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 可 证 商 品 管 理 和 国 家 限 制 进 口 商 品 管 理

高建钢限
出口许可证商品管理
国家限制进口商品管理
国家计委授权的配额管理机关
出口许可证商品管理
出口许可证的分级管理
出口许可证的有效期
不实行一批一证的出口许可证商品
麦克风架∙ 出口许可证管理范围的发证依据
出口许可证管理例外情况的处理
出口许可证样本
一、进出口许可证商品管理
    问:什么是进口许可证商品管理?
    答:进口许可证商品管理,是国家对进口商品进行宏观管理的一种行政手段。国家对部分进口商品实行进口许可证管理,其目的是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求,保证对外贸易有序地是顺利进行。
  进口国家实行许可证管理的商品,除国家另有规定外,都必须事先申请领取进口货物许可证,经由国家批准经营该项进口业务的公司办理进口订货。海关凭进口货物许可证和其他有关单证查验放行。
    问:应向哪个机关申请领取进口许可证?
    答:国家授权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以下简称撏饩 巢繑)为许可证管理部门。外经贸部代表国家统一签发和管理进口货物许可证。外经贸部授权省级对外贸易经济合作管理部门和驻口岸特派员办事处签发部分进口货物许可证,其授权范围,按外经贸部关于调整进口许可证管理商品目录和发证机关的通知办理。
    问:申领进口货物许可证时,需提交什么样的文件?
    答:申请领取进口货物许可证,需提交经主管部门和归口审查部门批准进口的证件,申请内容包括进口货物名称、规格、数量、金额、用途、进口国别、外汇来源、对外成交单位等项目。经发证机关审核,符合规定的,予以签发进口货物许可证。
手指灯    问:进口货物,由于某种原因,货到口岸时,与进口许可证上的内容有不一致的情况怎么办?
    答:申领单位应向发证机关申请更改或申请换发进口许可证。需要说明的是,进口许可证中申领单位因故需要更改某项内容的应在许可证有效期内提出申请。
    更改进口许可证中有效期、报关口岸、贸易方式、外汇来源、到货口岸、进口国别、商品原产地、商品用途等项内容,发证机关可在原许可证上备注栏中加注,并加盖许可证发证章,更改总次数不得超过两次,即备注栏内只能加盖两个公章。许可证中属于更改收货单位、商品名称、规格和数量等项内容的,申请单位应持原批准部门同意更改批件,经发证机关审核符合规定后,方可重新核发新证。
 
二、国家限制进口商品管理
    问:什么是一般商品进口配额管理?
    答:它是国家根据产业政策和行产发展规划,参照国际惯例,对尚需适量进口以调节市场供应,但过量进口会严重损害国内相关工业发展的商品和直接影响进口结构、产业结构调整的商品,以及危及国家外汇收支地位的进口商品,实行数量额度控制的管理。
    申请一般商品进口配额的企业,应向本地区、本部门的一般商品进口配额管理机构申请。进口企业须持配额管理机关签发并盖有专用印章的一般商品进口配额证明,在有效期内申领进口许可证,海关凭授权机关签发的许可证验放。
    问:什么是特定商品进口登记管理?
    答:国家根据宏观调控的需要,为加强对重要商品进口的宏观监测,及时了解和掌握少数大宗原材料和敏感商品的进口情况,并对企业进行信息引导,采取登记管理的办法。实行登记管理的特定进口商品,由国家计委商有关部门报国务院确定后公布。
    进口登记商品的企业,在委托有该项商品进口经营权的外贸企业签订合同前,按管理
渠道向登记机关提出登记申请。实行进口登记的特定商品,须办理由国家计委统一印制的《特定商品进口登记证明》,海关凭国家计委授权的登记机关签发的登记证明验放。
    问:什么是配额产品进口管理?
    答:它是国家对虽需适量进口供应市场,但过量进口将严重损害国内工业发展的机电产品和直接影响进口结构、产业结构调整的机电产品、以及危及国家外汇收支地位的机电产品,实行数量额度控制的管理。
    进口配额产品的单位按行政隶属关系,向本地区、本部门机电进口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由地区、部门机电进口管理机构转报国家机电办审批。进口单位凭国家机电办签发的进口配额证明向外经贸部门申领进口许可证,海关凭授权发证机关签发的进口许可证验放,同时加验国家机电产品进出口办签发的《进口配额证明》。
    问:什么是特定产品进口管理?
剖分式油封    答:国家对已开发或引进生产技术,尚处于起步阶段,需要加速发展的机电产品,采取列入特定产品目录的管理。
    进口特定产品,进口单位需填空写《机电产品进口申请表》,由国家机电办审批并签发《机电产品进口证明》,方可对外签约、购汇;海关凭国家机电进出口办签发的证明验放。
三、国家计委授权的配额管理机关
北京市计划委员会
天津市计划委员会
河北省计划委员会
山西省计划委员会
内蒙古自治区计划委员会
辽宁省计划委员会
沈阳市计划委员会
大连市计划委员会
吉林省计划委员会
长春市计划委员会
黑龙江省计划委员会
哈尔滨市计划委员会
上海市计划委员会
江苏省计划经济委员会
南京市计划委员会
浙江省计划经济委员会
宁波市计划委员会
安徽省计划委员会
福建省计划委员会
厦门市计划委员会
江西省计划委员会
山东省计划委员会
青岛市计划委员会
河南省计划经济委员会
湖北省计划委员会
武汉市计划委员会
湖南省计划委员会
广东省计划委员会
广州市计划委员会
深圳市计划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计划委员会
海南省计划厅
四川省计划委员会
成都市计划委员会
重庆市计划委员会
贵州省计划委员会
云南省计划委员会
西藏自治区计划经济委员会
陕西省计划委员会
西安市计划委员会
甘肃省计划委员会
青海省计划委员会
宁夏回族自治区计划委员会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计划委员会
国内贸易部综合计划司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对外贸易管理司
电力工业部国际合作司
机械工业部行业发展司
出线间隔电子工业部经济运行司
冶金工业部发展规划司
化学工业部计划司
铁道部利用外资和引进技术办公室
交通部计划司
农业部计划司
总后勤部物资油料部
国防科工委后勤部
 
