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评审补充技术要求》条文释义

机动车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评审补充技术要求
》条文释义
第一章总则
放线架*第一条为了规范机动车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以及相关文件规定,制定本补充技术要求。
【条文释义】
本条是关于制定的目的和依据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实行计量认证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
为了规范机动车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工作,根据《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及相关文件制定本《补充技术要求》。
*第二条本补充技术要求所称机动车检验机构包括开展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和排放检验的机构。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按照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标准,对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开展安全技术检验的机构。
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规定,按照国家标准和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或者地方的有关规定,对上道行驶的机动车开展排放检验的机构。
【条文释义】
本条是适用本《补充技术要求》的机动车检验机构定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条规定“准予登记的机动车应当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申请机动车登记时,应当接受对该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检验。……”,第十三条规定“对登记后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根据车辆用途、载客载货数量、使用年限等不同情况,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由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在用机动车应当按照国家或者地方的有关规定,由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定期对其进行排放检验。……”家用水处理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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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三条仅规定了“在用机动车应当按照国家或者地方的有关规定,由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定期对其进行排放检验”。因此对于仅对新生产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的机构,不适用本补充要求。
*第三条对机动车检验机构的资质认定评审应当符合本补充技术要求。
【条文释义】
本条是本《补充技术要求》适用范围的规定。
对第二条所明确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资质认定评审时,在满足《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通用要求的基础上,还应满足本《补充技术要求》的规定。
*第四条机动车检验机构经营范围涉及机动车维修、维护、销售的,应当确保机动车检验业务与其他相关业务之间的独立运行,保证检验的公正性。
【条文释义】
本条是对机动车检验机构公正性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三条规定“……、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不得要求机动车到指定的场所进行维修、保养”。《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申请资质认定的检验检测机构应当符合“具有并有效运行保证其检验检测活动独立、公正、科学、诚信的管理体系”的要求。
为保证检验的公正性,当机动车检验机构法人经营范围涉及机动车维修、保养、销售等业务时,机构应确保机动车检验业务与这些相关业务之间在人员、管理和财务等方面相对独立,确保检验业务的独立运行,不受其他相关业务的影响。
第二章技术能力评审要求
*第五条机动车检验机构应当具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和方法》(GB38900)适用车辆类型中的一类或几类车型的安全技术检验全部项目检验能力,同时应当具备《汽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双怠速法及简易工况法)》(GB18285)、《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GB3847)或其他排放标准中对应车型的排放检验能力(不适用的除外)。
【条文释义】
本条是对机动车检验机构能力评审要求。
根据《关于印发〈关于深化机动车检验制度改革优化车检服务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公交管〔2022
〕295号文)中“整合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和排放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条件,新建检验机构对同一类车型机动车应当同时具备安全技术检验(以下简称安全技术检验)和排放检验(以下简称排放检验)能力,实现‘两站合一’,提供一站式便民服务。对仅具备安全技术检验或排放检验检验能力的机构,未补齐能力且许可到期的,市场监管部门不再延续资质认定许可证书,公安、生态环境部门不再认可其出具的检验结果”要求,机动车检验检测机构申请资质认定时具备的基本检验检测能力,至少应包括《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
和方法》(GB38900)中适用车辆类型(见表1或表2)的一类或几类车型的机动车全部安全技术检验项目的检验能力和对应车型的排放性能检验能力。
GB38900-2020中表1或表2的适用车辆类型,其载客汽车按照两个类型分类,非营运小型、微型载客汽车为一类,其他载客汽车为另一类。非营运小型、微型载客汽车可单独作为一类车型申请资质认定。
由于排放性能检验依据标准中的车辆分类与GB38900-2020中表1或表2的适用车辆类型不完全对应,应理解为其检验检测能力能够覆盖GB38900-2020中表1或表2的适用车辆类型,包括汽油车、柴油车或燃气车等。不需检验排放的车型,可以不申请其检验能力。
对于具备了某类车辆类型的检验检测能力,但是在设备测量范围能力上如承载轴荷、车辆尺寸,或发
