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建设承包商资格审查办法

工程建设承包商资格审查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编制活动,提高资格预审文件编制质量,促进招标投标活动的公开、公平和公正,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的管理行为,选择一批综合素质相对较好的企业参与集团公司工程建设的投标竞争,以保证工程质量、工期和投资效益,实现竞争择优的目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重庆市招投标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集团公司工程建设的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拟在或已在集团公司所属单位和控股公司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的承包商,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承包商包括:施工单位、设备材料供应商、勘察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等。对招标代理机构、造价咨询机构、检测机构、施工图审查机构在我公司从事建筑活动的管理,按照本办法对承包商的方式进行管理。
第二章  承包商准入资格审查
第四条  凡在或拟在建峰集团公司司属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的承包商,无论是招标或直接发包,均实行资格审查制度。
第五条  资格审查组织机构。集团公司成立承包商资格审查评价委员会。由集团公司总经理任主任,主管基建副总经理任副主任,成员由集团公司负责工程、生产、财务、法律事务、投资、技术、安全环保管
理等部门及相关专家组成。承包商资格审查评价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资审办),资审办设在工程管理部,负责日常事务的处理。
第六条  资格审查职责划分
工程管理部作为集团公司工程建设的专业管理职能部门,负责建立《准入承包商档案》,对拟进入和已进入集团公司建设市场承包商资质的审核,并对审核后符合资质及其他方面要求的承包商列入《准入承包商档案》。
工程管理部负责建立《不受欢迎承包商档案》。并负责承包商在建筑市场诚信行为的收集。根据建设部《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建市[2007]9号)及集团公司对承包商诚信行为的要求,向各项目部、各单位、各部门提供承包商诚信行为的信息。
第三章 资格审查程序
第七条  资格预审程序如下:
(一)项目管理单位将资格预审公告内容报经资审办审查合格后,在政府部门指定的媒介上发布。资格预审公告应包括招标条件、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申请人资格要求、资格预审方法、资格预审文件的获取、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递交等内容。
(二)项目管理单位对直接发包和参与竞标的承包商发放资格预审文件(参照《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2007版)。资格预审文件应注明资格审查应提供的相关明细资料。
(三)项目管理单位对投标申请人进行必要的调查,对资格进行预评审。
(四)经资格预审无异议后,报资审办组织复审。
(五)经资审办会同审计监察部门复审无异议的承包商,列入《准入承包商档案》,可参与工程建设的竞标。对有异议的承包商提请集团公司审查评价委员会审定确认后列入《不受欢迎承包商档案》,且不得让其参与工程建设的竞标。
第四章  资格审查的内容
第八条  资格审查的主要内容:
(一)承包商的资质情况,能否满足建设单位拟建工程要求。
(二)承包商的业绩情况。
(三)承包商的资金实力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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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承包商对拟竞标项目的组织机构、人员配置情况。
(五)承包商拟投入的设备资料等。
(六)如有分包计划,应有分包人的资信登记、人员、设备等资料表。
(七)承包商有无不诚信行为记录和反映。
(八)其它要求。
第九条  承包商是联合体的还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联合体成员不得超过2家。
(二)每个成员均须通过资信登记,并单独提交资格审查材料。
(三)联合体成员间必须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主办人和各方承担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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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加入其他联合体在同一标段中参加资格预审。
第五章  资格审查
第十条  资格审查要求
(一)项目管理单位根据资格预审文件要求,制定详细的审查办法。
(二)在资格预选评审方案中,对投标申请人资质、业绩、拟投入到工程的关键人员、主要设备、主要财务指标和履约情况等资格条件,均应制定符合性资格标准;对申请人技术能力、施工经验和财务状况制定具体资格评分标准。
2.详细审查。
3.澄清与核实。
(四)通过符合性检查的主要条件:
1.是否满足资格预选通知书的要求。
2.投标申请人(包括联合体成员)营业执照和授权代理人授权书应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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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投标申请人(包括联合体成员)企业资质等级和资信登记等级应与拟承担的工程标准和规模相适应;如以联合体形式申请资格预选,应提交联合体协议,明确联合体主办人。
malaki paul4.如有分包工程,应提交分包人的资信登记、人员和设备资料。
5.未全部通过符合性检查的投标申请人不能通过资格预选。
(五)对通过符合性审查的投标申请人进行详细审查。对投标申请人其它各审查项进行评分,计算每个投标申请人资格总分。
(六)对联合体进行资格评审时,其综合能力为各成员单位之和。
联合体主办人所承担的工程量必须超过总工程量的50%。
(七)对含分包人的投标申请人进行资格评审时,其能力为投标申请人和分包人之和。分包工程量累计不得超过总工程量的30%。分包人的资格能力应与其分包工程的标准和规模相适应。主体工程不得分包。
(八)对同一资质类别的投标申请人,按照资格总分由高到低排列顺序 ,推荐若干家单位为通过资格预选的投标申请人。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选择国有大中型专业施工队伍。
(九)资格预选评审结果经资格预选评价委员会审定后,由项目管理单位在资格预选规定的期限内将审定结果通知所有投标申请人。
(十)在资格审查过程中,资格预选评价委员会有权要求投标申请人对资格预选申请书中不明确的和重要的内容进行必要的澄清和核实。如内容失实,资格预选、评价委员会有权不通过其资格预选。
(十一)申请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旋转滑梯2.为本标段前期准备提供设计或咨询服务的,但设计施工总承包的除外。
3.为本标段的监理人。激光内雕
4.为本标段的代建人。
5.为本标段提供招标代理服务的。
6.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的。
7.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控股或参股的。
8.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任职或工作的。

本文发布于:2024-09-23 21:30:45,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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