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草案二次审议稿)征求意见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草案二次审议稿)征求意见
文章属性
【公布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
【公布日期】2019.07.05
【分 类】征求意见稿
正文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草案二次审议稿)征求意见
 
(2019年07月05日至2019年08月03日)
  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草案二次审议稿)》进行了审议。现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草案二次审议稿)》在中国人大网公布,社会公众可以直接登录中国人大网(v)提出意见,也可以将意见寄送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北京市西城区前门西大街1号,邮编:100805。信封上请注明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草案二次审议稿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截止日期:2019年8月3日。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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祛斑净(二次审议稿)
 
(注:暂按民法典各分编草案的条文顺序编排)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二章 结 婚菊花链逻辑
  第三章 家庭关系
  第一节 夫妻关系
  第二节 父母子女关系和其他近亲属关系
  第四章 离 婚
  第五章 收 养
  第一节 收养关系的成立
  第二节 收养的效力
  第三节 收养关系的解除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八百一十八条 本编调整因婚姻家庭产生的民事关系。
标定板  第八百一十九条 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
  保护妇女、未成年人和老年人的合法权益。
  第八百二十条 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第八百二十一条 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第八百二十一条之一 收养应当有利于被收养人的健康成长,保障被收养人和收养人的合法
权益。
  禁止借收养名义买卖未成年人。
  第八百二十二条 亲属包括配偶、血亲和姻亲。
  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为近亲属。
  共同生活的公婆、岳父母、儿媳、女婿,视为近亲属。
  配偶、父母、子女和其他共同生活的近亲属为家庭成员。
 
第二章 结 婚
  第八百二十三条 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或者任何组织、个人加以干涉。
  第八百二十四条 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第八百二十五条 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视频会商  第八百二十六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
  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机械式温度表  第八百二十七条 登记结婚后,按照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
  第八百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三)未到法定婚龄的;
  (四)以伪造、变造、冒用证件等方式骗取结婚登记的。
  第八百二十九条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
  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第八百三十条 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
  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第八百三十一条 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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