档案馆设计规范标准设计

档案馆建筑设计规范
第一章 总则
  第1.0.1条 为适应档案馆建设的需要,保证档案馆建筑设计基本质量,特制订本规范。
  第1.0.2条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改建、扩建的综合性档案馆(以下简称档案馆)的设计。其它专业性的专门档案馆,可参照本规范有关条文执行。
  第1.0.3条 档案馆分为特级、甲级、乙级和丙级四个等级。本规范对不同等级档案馆设计的耐久年限和耐火等级分别作了如下的基本规定,见表1.0.3。
┃ 等级  │特级  │ 甲级  │ 乙级  │丙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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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耐久年限│    │100年以 │ 50~100│50~100 ┃
┃    │    │上   │年   │年   ┃
┃耐火等级│    │一 级 │二 级 │二 级 ┃
┃适用范围│国家级 │省(自治│省辖市(│县(市)┃
┃    │档案馆 │区、直辖│地)档案│档案馆 ┃
┃    │    │市)档案│馆   │    ┃
┃    │    │馆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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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一、对特级档案馆建筑的质量标准,根据建筑物本身的具体要求确定,本规范不作统一规定。
    二、不同等级、不同规模档案馆各类用房的使用面积定额参见附录一。
  第1.0.4条 位于地震基本烈度七度以上(含七度)地区应按基本烈度设防,对地震基本烈度六度地区重要城市的档案馆库区建筑可按七度设防。
  第1.0.5条 档案馆建筑设计除应遵守本规范的规定外,应同时遵守国家或专业部门颁布的有关设计标准、规范和规定。
第二章 基地和总平面
第2.0.1条 档案馆的基地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馆址应远离有易燃、易爆物的场所,不设在有污染腐蚀性气体单位的下风向,避免架空高压输电线穿过。
二、应选择地势较高、场地干燥、排水通畅、空气流通和环境安静的地段。
三、应建在便于利用、交通方便,且城市公用设施比较完备的地区。
第2.0.2条 档案馆的总平面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档案馆建筑应独立建造。
  二、总平面布置应根据近远期建设计划的要求,立足于一次规划,可分期建设。
  三、馆区与职工生活区等建筑应分区布置,避免相互干扰。
  四、馆区内道路布置应便于档案的运送装卸,并应符合消防疏散要求。
  五、馆区建筑主要用房不宜临近城市干道布置。
  六、总平面布置除遵守当地城镇规划设计要求外,应尽量留有适当的绿化用地。
aoao3第三章 建筑设计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3.1.1条 档案馆的建筑设计,应根据不同等级、不同规模和职能配置各类用房。一般应由档案库、查阅档案、业务和技术、办公和辅助等用房组成。
第3.1.2条 档案馆的建筑布局应按照功能分区的原则,妥善安排各类用房的位置,力求达到功能合理、流程便捷,解决内外相互间的联系和分隔,避免交叉。各部分之间的档案传送不应通过露天。凡有温湿度要求的房间应集中或分区集中布置。
  第3.1.3条 档案馆的建筑设计,应满足各类档案及资料的安全保管,调阅方便;并为利用者创造安静的查阅环境;为工作人员提供必备的工作条件。并使馆区建筑主要用房具有良好的朝向。
  第3.1.4条 档案馆的建筑设计应与地区气候相适应,可按《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程》中有关建筑热工设计分区和要求,并遵照国家颁发的有关建筑节能设计准则的规定进行设计。
  第3.1.5条 查阅档案、业务和技术用房设计为五层和五层以上时,应设电梯。超过二层的档案库应设垂直运输设备。
出水服务  第3.1.6条 档案库设于地下时,应设置良好的垂直运输设备;可靠的防潮、防水措施;必要的机械通风或空调设备,以保证使用。
第二节 档案库
第3.2.1条 档案库应集中布置,自成一区。库区内不应设置其他用房,其他用房之间的联系也不应穿越库区。
  第3.2.2条 库区的平面布局应简单紧凑,尽量减少外墙面积。
  第3.2.3条 库区入口处应设缓冲间、其面积应不小于6平方米。如设专用封闭外廊时,可不再设缓冲间。
  第3.2.4条 库区内比库区外楼地面应高出20毫米,防止溢水流入库区。
  第3.2.5条 档案库宜分为大、中、小库,其比例根据使用性质和需要确定。大、中、小库使用面积一般规模为:
  大库 201~300平方米  中库 101~200平方米  小库 100平方米以下
  第3.2.6条 各个大、中、小库应有独立的出入口,不宜采用串通或套间布置方式。
  第3.2.7条 档案库净高不应低于2.40米。当有梁和通风管道时,其局部净高不应低于2.20米。
  第3.2.8条 档案库的围护结构应根据其使用要求的室内温湿度、当地室外气象计算参数和有无采暖、通风、空调设备等具体情况,通过技术经济比较,合理确定其构造:
