仪表检测业务运维项目方案说明

1.项目内容
我司(以下简称乙方)为XX公司(以下简称甲方)提供水质在线监测系统(该套系统包括COD、NH3-N、TN、PH、流量因子及系统所需其他外部设备)的日常运行和维护工作,包括人工、消耗件、备品备件。
2.工作目标
2.1按照甲方及属地环保部门监管要求,确保相关仪器设备工作正常,并对该系统进行定期的维护、清洗、标定、维修等工作,以确保系统的正常有效运行,并确保有足够的有效监测数据上传至环保行政管理部门。
无线视频服务器2.2负责设备日常运维工作,保证网上巡检每日两次,现场巡检每周一次,确保数据可靠与正常传送,每月有效数据获得率高于90%(含)。每周进行现场巡检及质控数据比对,每月委托第三方进行实样比对(实样比对费用由甲方承担),并做好相关运维记录。
2.3建立在线监测系统正常运行所需的备品备件库,对于出现的设备或网络传输故障,应及时响应,在工作时间3小时内赶至现场进行处理,并做好维修记录。对于一般故障,维修时间
不得超过24小时,对不易诊断和维修的仪器故障,若72小时无法修复,应安装备用仪器。
3.甲方工作
3.1甲方应就供电、供水、稳压、避雷设施、恒温(空调)设备、采样点的安全设施等条件为系统正常运行提供保障,并对我司日常的维护工作提供方便。因客观原因不能正常提供时,需提前告知乙方,同时向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配合做好相关的应急工作。
3.2应在系统维护前向乙方提供系统仪器设备的相关技术资料,以便乙方能掌握系统的技术特征。
3.3在系统交由乙方维护管理时,甲方须将系统的监测房钥匙及相关门禁卡全部转交给乙方,未经乙方同意,甲方人员不能随意操作、更改系统的设置等。港湾场站
3.4按照环保管理部门的要求,负责处置系统在运营过程中产生的废液。
3.5及时向乙方支付运行服务合同约定的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运行维护管理费用。拉画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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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不得以任何理由蓄意干扰乙方正常工作或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正常运行。
3.7甲方应加强污染物治理设施运行管理,确保正常运行和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并落实水污染物排放前检测制度。
4.乙方工作
4.1乙方对系统的运行、维护、管理,应符合环保行政管理部门关于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管理的规定和要求。
4.2乙方根据当地环保局认可的运行方案及《浙江省污染源在线监控系统运行规范(试行)》的运行要求,对该系统进行定期的维护、清洗、标定、维修等工作,以确保系统的正常有效运行,并确保有足够的有效监测数据上传至环保行政管理部门。
4.3乙方应按本方案约定对系统进行操作、维修、保养、更换试剂、更换易耗配件、更换正常损坏件等。
4.4若系统仪器出现故障,乙方须在接到报修通知之时起3小时内响应并保证在48小时内恢
复正常运行。若设备损坏严重且无法当场修复的,乙方应及时将该设备返厂进行维修直至系统按规定时间恢复正常运转,并应得到当地环保部门的同意。设施维修停用期间,可采用人工采样方式报送数据,数据上报要求依据环保行政管理部门的相应管理办法要求执行。
4.5乙方在接手该套监测系统的运营维护管理后,因该套监测系统运行不正常引起的所有(环保)责任都由乙方负责。因不可抗力、甲方(包括第三人)的人为损坏,乙方不承担故障维修和仪器准确度的责任和费用。因甲方超标排放而导致监测数据异常的责任与乙方无关,
4.6乙方根据省环保厅的运行维护要求,保证系统稳定、正常运行,保证监测数据稳定上传,保证环保部门获取的监测数据完整率和数据准确率达到相应要求。
人型JY采集器4.7乙方发现排放监测数据超标,应及时通知甲方,共同分析寻监测数据超标原因,分清责任,解决问题,并同时报告当地环保监察部门。
5.维护费用及支付
5.1该系统的年度(365个自然日)运行维护费用市场价为90000元人民币。具体运维收费含外围设备包括在线监控系统中的工控机、分瓶采样器及各设备的采样管路等;
5.2日常运行所需的电费、水费由甲方承担,其它为保证该系统正常运行的费用则均由乙方承担。
5.3在签订运维合同后,甲方须以转帐的形式,将运行维护费用打入乙方的指定收款帐号。
6.不可抗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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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不可抗力系指双方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情况,如地震、洪水、暴雨、台风、雷击等自然灾害。
6.2因不可抗力造成系统硬件损坏的,由甲方承担相应的损失。
6.3因不可抗力影响合同履行的,受影响的一方应在不可抗力发生之日起15日内书面通知对方,否则作为违约行为处理。
7.违约责任
7.1因乙方原因造成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或因乙方未能及时到场维修、未按规定时间及时修复造成甲方损失的,应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7.2因乙方原因未履行自动监控系统运行维护要求,乙方因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具体按环保行政管理部门关于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管理的规定和要求执行。
7.3甲方迟延支付运行维护费用的,乙方有权停止服务,乙方停止服务期间因系统运行不正常而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乙方停止服务的期间仍计入本合同约定的运行维护期间。
7.4因双方原因造成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并造成损失的,由双方根据具体情况分担责任。
7.5任何一方无法律或合同依据单方解除本合同的,应向对方支付合同约定运行维护费用30%的违约金。
7.6因甲方的超标排放导致监测系统出现监测数据异常,不属于运行维护的质量问题,但乙方应积极协助甲方解决,具体费用双方另行协商解决。

本文发布于:2024-09-25 15:17:54,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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