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涉案支弹药鉴定工作规定》

《公安机关涉案⽀弹药鉴定⼯作规定》
近⽇,公安部修订印发了《公安机关涉案⽀弹药鉴定⼯作规定》(公通字〔2019〕30号,以下简称《规定》)。为便于各地公安机关正确理解和适⽤,现就《规定》相关条款的具体技术问题说明如下。
⼀、关于⽀的定义和主要结构
开关型直流稳压电源《规定》条⽂:“本规定所称⽀,是指符合《中华⼈民共和国⽀管理法》第四⼗六条之规定,以⽕药或者压缩⽓体等为动⼒,利⽤管状器具发射⾦属弹丸或者其他物质,⾜以致⼈伤亡或者丧失知觉的各种⽀。⽀⼀般应具备⾝、管、击发机构、发射机构等。”
此次修订增加了对⽀定义和主要结构的说明。鉴定时,认定的⽀⼀般应具备⾝、管、击发机构、发射机构等主要结构。⽀⼝径⼀般在20毫⽶以下。实践中,对⼝径⼩于4.5毫⽶的⽀,鉴定时应当慎重。
⼆、关于弹药的定义和主要结构
《规定》条⽂:“本规定所称弹药,⼀般应具备弹头(弹丸)、弹壳、底⽕、发射药四部分结构。⽓弹虽不具备上述结构,但属于本规定所称弹药。”
此次修订增加了对弹药定义和主要结构的说明,通过结构组成对弹药进⾏界定,同时说明⽓弹属于本规定所称弹药范围。实践中,对于空包弹、射钉弹、发令弹等,按照《公安部关于对空包弹管理有关问题的批复》(公复字〔2011〕3号)执⾏。
三、关于⽀散件的定义和界定
《规定》条⽂:“本规定所称⽀散件,是指专门⽤于组成⽀的主要零部件。”
此次修订增加了对⽀散件定义的说明,明确认定的⽀散件应为⽀的专⽤散件且为主要零部件。⽀的主要零部件是指对⽀性能具有较⼤影响的零部件,包括管、套筒、⾝以及闭锁、供弹、退壳、击发、发射等主要机构中起主要功能的零部件。实践中,认定的⽀散件⼀般不包括以压缩⽓体为动⼒发射球形弹丸且⼝⽐动能较低(如低于11焦⽿/平⽅厘⽶)的⽀散件,以及民⽤市场上可合法任意购买且未经改造的机械或电⼦产品等通⽤零部件,如销钉、螺丝、弹簧等。对于由若⼲⽀零件组成的⽀部件,⼀般按照送检原始状态进⾏检验,可对组成⽀部件的主要零件进⾏描述,说明该部件由哪些主要零件构成。鉴于近年来涉案⽀种类发⽣很⼤变化,各类新型⽀和⽀散件层出不穷,认定的⽀散件包括但不限于《关于⽀主要零部件管理有关问题的批复》(公治
〔2014〕110号)中列举的⽀主要零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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宠物包>纸浆模具四、关于弹药散件的界定
《规定》条⽂:“本规定所称弹药散件,是指组成弹药的弹头、弹壳、底⽕等。”
此次修订界定了弹药散件的范围,主要包括弹头、弹壳、底⽕等。对已制成⼯艺品或射击过的弹头、弹壳,⼀般不认定为弹药散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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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关于制式⽀、弹药及其散件的鉴定标准
《规定》条⽂:“与制式⽀、弹药及其散件的实物或者资料相符,或者具备制式⽀、弹药及其散件特征的,应认定为⽀、弹药及其散件。制式⽀、弹药,⽆论能否击发,均应认定为⽀、弹药。”
对制式⽀、弹药及其散件的鉴定,可采⽤实物⽐对或者资料⽐对的⽅法,也可根据外形、结构、规格、标识、加⼯⼯艺等特征综合分析。认定的制式⽀应具备⽀主要结构。对具备主要结构但因故障或缺少个别零件不能击发的制式⽀,可认定为⽀。对损毁严重、不具备完整性的制式⽀,应对其损毁、缺失情况做客观描述。不能确定是否为制式⽀、弹药及其散件的,应按照⾮制式⽀、弹药及其散件的相关标准进⾏鉴定。⽤于⽐对的相关实物包括各有关部门保存、收集的⽀、弹药样品,以及以往办案中查获并经认定的⽀、弹药实物。⽤于⽐对的相关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境内外制造⼚商发布或提供的产品图样、信息,境内外专业期刊或正式出版物,境内外有关管理部门和机构的数据库资料。
