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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垃圾焚烧飞灰由于含有重金属等有毒物质被定义为危险废物
“飞灰”是垃圾焚烧的主要产物之一,含有重金属和二噁英等污染物。2008年《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修订时明确“生活垃圾焚烧飞灰”属于危险废物,具有毒性,危废类别为HW18。
“飞灰”是危险废物吗?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16修订)(节选)
废物类别行业来源废物代码危险废物危险特性 HW18
772-002-18生活垃圾焚烧飞灰
T772-003-18危险废物焚烧、热解等处置过程产生的底渣、飞灰和废水处理污泥(医疗废物焚烧处置产生的底渣除外)
调浆桶T772-004-18危险废物等离子体、高温熔融等处置过程产生的非玻璃态物质和飞灰T772-005-18固体废物焚烧过程中废气处理产生的废活性炭T
注:危险特性,包括腐蚀性(Corrosivity, C)、毒性(Toxicity, T)、易燃性(Ignitability, I)、反应性(Reactivity, R)和感染性(Infectivity, In)。
“飞灰”的主要处置方式有哪些?
关于“生活垃圾焚烧飞灰”的处置,目前我国主要采用以下两种方式:
1.经螯合固化后,进入生活垃圾填埋场进行填埋处置;
2.进入水泥窑协同处置。
注意:根据《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 18485-2014)的规定,“生活垃圾焚烧飞灰”如进入生活垃圾填埋场处置,应满足《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GB 16889-2008)的要求;如进入水泥窑处置,应满足《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GB 30485-2013)的要求。
《危险废物豁免管理清单》(节选)
缘114豁免条件豁免内容4772-002-18 生活垃圾焚烧飞灰处置满足《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
准》(GB16889-2008)中6.3条要求。进入生活垃圾填埋场填埋。填埋过程不按危险废物管理。
sim卡托4772-002-18 生活垃圾焚烧飞灰处置满足《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GB 30485-2013)的进入水泥窑协同处置。水泥窑协同处置过程不按危险废物管理。
对于“生活垃圾焚烧飞灰”属于危险废物目前并无争议,但由于飞灰具有“豁免管理”的特殊规定,实践中很多单位或个人便因此误以为“生活垃圾焚烧飞灰”已不属于危险废物或者无需按照危险废物相关要求进行管理,但这其实是对“豁免”的错误解读。在实践中,要实现豁免管理仍然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要求。
豁免环节的限定:
诱捕黄鳝“生活垃圾焚烧飞灰”豁免管理仅限于“进入生活垃圾填埋场填埋”及“进入水泥窑协同处置”的过程
2016年《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修订时规定:“列入本名录附录《危险废物豁免管理清单》中的危险废物,在所列的豁免环节,且满足相应的豁免条件时,可以按照豁免内容的规定实
行豁免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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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危险废物豁免管理清单》中,明确了“生活垃圾焚烧飞灰”豁免管理的两种情形及相应的豁免条件,即焚烧飞灰进入生活垃圾填埋场填埋处置以及进入水泥窑协同处置的过程不按危险废物管理。
发达国家如何对飞灰进行有效处置利用?
飞灰无害化控制主要有两条途径,一是从源头破坏去除污染物,即削减污染源;二是降低污染物迁移性,即切断暴露途径。飞灰中同时也含有硅、钙、铝、镁等作为建材生产有用的原料成分。因此飞灰处置利用首先应遵循无害化原则,在此前提下再考虑回收综合利用问题。
  目前,美国、加拿大和除德国以外的欧盟国家主要采用“稳定化固化+填埋”的方式处置焚烧飞灰,瑞士将飞灰中金属分离提取后再进行填埋。德国的焚烧飞灰通过废弃岩盐矿储存。日本主要通过高温熔融、水泥窑协同处置飞灰生产生态水泥或普通水泥,但由于熔融方式能耗成本过高,日本不再新建熔融飞灰处置设施。在飞灰建材生产的综合利用中,要
求对飞灰进行繁琐的前处理,其设备投资和运行成本显著高于传统的“稳定化固化+填埋”处置方式。
中国环境报:发达国家对焚烧底渣如何资源利用?
  彭政:底渣中仍然存在重金属的问题,但经过高温焚烧过程后,一定程度上可对其产生稳定化的作用。底渣的主要组成为灰分、石子、玻璃、陶瓷和金属等。德国、瑞士、荷兰等国对底渣中铁、铝、锌等金属进行了回收利用。
  欧盟国家中除瑞士将底渣归类为反应性物质外,其他欧盟国家均将处理后的底渣应用于道路路基材料、降噪墙、筑堤的内部基材或水泥生产的集料,以及用于生产人行道砖、瓷砖等。荷兰和丹麦将近乎 100%的底渣用于道路建设。比利时主要将底渣用作再生建材,德国将 90%的底渣用于道路建设,法国将 80%的底渣用于市政工程建设。这些国家都对利用底渣特定用途所需要满足的特性和质量进行了规定,在底渣综合利用前,需要相关管理部门进行审批许可。
  中国环境报:我国与发达国家在焚烧灰渣管理处置方面有哪些对比?
  彭政:目前,我国生活垃圾焚烧飞灰主要通过稳定化、固化+生活垃圾填埋场填埋的方式处理。在焚烧飞灰综合利用方面,有关企业开发了“飞灰水洗+水泥窑协同处置技术”和“飞灰烧结生产轻质骨料处置技术”,均可实现万吨飞灰年处理能力。上述飞灰综合利用技术均能有效实现飞灰的无害化和资源化,并且缓解对填埋场的需求,但在设备投资和运行成本方面都不同程度地高于“稳定化固化+填埋”处置方式。
  由于缺乏有效激励政策,综合利用处置技术推广应用进展缓慢。此外,我国存在大量闲置的废弃盐矿井,目前尚未进行相关开发利用。但值得关注的是,我国仍不同程度地存在由于焚烧飞灰非法倾倒、非法处置利用导致的污染环境和危害人体健康问题。
  与欧美日管理要求进行对比,我国只是将焚烧底渣作为普通废物对待,由于焚烧底渣仍存在一定污染物浸出风险,不加限制的底渣利用处置和堆放存在一定环境风险。我国在底渣资源化利用方面,主要对铁质成分回收,其他有金属没有有效回收利用;此外,也缺乏相关资源回收利用技术。
  中国环境报:在焚烧灰渣管理方面,发达国家的做法带来哪些启示?
  彭政:一是加强焚烧飞灰管理处置的监管。废弃物焚烧企业要将飞灰的产生、贮存、利用、处置等情况纳入生产记录,做好管理台账。环保部门定期对废弃物焚烧企业飞灰管理进行审核、监测,每年定期将监测情况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拼图板  二是因地制宜确定飞灰处置方式。我国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经济发达地区,可优先考虑飞灰综合利用技术,以安全填埋为辅;中西部欠发达地区则应采取以安全填埋为主、资源化利用为辅的处置方式。
三是开展岩盐矿焚烧飞灰贮存研究。可借鉴德国经验,开展地质构造、环境风险等方面可行性研究,探索危险废物的深井贮存技术。
四是关注焚烧底渣综合利用的环境风险。调研评估我国焚烧底渣处置和利用情况,摸清我国污染物环境释放特性和底渣成分特性,结合我国情况,提出适合区域特征的底渣处置利用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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