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燃液体防静电安全规定与可燃物品管理制度

可燃液体静电安全规定与可燃物品管理制度
可燃液体防静电安全规定
第一条可燃液体防静电系指在可燃液体的装卸、输送、调合、采样、检尺、测温及设备检修过程中,防止产生静电和消除可燃液体储罐、铁路罐(槽)车、汽车罐(槽)车、鹤管、管线、人体等已有的静电。不包括雷电、杂散电流的防护和固体、气体、粉尘的防静电。
第二条消除以下静电引燃的条件:
细胞核染(一)有足以产生引燃性放电的静电电荷的积聚。
(二)有合适的火花间隙,使积聚的电荷产生放电。
(三)在火花间隙中有可燃性液体的蒸气-空气的混合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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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根据GB50160《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对液化烃、可燃液体的火灾危险性分类见下表。液化烃、可燃液体的火灾危险性分类
类别名称特
征甲A液化烃15℃时的蒸气压力0.1MPa的烃类液体及其他类似的液体B可燃液体甲A类以外,闪点28℃乙A28℃≤闪点≤45℃B45℃闪点60℃丙A60℃≤闪点≤120℃B闪点120℃第四条甲、乙类可燃液体进入储罐或槽车时,初始流速不应大于1m/s。当入口管浸没200mm后可逐步提高流速。如采用其他有效防静电措施,可不受上述限制。当液体输送管线上装有过滤器时,对甲、乙类可燃液体的输送,自过滤器至装料之间应有30s的缓和时间。如满足不了缓和时间,可配置缓和器或采取其他防静电措施。进液管与所配缓和器(管)对照表
进液管缓和器(管)直径(mm)流量(m3/h)流速(m/s)直径(mm)流速(m/s)管长(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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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802.83___.7141001605.662500.915100___.082501.3151002508. 853000.9861501602.522500.9___03004.723500.8771504006.294500 .709 第五条储(罐)、槽(车)等装入可燃液体时应做到:(一)严禁从储罐上部注入甲、乙类可燃液体。
(二)罐内液体应进行充分脱水后,方可进料。
(三)禁止对装过汽油等高挥发性产品的油罐注入低挥发性油品。
(四)在储罐变更注入可燃液体时,应进行惰性气体置换,置换后测定储罐内的可燃气体浓度,使之
符合安全规定范围。
(五)对于难以进行惰性气体置换的桶、槽等容器,应严格控制流速并保证可靠接地
第六条可燃液体调合(一)其中有一个单体组分属于甲、乙类可燃液体时,严禁用压缩空气进行调合。
(二)丙A类可燃液体用压缩空气调合时,应控制风压不大于0.343MPa,调合温度应低于其闪点20℃。
第七条甲、乙类可燃液体的检尺、测温、采样规定如下:
(一)液体进入储罐,经一定的静置时间方可进行检尺、测温、采样等作业。静置时间表
电导率(S/m)储罐容积(m3)___0~50(不含)50~5000(不含)5000静置时间(min)10-8111210-12~10-823203010-14~10-1245601___-14___5120240 (二)应使用导静电材质的检尺、测温、采样工具进行作业,并与罐体进行可靠连接。
(三)检尺、测温、采样时,不应猛拉快提,上提速度不大于0.5m/s,下落速度不大于1m/s。
家用智能豆腐机(四)铁路罐(槽)车和汽车罐(槽)车的检尺、测温、采样,
应在装载完毕且静置2min后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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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储罐在收油过程中,会积聚大量静电荷,应尽量采用自动测量和采样设备。
