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关于发布实施《中小型殡仪车通用技术条件》的通知

民政部关于发布实施《中小型殡仪车通用技术条件》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民政部
【公布日期】1987.04.06
【文 号】[1987]民民函第8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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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行日期】1987.04.06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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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分类】公墓殡葬管理
正文
民政部关于发布实施
  《中小型殡仪车通用技术条件》的通知
  (1987年4月6日 (1987)民民函第8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区)民政局:
  随着殡葬事业的发展,殡仪专用改装汽车的需求量和生产量不断增加。为了确保殡仪专用改装汽车的产品质量,加强对殡仪专用改装汽车生产的指导,我们制定了《中小型殡仪车专用技术条件》,现印发给你们参照执行。
附:    民政部中小型殡仪车通用技术条件
  (本标准适用于采用三类底盘改装的各种中小型殡仪车)
  1.技术要求
  1.1 改装
  1.1.1 所用底盘(包括发动机)必须是定型产品,应有制造厂的产品合格证。
  1.1.2 所用底盘(包括发动机)应按原厂技术条件进行检查,调整合格后才能进行改装,改装车架总长度的极限偏差不大于±5mm,改装后发动机应保证散热良好,正常工作时水温在80°~90℃范围内。发动机罩应有良好的隔音隔热和密封措施。
  1.1.3 对底盘的传动、制动、转向、悬挂等系统作重大改变时,应对底盘重新鉴定。
  1.1.4 自制件、外购件、外协件等均应符合有关标准或技术文件的规定,由产品质量管理部门检查合格后才能进行装配。
  1.1.5 原材料质量和规格,应符合设计要求和有关技术标准。
wifi室内定位  1.1.6 整车的外廓尺寸应符合JB1589—79《汽车外廓尺寸限界》的规定。
  1.1.7 殡仪车的总重及满载时轴负荷分配,应尽量不超过底盘原设计的要求。
  1.1.8 车厢内地板应平整,如用木材须经干燥处理上下表面应采取防腐防潮措施。金属地板要求软化,防止振动和噪声。
  1.1.9 所用金属构件均应进行防腐处理,电镀件应符合JB2864—81《汽车用电镀层和化学处理层》的规定。外露金属零件表面不得有碰伤、划痕、毛刺等现象。
  1.1.10 所有紧固件均需有镀复层,紧固后螺杆露出螺母长度不小于0.2~0.3d(d为螺杆直径)。
  1.1.11 车身骨架和底盘连接牢固可靠,应有足够的强度和刚度,在额定载荷和正常工作状况下,车身骨架相对于底盘不得有纵向和横向移动。
  1.1.12 在车辆纵向对称平面上,车身中心面与底盘中心面的偏移量,在车厢全长范围内不大于5mm。
  1.1.13 车身骨架焊接后允许进行校正,其几何形状误差按JB2320—78《厢式车辆》第18条的规定。
  1.1.14 焊接质量应符合焊接工艺要求,焊缝均匀、无裂缝、空洞呈鳞状波纹、外表形状平整、焊缝宽度一致,焊渣应清除干净。
  1.1.15 铆接处,铆成的铆钉头的直径不小于钉杆直径的1.5倍,并应紧密贴合在零件表面上,缝隙应小于0.05mm。
  1.1.16 殡仪车应有前保险杠,其位置和尺寸应符合JB788—85《汽车保险杠的位置和尺寸》。
  1.1.17 排气管道、蓄电池与油箱的距离不小于300mm,否则应安装隔板, 以保证安全。
  1.1.18 油箱安装应牢固可靠,拆卸方便。油管安装牢固,卡箍支架与油箱间应有衬垫,不应有摩擦和碰撞现象。
  1.1.19 对殡仪车有特殊要求时,应由订货单位与制造厂协商,并经主管部门批准,在相应的技术文件中补充规定。
  1.2 遗体舱
  1.2.1 遗体舱必须牢固地安装在车厢内,遗体舱与车厢相隔离,严格密封。
  1.2.2 遗体担架应由防腐处理的铝质等材料制成,便于清洗。遗体舱和担架应消毒(采用煤酚皂液1—5%;移动式紫外灯照射30—40分钟;过氧乙酸2%)。并随车携带消毒装置。
  1.2.3 遗体担架能沿导轨移动,便于放入与取出,在行车时担架不得发出响声,锁止灵活可靠。
墙布拼接  1.2.4 遗体舱门密封良好,不得有松动或自行开启。启闭灵活,锁止可靠。
  1.2.5 遗体担架要加扣带及隔离罩。
  1.2.6 遗体舱门的开启角度应满足担架进出方便的要求。
  1.3 外观
  1.3.1 车身外蒙皮及内护板应平整无伤痕,外蒙皮用样板分段检验(沿纵向不超过三段)且各段间应有交错区100mm(沿立柱方向检验不分段),不贴合间隙不大于3mm,(蒙皮搭接处宽度为蒙皮板厚加3mm),并应变化均匀。防辐射电磁炉
  1.3.2 底盘及车身各部位油漆涂层(包括保护性和装饰性涂层),应按JB/Z111—74《汽车油漆涂层》指导性文件中有关规定选择涂层代号和级别,并根据工艺要求,对零部件表面进行涂复前处理(清除油污、脏物、锈斑、氧化皮和进行化学处理)。涂层应符合该标准的要求。
  1.3.3 油、水、气等所有管道应安装整齐、卡固牢靠,接头处无渗漏现象。
  1.4 性能
  1.4.1 密封性能
  1.4.1.1 防尘性能车厢地板、轮罩、门、窗和地板接缝处,均应有密封措施。在所有门、窗、通风口均关闭情况下,(车速为20—30KM/h)当车外空气含尘量不低于200mg/m3时,车厢内各部的空气含尘量应不大于车外空气含尘量的15%。
  1.4.1.2 防雨性能防雨性能可在人工淋雨场内测试,降雨量为8—10mm/min,连续时间15分钟车内无渗水现象。(人工淋雨场车顶喷水面积大于车顶垂直投影面积,管路系统水压不低于0.1MPa,喷头喷射角度与垂直方向约成45°,距车体表
面距离500—1500mm。喷头数量30只,布置均匀,不存在死区)。
熔铜炉  1.4.2 噪声加速行驶时,车外最大允许噪声限度应符合GB1495—79《机动车辆允许噪声》的规定。其测量按GB1496—79《机动车辆噪声测量方法》的规定。
  1.4.3 驾驶员工作位置
  1.4.3.1 驾驶员座椅应能够调整,各种操纵手柄、踏板以及各种键钮的布置,应使驾驶员操作方便,不得互相干扰。各种仪表和指示信号装置,应布置合理,字迹清晰,便于观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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