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总则
1.0.1 为了更好地反映重庆城市道路交通规划和设计特点,适应城市用地布局,提高山地城市交通效率,并使山地城市道路规划设计达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适用、结合实际,特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重庆市行政辖区内的新建城市道路交通规划及道路设计。新建道路应按本规范进行设计。在既有城市道路改建设计中,参照执行。
1.0.3城市道路交通规划及设计必须以城市总体规划为基础,满足土地使用对交通需求,体现城市道路交通对土地开发强度的促进和制约作用
1.0.4 城市道路交通发展战略规划应确定交通发展目标和水平、城市交通方式和交通结构、城市道路交通综合网络布局、城市对外交通和市内的客货运设施的选址和用地规模; 提出实施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过程中的重要技术经济对策; 提出有关交通发展政策和交通需求管理政策的建议。
1.0.5城市道路交通综合网络规划应确定城市公共交通系统、各种交通的衔接方式、大型公共
汽车换乘枢纽和公共交通场站设施的分布和用地范围;确定各级城市道路红线宽度、横断面形式、主要交叉口的形式和用地范围,以及广场、公共停车场、桥梁、渡口的位置和用地范围; 平衡各种交通方式的运输能力和运量; 提出分期建设与交通建设项目排序的建议。
1.0.6城市道路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应按照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道路类别、级别、红线宽度等进行道路设计。
2、应按交通量、交通特性进行道路设计,并应符合环境保护的要求。
3、在道路设计中应处理好近期与远期、新建与改建、局部与整体的关系,重视经济效益、社会效益与环境效益。
4、在道路设计中应妥善处理管线问题,避免反复开挖。道路平面、纵断面、横断面应相互协调。
5、在道路设计中应综合考虑道路的建设投资、运营效益与养护费用的关系,正确应用技术标准。
6、道路设计应根据交通工程要求,处理好行人、车辆、道路与环境之间的关系,应考虑残疾人的使用和两侧建筑物使用。
7、在道路设计中应注意节约用地,拆迁合理,重视文物、名木、古迹保护等。
1.0.7城市分级分类应符合下列规定:
1、重庆市辖区内城市分为市域中心城市、区域性中心城市、次区域中心城市和建制镇四级。
2、根据城市地形特征,将城市分为山地重丘陵地区(三峡库区)和微丘陵地区二类。
1.0.8道路分类分级应符合下列规定:
1、城市道路按道路在道路网中的地位,交通功能以及对沿线建筑物的服务功能等划分为五类。
1)快速路:快速路应为大城市中大量、长距离、快速交通服务。快速路对向车行道之间应设中间分隔带,其进出口应采用全部控制或部分控制。两侧建筑物的进出口应加以控制。
2)主干路:主干路应为连接城市各主要组团的干路,以交通功能为主。对向车行道之间宜设中间分隔带。自行车交通量大时,宜采用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分隔形式。主干路两侧不宜设置吸引大量车流、人流的公共建筑物的进出口。
3)次干路:次干路应与主干路结合组成道路网,起集散交通的作用,兼有服务功能。
aurita4)支路:支路应为次干路与街坊路的连接线,解决局部地区交通,以服务功能为主。
5)特殊道路:一般指城市支路和次干道的特殊连接线、小区路等,解决局部区域或特定环境的服务交通。
2、城市道路按所在城市的规模分级、分类,设计交通流量、地形等情况划分为I、II、III三级。市域中心城市一般宜采用各级道路中的Ⅰ级标准;区域中心城市一般宜采用Ⅱ级标准;次区域性中心城市和城镇宜采用Ⅲ级道路标准。
表1.0.8 道路分级表
道路类别 | 快速路 | 主干路 | 次干路 | 支路 | 特殊 道路 |
交通量(pcu/d) | ≥30000 | ≤20000 | ≥20000 | ≤10000 | ≥10000 | ≤5000 | ≥5000 | ≤2000 | ≤1000 |
地形特征 | 微丘 | 重丘 | 微丘 | 重丘 | 微丘 | 重丘 | 移动式卫生间微丘 | 重丘 | |
蚊帐架道路级别 | Ⅰ | Ⅱ | Ⅰ | Ⅱ | Ⅲ | Ⅰ | Ⅱ | Ⅲ | Ⅰ | Ⅱ | Ⅲ | —— |
设计速度 (km/h) | 80 | 60 | 60,50 | 50,40 | 40,30 | 50,40 | 40,30 | 30, 20 | 40, 30 | 30,20 | 20 | ≤20 |
| | | | | | | | | | | | |
1.0.9 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设计、交通工程、交通安全及附属设施,除应符合本规范以外,尚应符合国家《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GB5768-1999等有关标准的规定。
2 道路规划设计控制要素
2.0.1 设计车辆外轮廓尺寸与最小转弯半径应符合表2.0.1和图2.0.1-1、2.0.1-2、2.0.1-3、2.0.1-4规定。
表2.0.1 机动车设计车辆外廓尺寸(m)
车辆类型 | 项 目 |
总长 | 总宽 | 总高 | 前悬 | 轴距 | 后悬 |
小型汽车 | 5.5 | 2.1 | 1.6 | 0.9 | 3.3 | 1.3 |
中型货车 | 9.0 | 2.5 | 4.1 | 1.2 | 6.0 | 1.8 |
公共汽车 | 12 | 2.5 | 4.1 | 1.5 | 7.5 | 2.4 |
中型半挂汽车 | 15 | 2.5 | 4.1 | 0.9 | 5.4 | 1.2 |
无线发射电路羟基氧化钴电动钢丝刷 9.0 |
| | | | | | |
2.0.2设计交通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计算或统计调查年平均日交通量(ADT)作为道路规划控制交通量。
2、应选取预测年度第30个高峰小时交通量作为设计交通量(DHV)。设计小时交通量为选取快速路、主干路按20年预测,次干道按15年预测。
3、设计应收集设计小时期间内(早晚高峰)全部运行方式的交通量和方向分配(D)。
2.0.3道路交通量与通行能力按单位时间通过道路某断面的小客车数计,采用标准小汽车作为计算基数。其它车辆的交通量按下表系数进行换算:
表2.0.3 路段车种换算系数表
车种 | 小型汽车(P) | 普通汽车(SU) | 公共汽车(BUS) | 中型半挂车(WB) |
换算关系 | 1 | 2 | 2.5 | 3.0 |
| | | | |
2.0.4道路服务等级分为A、B、C、D、E级,服务水平等级反映道路的拥挤程度。
表2.0.4 道路服务等级
道路 服务 等级 | V/C | 运营状态 |
A | <0.25 | 自由通行,设计通行能力大,通行速度高 |
B | <0.6 | 基本上自由通行,但速度受限于起始段或交通状况 |
C | <0.75 | 交通流稳定运行,大部分司机可以选择他们自己需要的行驶速度 |
D | 1.0 | 低速稳定运行,运行趋于不稳定,司机难以控制行驶速度 |
E | >1.0 | 不稳定运行,小意外导致严重堵车 |
| | |
注:V/C是在理想条件下,最大服务交通量与基本通行能力之比,基本通行能力是D级服务等级的最大交通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