  一、当需要设置采暖设备时,围护结构的总热阻值应按《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程》规定计算所得的最小总热阻值的基础上增加20~30%进行设计。
  二、当需要设置空气调节设备时,围护结构的传热系数,应参照《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推荐的数值采用。
  三、当不设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设备时,房屋的外墙和屋顶的总热阻分别不小于0.66和0.90(㎡K)/W。
  第3.2.9条 屋顶应达到保温隔热要求。
 一、平屋顶上采用架空层时,应做好基层保温隔热层。架空层应不小于0.2米。并应通风流畅。
  二、炎热多雨地区,采用坡屋顶时,屋顶内应通风流畅,散热降温。其下层屋顶板,应采用钢筋混凝土结构。
  第3.2.10条 门应做保温门;窗应做双层窗,开启扇应有密封措施。
  当采用高窗时,墙的下部应增设通风口。通风口应设金属网,并应有密闭的可开启保温门。
  第3.2.11条 档案库每开间的窗洞面积与外墙面积比不应大于110。
  一、档案库不应采用跨层或跨间的通长窗。
  二、楼板不应任意开设洞口,如需设置垂直传送设施时应做成封闭式竖井,其围护结构应为耐火极限不低于2小时的非燃烧体和丙级防火门,并有良好的密闭性。
第3.2.12条档案库内装具布置应成行地垂直于有窗的墙面,外墙采光窗宜与装具间的通道相对应。
  第3.2.13条 装具排列的各部分尺寸:
  主通道净宽不小于1米。
  两行装具间净宽不小于0.8米。
  装具端部与墙之间走道净宽不小于0.6米。
  装具背面与墙的间隔不小于0.08米。
  第3.2.14条 各类装具的档案存贮定额的计算指标:
  五节档案柜每平方米(使用面积)不小于2.70米或180卷。
  双面档案架每平方米(使用面积)不小于3.0米或220卷。
  密集架每平方米(使用面积)不小于7.20米或480卷。
  注:见附录一、档案馆各类用房的使用面积定额。
  第3.2.15条 档案库楼面均布活荷载应为5kN/㎡。当采用密集架时,应不少于12kN/㎡,或按实际需要确定。
第3.2.16条光化学衍生器 供垂直运输档案、资料的电梯,其位置应临近档案库,但应在库区防火门外,并应采用封闭式的垂直井道。
第3.2.17条当档案库与其他用房同层布置时,应避免因层高不同出现台阶,必要时采用坡道连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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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3.2.18条 母片库不宜设外窗。若设有外窗时,应有良好的遮光设施。
  第3.2.19条 珍贵档案应专设珍藏库。
第三节 查阅档案用房
第3.3.1条 查阅档案用房由接待室、查阅登记室、目录室、普通阅览室、专用阅览室、缩微阅览室、声像室、陈列室、复印室和休息室等组成。规模较小的乙、丙级档案馆,根据使用要求有些用房可以合并设置或不设。
第3.3.2条 阅览室
  一、应光线充足,照度均匀,避免阳光直射及眩光。
  二、天然采光标准,窗地面积比不小于15。
  三、窗宜设遮光设施。
  四、单面采光的阅览室进深与窗顶高度比不大于21;双面采光不大于41。窗顶至顶棚高不大于0.5米。
  五、应有良好的通风。
  六、每阅览座位设计使用面积,普通阅览室每座应不小于3.5平方米;专用阅览室每座应不小于4平方米。若采用单间时,应不小于12平方米。
  第3.3.3条 缩微阅读室。
  一、朝向以北向为宜,避免朝西;不宜设在地下室或建筑物顶层。
  二、应设空调或机械通风设备。
  三、宜采用间接照明,阅览桌上应设局部照明。
家具附件
管第四节 业务和技术用房
  第3.4.1条 业务和技术用房由缩微用房、翻拍洗印用房、计算机房、静电复印室、翻版胶印室、理化试验室、声像档案技术处理室、中心控制室、裱糊室、装订室、接收室、除尘室、熏蒸室、去酸室、以及整理编目室、编研室、出版发行室等组成。应根据档案馆的等级、规模和实际需要选择设置上述用房。
  第3.4.2条 缩微用房包括资料编排室、缩微摄影室(分大型机室和小型机室)、冲洗处理室、配药和化验室、质量检定室、校对编目室、拷贝复印室、放大还原室、缩微胶片库和备品库等。非缩微复制中心,可缩小规模,结合需要组织配套用房。
  第3.4.3条 缩微用房宜设于底层,并自成一区。
  一、缩微摄影室必须防振动;防空气污染;各设备之间严禁灯光干扰,并应设遮光帷幕。室内净高不应低于3米,大型拍照机室净高不应低于3.20米。室内地面应坚实平整,便于清洗,墙面不宜采用白或强反射面。
  二、拷贝复印室应环境清洁,不起尘埃,地面应防止产生静电。门窗应密闭和严密遮光防紫外光照,并应有强制排风和空气净化设施。
  三、冲洗处理室应严密遮光;室内墙裙、地面及管道应采取防护措施;应有上下水,并满足冲洗工艺要求的水质、水压和水量;室外应设污水处理池。
 第3.4.4条 翻拍洗印用房包括翻拍室、冲洗室、印像放大室、水洗烘干室。其中翻拍室和冲洗室可与缩微用房的缩微摄影室和冲洗处理室合用。为防火和防潮湿,水洗烘干室宜
设于缩微区外。
  第3.4.5条 计算机房包括机房、软硬件室、终端室、介质库和辅助房间等。应根据选用的机型对环境的要求进行设计。
  一、计算机主机房根据设备需要考虑振、隔噪音、防尘、防潮、防腐蚀、防电磁干扰。地面应做架空地面,架空层净高应不小于0.3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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