六、关于以⽕药为动⼒的⾮制式⽀的鉴定标准
《规定》条⽂:“对以⽕药为动⼒的⾮制式⽀,能发射制式或者⾮制式弹药的,应认定为⽀。对⽕铳类⽀,其管、传⽕孔贯通,且能实现发射功能的,应认定为⽀。”
对以⽕药为动⼒的⾮制式⽀,在鉴定时不再进⾏测速试验,只检验发射功能,可根据具体情况选择底⽕击发或实弹射击的⽅式进⾏检验。对通过击发底⽕或点燃引⽕线⽅式引燃⽕药实现发射功能的⽕铳类⽀,能实现发射的,应认定为⽀。对以⽕柴杆为发射物,以⽕柴头⽕药为发射动⼒的“⽕柴”,在未经改制的情况下,⼀般不认定为
⽀。
七、关于以⽕药为动⼒的⾮制式弹药的鉴定标准
《规定》条⽂:“对以⽕药为动⼒的⾮制式弹药,具备弹药组成结构,且各部分具备相应功能或者能够发射的,应认定为弹药。”
对以⽕药为动⼒的⾮制式弹药,可采⽤分解检验或射击试验的⽅法进⾏鉴定。分解检验应分别检验弹头(弹丸)、弹壳、底⽕、发射药等组成部分,若均具备相应功能,应认定为弹药。
⼋、关于以压缩⽓体等为动⼒的⾮制式⽀的鉴定标准
《规定》条⽂:“对以压缩⽓体等为动⼒的⾮制式⽀,所发射弹丸的⼝⽐动能⼤于等于1.8焦⽿/平⽅厘⽶的,应认定为⽀。”
对⾮以⽕药为动⼒(如以压缩⽓体、电磁、弹簧等为动⼒)的⾮制式⽀,适⽤本部分鉴定标准,应按照《⽀致伤⼒的法庭科学鉴定判据》和《法庭科学⼝⽐动能测速仪法测试规程》的有关规定,测试其⼝⽐动能。
九、关于⾮制式⽓弹的鉴定标准
《规定》条⽂:“对⾮制式⽓弹,与境内外⽣产的制式⽓弹外形、规格相符或者相近的,应认定为⽓弹。”
鉴于⾮制式⽓弹的材质和外形结构存在多种类型,鉴定时以境内外⽣产的制式⽓弹作为对照依据,凡外形、规格相符或相近的即可认定。材质不作为鉴定⽓弹的必要条件。
⼗、关于⾮制式⽀散件的鉴定标准
《规定》条⽂:“对⾮制式⽀散件,与制式或者⾮制式⽀散件的实物、资料相符或者相近,或者具备⽀散件相同功能的,应认定为⽀散件。”
对⾮制式⽀散件的鉴定,可采⽤实物⽐对、资料⽐对、功能等效等⽅法,也可根据外形、结构、材质、尺⼨、功能等特征综合分析。⽀散件的名称和功能可参考《轻武器术语》(GJB 5236-2003)、《民⽤械术语》(GB/T 14658-1993)等⽂献。
⼗⼀、关于⾮制式弹药散件的鉴定标准清肺排毒颗粒的功效与作用
《规定》条⽂:“对⾮制式弹药散件,与制式弹药散件的实物、资料相符或者相近的,应认定为弹药散件。”
对⾮制式弹药散件的鉴定,可通过⽐对某种制式弹药实物或资料的⽅式开展。若其与某种制式弹药专⽤散件外形、结构、材质、尺⼨相符或相近的,即可认定。
⼗⼆、关于⾮制式⽀缺少零件或者锈蚀的情况
《规定》条⽂:“对以⽕药为动⼒的⾮制式⽀,因缺少个别零件或者锈蚀不能完成击发动作,经加装相关零件或者除锈后具备发射功能的,应认定为⽀。”“对以压缩⽓体等为动⼒的⾮制式⽀,所发射弹丸的⼝⽐动能⼤于等于1.8焦⽿/平⽅厘⽶的,应认定为⽀。因缺少个别零件或者锈蚀不能完成击发动作,经加装相关零件或者除锈后具备发射功能,且⼝⽐动能⼤于等于1.8焦⽿/平⽅厘⽶的,应认定为⽀。”
对因缺少个别零件或者锈蚀不能完成击发动作的⾮制式⽀,允许加装零件的范围⼀般仅限于击针、密封件、紧固件、弹簧、销钉等个别零件。对因个别零件损坏不能完成击发动作的,可参照上述规定执⾏。

本文发布于:2024-09-22 21:32:45,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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