5.3  夹层玻璃除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夹层玻璃》(GB 9962)的有关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要求:
3.4.5.4  夹层玻璃应为干法加工合成,其中间层宜采用聚乙烯醇缩丁醛(PVB)胶片;
3.4.5.5  夹层玻璃的单片玻璃厚度相差不宜大于3mm。
3.4.6.所有玻璃厚度须由专业设计单位进行计算设计,如有隔声、隔热、保温等要求,专业设计单位应进行验算。且窗玻璃的最小厚度应不小于5mm,同一直墙面上玻璃厚度应统一;主要人流通道玻璃门应采用安全玻璃。
3.4.7.门窗玻璃是否需要钢化由计算决定,须提供典型门窗玻璃计算书,并按照国家、地方、行业标准、规范执行,玻璃须进行磨边、导角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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