监控摄像机外壳动机功率(排量)等方面不能满足全部检验检测能力要求的,应在资质认定证书附表加以限制说明,而不应作为该适用车辆类型的能力不足不予授权。
*第六条具有多场所的机动车检验机构,每一个检验场所都应当具备一类或几类车辆类型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全部项目检验能力和对应车型的排放检验能力,具备独立开展机动车检验的完整检验能力和服务能力。
【条文释义】
本条是对机动车检验机构多场所能力评审要求。
机动车检验机构(法人)有多个检验场所时,每个检验场所能力上都应该满足本《补充技术要求》第五条的规定,并能够提供完整的车辆检验服务,即车辆送检人交车后可一次完成全部检车服务。各场所之间申请的能力范围可以不同。
对于实行统一质量体系管理的多场所机动车检验机构,按照机构自愿申请原则可施行证书“一体化”管理。
第三章人员评审要求
*第七条检验机构应当按照资质认定要求,配置相应的检验人员。机动车检验机构检验人员应当包括(但不限于):登录员、外观检验员、底盘部件检验员、引车员、OBD查验员、排放检验员等。检验人员的检验能力应当与所承担的机动车检验工作相匹配。
【条文释义】
本条是机动车检验机构对检验人员配置要求。
机动车检验机构应配置相应的检验人员,检验人员能力应满足承检要求。
*第八条机动车检验机构应当对检验人员进行培训,并经考核合格,确认其满足技术能力要求后方可从事相关岗位的检验工作。
【条文释义】
本条是对机动车检验机构检验人员的考核要求。
机动车检验机构应当对检验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培训和考核可以由机构内部实施,也可以由外部机构实施,检验机构应保留培训和考核记录。如果理论考核不能满足能力确认要求,可以采用实际操作的方式
进行考核。检验机构应对考核结果进行确认,并保留确认记录。
*第九条机动车检验机构检验人员数量应当与检测线数量及日检验车辆数量相匹配,满足机动车检验的要求。
【条文释义】
本条是对机动车检验机构检验人员的数量要求。
机动车检验机构检验人员数量根据其开展车辆检验的检测线数量和日车辆检验量来确定,岗位可以兼任或同一岗位设置多名检测人员。岗位兼任人员应确认具备兼任岗位的工作能力。
*第十条机动车检验机构技术负责人、授权签字人应当熟悉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熟悉机动车理论与构造、排放控制系统基础知识与组成、熟悉各检验工位业务、流程及相关专业知识,熟悉检验检测仪器设备的结构及性能,熟练掌握检验检测仪器设备的操作规程。
浮游生物计数框【条文释义】
本条是对技术负责人和授权签字人能力基本要求。
技术负责人和授权签字人应熟悉机动车检验有关的法律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等)、技术规范(如《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机动车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评审补充技术要求》及环保排放检测的规范等)和检验标准,熟悉机动车及机动车检验相关工作业务和专业知识。
技术负责人、授权签字人仅负责安全技术检验或者排放检验时,其至少应满足职责范围内的能力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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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机动车检验机构技术负责人、授权签字人应当具有中级及以上相关专业技术职称并从事相关检验检测工作三年及以上,或者具备同等能力。大型客车、校车和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检验授权签字人为具有同等能力人员时,从事相关检验检测工作时限要求在原有要求基础上增加两年。
本条所称相关专业技术职称是指:车辆工程、动力工程(内燃机)、汽车运用工程、汽车维修工程、汽车检测(技术)、汽车设计制造、汽车试验、汽车服务工程及机械工程、道路运输安全、机电制造、自动化控制、环境工程和环境监测类等技术职称。
本条所称同等能力是指:符合《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规定的同等能力要求;或者车辆工程、汽车运用工程、汽车服务工程等专业大学本科毕业,机动车设计、制造、装配、检测、维修、鉴
定评估、整形及改装、汽车电子、汽车营销与服务、汽车新能源等专业大学专科毕业,从事相关检验检测工作三年及以上;或者具有机动车检测、机动车维修、汽车制造、汽车装调、
工程机械维修类等技师及以上技能资格(等级),从事相关检验检测工作三年及以上。
本条所称从事相关检验检测工作是指:在检验检测机构从事机动车整车检验、在机动车生产企业从事整车检验、在汽车修理企业从事整车检验、从事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动车排放检验、机动车综合性能检验工作。
【条文释义】
本条是对技术负责人和授权签字人职称和能力的评审要求。
本条第一款给出了技术负责人和授权签字人专业技术职称和工作经历的评审要求,即“具有中级及以上相关专业技术职称并从事相关检验检测工作三年及以上,或者具备同等能力”。此处将原补充要求中的“机动车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者“相关专业技师以上技术等级”人员统一归入同等能力人员范围。同时,提高了大型客车、校车和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检验报告授权签字人要求,即对于批准签发大型客车、校车和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检验报告的授权签字人员,需具有中级及以上相关专业技术职称(或任职资格),如果为同等能力人员,其相关检验检测工作时限要求在原有相关检验检测工作时限的基础上增加两年。
本条第二款是对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任职资格)相关专业的解释。对于具有不属于本款要求专业范围的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或任职资格)人员,应执行同等能力的要求。
本条第三款是对“同等能力”的解释。其中,“从事相关检验检测工作三年及以上”应理解为在取得相应学历或技师及以上技能资格(等级)之后。
本条第四款是对“从事相关检验检测工作”的解释。其中,机动车综合性能检验是指原依据GB18565-2016《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等标准和规范对需上道路营运的机动车进行的综合性能检验。
*第十二条机动车检验引车员应当持有与检验车型相对应的有效机动车驾驶证,并具有两年以上驾龄。
【条文释义】
本条是对机动车检验机构引车员驾驶资质的评审要求。
引车员是指安全技术检验和排放检验中驾驶车辆开展相关检验的人员。
*第十三条机动车检验机构应当与机动车检验人员签订劳动、聘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检验人员应当签订诚信检验承诺书,承诺严格按照法律法规、技术标准等要求开展机动车检验工作。
【条文释义】
本条是对机动车检验机构检验人员管理的评审要求。
第四章场所设施评审要求
*第十四条机动车检验机构应当具有所有权或者完全使用权的固定工作场所,其工作环境能保证检验结果的准确。
【条文释义】

本文发布于:2024-09-22 05:25:35,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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