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丽霞与赵慧、赵静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云丽霞与赵慧、赵静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11.10 
网眼袋
【案件字号】木纤维袜子(2020)内01民终3554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辛宗寿李霞宋晓瑾 
【审理法官】辛宗寿李霞宋晓瑾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云丽霞;赵慧;赵静;云汉文;方俊义 
【当事人】云丽霞赵慧赵静云汉文方俊义 
【当事人-个人】云丽霞赵慧赵静云汉文方俊义 
【代理律师/律所】王家毅内蒙古晟曜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王家毅内蒙古晟曜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王家毅 
【代理律所】内蒙古晟曜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终审结果】sim卡复制器二审维持原判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云丽霞;赵慧;赵静 
【被告】云汉文;方俊义 
鱿鱼捕捞【本院观点】云丽霞等人主张放弃对遗产继承但依据《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0条规定“遗产处理前或在诉讼进行中继承人对放弃继承翻悔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其提出的具体理由决定是否承认。 
【权责关键词】合同证明诉讼请求开庭审理维持原判清算执行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查明】二审法院认定事实同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云丽霞等人主张放弃对遗产的继承但依据《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0条规定“遗产处理前或在诉讼进行中继承人对放弃继承翻悔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其提出的具体理由决定是否承认。遗产处理后继承人对放弃继承翻悔的不予承认"在遗产处理前继承人对放弃继承可以翻悔。赵吉世去世后其遗产尚未处理云丽霞等人在遗产处理前放弃继承的行为处于一种不稳定的状态云丽霞等人放弃遗产继承的行为对方俊义不具有约束力云丽霞等人仍应在继承遗产的范围内,对方俊义的借款本息承担清偿
责任。另外,一审关于案件受理费的负担,调整为由云汉文与云丽霞、赵慧、赵静在继承遗产的范围内负担。    综上所述,云丽霞等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案件受理费1992元,由云汉文与云丽霞、赵慧、赵静在继承遗产的范围内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992元,由云丽霞、赵慧、赵静在继承遗产的范围内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8-22 05:02:02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6年7月29日,赵吉世因果园经营需要向方俊义借款,并于同日出具《借条》,载明:借款人赵吉世因果木园手头不便向出借人方俊义借款5万元,借款期限2016年7月29日至2016年10月28日,借款利息3分,见证人石计珍。证人赵某陈述,云汉文与赵吉世一起经营果园,雇佣赵某为该果园工作,赵吉世曾向方俊义借款5万元,该款项4000元用以偿还果园欠赵某的劳务报酬。另查明,果园《营业执照》载明的经营者为赵吉世,类型为个体户。《承包果园合同》载明,呼市东郊绿化环保园艺
有限公司(乙方)承包榆林镇苏木沁村委会(甲方)的果园300亩及院落1处,承包期限20年,该合同经公证后从1999年12月10日起生效。2001年1月1日,赵吉世与云汉文签订的《合伙承包果园的协议》载明,经协商二人同意合伙承包果园,在与苏木沁村委会已签协议的基础上,同意共同投资,共担风险,共享效益,共同承担法律责任。又查明,赵吉世与其妻子云丽霞婚后育有二子女:儿子赵慧、女儿赵静。2017年10月24日赵吉世去逝。2020年7月6日,云丽霞、赵静、赵慧出具《放弃果园继承权声明》,载明:兹有赵吉世和云汉文共同合伙经营果园,赵吉世于2017年10月24日在果园去世,果园系赵吉世与云汉文合伙经营。云丽霞、赵慧、赵静放弃果园财产的继承权,和赵吉世生前所有债权债务,所有果园财产及事务全部由云汉文接管和承担。 
【一审法院认为】ome 103一审法院认为,自然人之间的合法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赵吉世向方俊义借款并出具《借条》,证人赵某证言佐证该借款债务用于果园经营,能够证明方俊义与果园实际经营人赵吉世、云汉文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借贷关系,涉案借款债务赵吉世、云汉文应予以偿还。方俊义请求云汉文偿还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以借款本金5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自2016年7月29日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予以支持。被继承人赵吉世已去逝,对于其生前债务应从赵吉世的全部
遗产范围内进行偿还,云丽霞等人作为赵吉世的法定继承人应以继承赵吉世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承担还款责任。因云汉文、云丽霞等人尚未对果园的财产进行清算,难以确定果园的实际财产价值,在赵吉世所欠债务未获全部清偿前,尚不能排除赵吉世除果园外的其他遗产用于抵充债务的可能性,故云丽霞等人放弃继承果园,不能免除其以继承赵吉世遗产实际价值为限的还款责任。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三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判决:一、云汉文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方俊义偿还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以借款本金50000元为基数,按5照年利率24%的标准,自2016年7月29日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二、云丽霞、赵慧、赵静应以继承赵吉世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还款责任。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89元(方俊义已预交),由云汉文、云丽霞、赵慧、赵静负担。 
【二审上诉人诉称】云丽霞等人上诉请求:1.对一审判决第二项改判驳回对云丽霞等人的
诉讼请求;2.对一审案件受理费改判云丽霞等人不负担案件受理费。事实和理由:一、一审判决第二项错误。第一、赵吉世与云汉文签订合伙协议双方约定共同出资设立合伙企业承包经营果园。后于2010年11月15日注册成立个体工商户赛罕区吉文园艺基地(即果园)在果园生产经营中出现的民间借款纠纷导致承担责任的主体应当是合伙组织和合伙人。第二、果园出资系赵吉世个人出资家庭及子女未参与出资。方俊义知道赵吉世与云汉文之间为合伙经营关系借款用于果园经营。本案的借款应当由合伙企业承担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第三、云丽霞等人书面放弃对赵吉世财产的继承果园的财产及事务全部由云汉文接管和承担。云丽霞等人依法只有配合的义务假如被继承人存有其他遗产也应由方俊义举证。二、一审判决云丽霞等人承担案件受理费错误。借款用于合伙企业应当由合伙主体承担。云丽霞等人放弃遗产继承权不应承担本案诉讼费。    综上所述,云丽霞等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云丽霞与赵慧、赵静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内01民终3554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云丽霞。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家毅,内蒙古晟曜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赵慧。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家毅,内蒙古晟曜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赵静。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家毅,内蒙古晟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云汉文。
     委托诉讼代理人:巴根。竹制品加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方俊义。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永霞,住呼和浩特市,系方俊义之妻。
审理经过     上诉人云丽霞、赵慧、赵静(以下简称云丽霞等人)因与被上诉人方俊义、云汉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2019)内0102民初74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9月2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阅卷、询问当事人,不开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文发布于:2024-09-22 02:01:54,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本文链接:https://www.17tex.com/tex/1/249105.html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互联网,仅供演示用,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

标签:果园   借款   遗产   合伙   继承   放弃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验证码:
Copyright ©2019-2024 Comsenz Inc.Powered by © 易纺专利技术学习网 豫ICP备2022007602号 豫公网安备41160202000603 站长QQ:729038198 关于我们 投诉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