(六)工作人员在检尺、测温、采样时,应消除人体所带静电。
第八条铁路罐(槽)车装卸规定(一)装车鹤管应尽量采用密闭装车设施。
(二)铁路罐(槽)车浸没装车速度应满足VD≤0.8,其中V—液体流速,m/s;D—鹤管内径,m。大鹤管装车出口流速可以超过其所得计算值,但不得大于5m/s。
(三)鹤管应插入罐(槽)车底部,距罐(槽)车底不大于200mm 为宜。
第九条汽车罐(槽)装卸规定(一)汽车罐(槽)车在进行装卸作业前,应将车体进行可靠接地。
(二)装卸操作完毕,应经过2min以上的静置时间,才能依次进行提升鹤管、拆除接地线等作业。
(三)汽车罐车浸没装车速度应满足VD≤0.5,其中V—液体流速,m/s;D—鹤管内径,m。第十条小型容器盛装甲乙类可燃液体规定(一)严禁使用非导静电材料的容器在作业现场盛装甲乙类可燃液体。
(二)禁止用绝缘体吊挂容器盛装甲乙类可燃液体。
(三)金属容器盛装甲乙类可燃液体前,容器、漏斗和管嘴应接地。
(四)容器灌注甲乙类可燃液体,宜采用导静电胶管。第十一条在泵房门外、储罐上罐扶梯入口处、装卸作业区内操作平台扶梯入口处、码头上下船出入口处等可燃液体作业场所,应设消除人体静
电装置。第十二条防止人体带静电危害的着装规定(一)除雨天和在积水场所进行作业外,在爆炸危险场所不应穿易产生静电的服装和鞋靴。
(二)在爆炸危险场所不应穿脱衣服、鞋靴,不准梳头。
(三)人工清洗油罐和刷槽车时,应穿防静电工作服和防静电雨衣、导静电胶靴。第十三条清洗盛装可燃液体设备、器具的规定(一)严禁使用汽油、苯类等易燃溶剂进行设备器具和地面的清洗。
(二)使用液体喷洗容器时,压力不得大于0.98MPa。
(三)严禁使用压缩空气进行甲、乙类可燃液体管线的清扫。
(四)应使用所采样品的同类液体对采样器进行清洗,清洗用过和剩余的样品严禁倒回罐内。
(五)在易燃、___场所严禁使用化纤材质制作的拖布、抹布来拖擦物体和地面。
(六)严禁在一个容器内同时采用人工和机械两种方法清洗。第十四条防静电接地的范围在可燃液体生产加工、储运等过程中,设备、管道、操作工具及人体等,有可能产生和积聚静电造成静电危害时,应采取静电接地措施。第十五条防静电接地的电阻值要求静电接地连接系统总泄漏电阻值应不大于106Ω,接地体的接地电阻值应不大于100Ω。静电接地连接系统的金属(包括带电金属体本身)已与其他用途的接地网共用时,接地的电阻值可由其他用途的接地要求确定。第十六条设备、管道上静电接地连接点位置的要求(一)不受外力伤害。
(二)便于检查维修。
(三)便于与接地干线相连。
(四)不妨碍操作。
(五)尽量避开容易积聚可燃混合物以及容易锈蚀的地点。第十七条专用金属接地板的设置要求(一)金属接地板可焊(或紧固)在设备、管道的金属外壳或支座上。
(二)金属接地板的材质应与设备、管道的金属外壳材质相同。
(三)金属接地板的截面不应小于50mm___10mm,最小有效长度对小型设备宜为60mm,大型设备宜为110mm。如设备有保温层,则端板应伸出保温层外。
第十八条对接地干线和接地体的具体要求(一)装置区的电气保护接地干线,可作为静电接地的干线使用,设备、管道的静电接地线不能利用电气设备专用的零线。
(二)静电接地干线在装置内呈环状布置,不同标高的接地干线之间应有两处相连,在每个装置区(包括装卸栈台)相对侧的适当位置上,最少各设1组独立的接地体,并与干线相连接。
(三)静电接地干线可接到其他用途的接地板上,但不能与独立避雷针的接地极共用,其间距应符合防雷规范。(范本)
自动旋转喷雾喷头(四)孤立设备及室外管道的接地点,应根据需要设置接地体。
(五)接地干线和接地体材质应选用耐腐蚀材料,当选用镀锌钢材时,其规格如下:接地干线和接地体所用镀锌钢材
名称地上(mm)地下(mm)室内室外扁钢25___440___440___4圆钢φ12φ14φ14角钢50___50___5钢管DN50 第十九
滚花铜螺母条对接地支线和跨接线的选择(一)接地支线和跨接线应使用有足够机械强度,且耐腐蚀的金属导体。
(二)接地支线:固定设备应选用截面不小于φ8mm的镀锌圆钢、截面不小于12mm___4mm的镀锌扁钢或截面不小于16mm2的多股铜芯电线,大型移动设备应选用截面不小于16mm2的铜芯软绞线或橡套铜

本文发布于:2024-09-24 20:21:54,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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