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宁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实施细则

咸宁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实施细则
文章属性
电镀前处理【制定机关】咸宁市人民政府
推拉式电磁铁【公布日期】2019.01.30
【字 号】咸政办发〔2019〕5号
【施行日期】2019.01.3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工业和信息化管理其他规定
正文
     
咸宁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实施细则
 
养蜂专用车第一章 总 则用户关注度
  第一条为规范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与应用,推动政务信息资源优化配置和增值利用,促进政府部门间业务协同,避免重复建设,进一步提高全市公共管理和服务水平,根据《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及《湖北省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政务信息资源,是指政务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直接或通过第三方依法采集、依法授权管理的和因履行职责需要依托政务信息系统形成的各类信息资源。
  本实施细则所称政务部门,是指政府部门及法律法规授权具有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规范全市各级政务部门间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工作,包括因履行职责需要使用其他政务部门政务信息资源和为其他政务部门提供政务信息资源的行为。
  第四条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应当遵循统筹规划、应享尽享、标准统一、使用合法、保障安全的基本原则。政务部门可以通过共享方式从责任信息采集部门获取的信息,不再重复采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政务信息资源以共享为原则,不共享为例外。涉及国家秘密和安全的,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政务部门应当在职能范围内,提供各类政务信息资源共享服务。政务部门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的相关规定充分认可并利用共享信息。可靠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五条市政务办(市政府大数据中心)作为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主管部门,负责本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的统筹协调和管理监督工作,负责政务部门之间的政务信息共享事务、政务信息资源开发利用、全市电子证照系统及电子签章系统建设以及组织建立市级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网络安全管理制度,指导推进政务信息资源共享风险评估和安全审查等。
  县(市、区)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主管部门在市政务办的指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的日常管理以及县级政务信息化建设、日常管理和维护工作。
  第六条各政务部门按本细则规定负责本部门与市数据共享交换平台(以下简称共享平台)的联通,并按照政务信息资源目录向共享平台提供共享的政务信息资源(以下简称共享信
息),从共享平台获取并使用共享信息。应当对现行管理制度和规范性文件中与本实施细则不相适应的条款进行修订,消除信息共享的制度障碍。
  共享平台是管理政务信息资源目录、支撑各政务部门开展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交换的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包括共享平台外网和共享平台内网两部分。共享平台外网应按照国家网络安全相关制度和要求,依托全市电子政务外网建设和管理,充分利用市政府大数据中心政务云系统平台已有的软硬件资源;共享平台内网应按照涉密信息系统分级保护要求,依托全市电子政务内网建设和管理。
  各政务部门业务信息系统原则上应通过全市电子政务外网或全市电子政务内网承载,通过共享平台与其他政务部门共享交换数据。各政务部门应抓紧推进本部门业务信息系统向全市电子政务外网或全市电子政务内网迁移,并接入共享平台。凡新建的需要跨部门共享信息的业务信息系统,必须通过共享平台实施信息共享,原有跨部门信息共享交换系统应逐步迁移到共享平台。
  市政府大数据中心负责组织推动共享平台建设。各政务部门不得另行新建用于数据交换的平台、接口或系统,各类已建和在建的跨部门、跨领域的交换共享设施应当实现与共享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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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对接,并纳入共享平台统一管理。
  县(市、区)政府不再新建数据共享交换平台。
  第七条各政务信息资源共享部门需明确担任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工作的分管领导、信息共享责任人、技术实施责任人,并报市政府大数据中心备查。
  责任采集部门应当负责相关信息的核准、更新,确保其采集与提供的政务信息真实、完整、准确、及时,符合市政府大数据中心制定的技术标准。其他部门已采集的信息与责任采集部门记载的同一信息内容不一致的,由责任采集部门负责核准和更新。如数据在上一级政务部门的则由市级责任部门负责协调提供接入共享平台,协调结果将纳入考核评估。
  提供部门和使用部门要加强政务信息资源采集、共享、使用时的安全保障工作,落实本部门对接系统的网络安全防护措施。
  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加强对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档案工作的监督指导。
 
站台信息第二章 政务信息资源目录
  第八条 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目录是实现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和业务协同的基础,是政务部门间信息资源共享的依据。
  坚持谁主管、谁编制、谁负责原则,各政务部门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的《目录指南》要求,编制、维护本部门政务信息资源目录,并在有关法律法规作出修订或者行政管理职能发生变化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更新本部门政务信息资源目录。
  第九条市政府大数据中心负责汇总形成市级政务信息资源目录,并建立目录更新机制。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目录内容的增减以及责任采集部门的变化,应当依照本实施细则第八条规定执行。
  市政府大数据中心制定全市统一的技术标准和规范,征求市档案局的意见,实现该技术标准和规范与国家、省标准的有效衔接,保证数据输出格式的一致性和兼容性,包括政务信息的数据元标准、代码标准、信息分类标准、接口规范等。各级政务部门应当遵守全市统一的技术标准和规范,确保有效实现互联互通。
  第十条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目录指南》要求编制、维护本级政务信息资源目录,并负责组织政务信息资源目录更新工作的监督考核。
  第十一条政务信息资源按共享类型分为无条件共享、有条件共享、不予共享等三类:
  (一)可提供给所有政务部门共享使用的政务信息资源属于无条件共享类。
  (二)可提供给相关政务部门共享使用或仅能够部分提供给所有政务部门共享使用的政务信息资源属于有条件共享类。
  (三)不宜提供给其他政务部门共享使用的政务信息资源属于不予共享类。凡列入不予共享类的,必须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政策依据。
  第十二条经市政府批准,首批用于共享的政务信息资源目录清单,各单位必须无条件提供。具体政务信息资源目录清单由市政务办(市政府大数据中心)统一对外公开发布。
 
第三章 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的程序
  第十三条全市各级政务部门共享政务信息资源,应当通过共享平台进行。
  第十四条政务部门首次接入共享平台,应当依照市政府大数据中心的规定办理接入手续。
  各共享部门应当提供本部门负责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工作的分管领导、信息共享责任人、技术实施责任人名单,市政府大数据中心汇总后在共享平台发布。各部门相关负责人员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后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市政府大数据中心。
  第十五条政务部门初次申请共享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目录信息,应向市政务办提交申请,将所需共享的信息名称、要求共享的法定职权依据逐项列出,还应明确信息共享范围和使用用途(如作为行政依据、工作参考,用于数据校核、业务协同等),原则上通过共享平台,采用系统对接、前置机共享、联机查询、部门批量下载等方式提供。
  属于有条件共享类的信息资源,使用部门通过共享平台向提供部门提出申请,提供部门应在1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并提供相关信息,使用部门按答复意见使用共享信息;对不予共享的,提供部门应书面说明理由。属于不予共享类的信息资源,以及有条件共享类中提供部门不予共享的信息资源,使用部门因履行职责确需使用的,由使用部门与提供部门协商解决;协商未果的由市政务办协调解决;协调后仍有争议的,提请市政府决定。
  经市政府决定应当共享的信息,信息提供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依照本实施细则的规定提供相关信息。信息提供部门拒不执行决定的,财政部门按主管部门审核意见,不安排该部门下一年度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有关资金。
  第十六条政务部门要求共享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目录之外信息的,由提出共享要求的机关依照法定权限与提供信息的机关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照本实施细则第二十条规定办理。
 
第四章 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的管理
  第十七条 按照谁主管、谁提供、谁负责的原则,提供部门应及时维护和更新信息,保障数据的完整性、准确性、时效性和可用性,确保所提供的共享信息与本部门所掌握信息的一致性。

本文发布于:2024-09-22 07:29:17,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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