四、出口许可证商品管理
问:什么是出口许可证管理制度?
答:出口许可证制度,即外经贸部根据国家限制出口商品的宏观政策而制定的一种限制出口制度,它随我国出口商品在国际市场经营的情况和国家出口政策的调整而调整。外经贸部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加强出口宏观管理,加快对外贸易发展,参照国际惯例,报经国务院批准,于1992颁布了新的《出口商品管理暂行办法》,并将出口许可证管理制度作为该办法的重要内容。
问:国家现行的出口许可证管理商品发证数量和发证层次各有多少?
答:自199841日起实行出口许可证管理的商品为119种,按海关现行HS商品分类表分解为625个商品编码。出口许可证发证层次为三级,第一级为外经贸部配额许可证事务局(发证数量为21);第二级为外经贸部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外(发证数量为55种);第三级为省级发证机关(发证数量为43种)。
问:外经贸部何时实施出口配额商品有偿招标制度?哪些是出口招标商品?
答:外经贸部于199441日起试行出口配额商品有偿招标制度。1998年实行配额有偿招标的出口商品为27种(纺织品被动配额除外),具体品种是:轻重烧镁、氟石块(粉)、滑石块(粉)、石蜡、矾土、松香(脂)、羊绒、无毛绒、兔毛、人参、甘草、棉漂布、棉涤纶漂布、苎麻纱、苎麻坯布、苎麻条(球)、精干麻、大蒜、红小豆、芝麻、蜂蜜、鲜蜂王浆、甘草制品、木杆铅笔、蔺草及制品、皮制劳保手套、单缸柴油机。
      其中人参、轻重烧镁、羊绒、无毛绒等商品,由指定特办发证,各类外经贸企业出口上述商品,均须到指定的特办申领出口许可证。除指定特办发证商品外,其他配额有偿招标商品,在京的部委直属总公司,向外经贸部配额许可证事务局申领出口许可证;地方各类外经贸企业(包括外商投资企业、有外贸经营权的生产企业),向所在地区的特办申领出口许可证。其他任何发证机关无权签发配额有偿招标商品的出口许可证。
问:对招标商品的管理有贸易方式区分吗?
答:凡试行配额有偿招标的出口商品,除对设限国家纺织品被动招标商品以外,无论何种
贸易方式(包括来料加工),均实行全球配额招标,各海关凭外经贸部授权的发证机关签发的出口许可证查验放行。
  出口产品限定口岸报关管理:对轻(重)烧镁出口,限定大连、营口、鲅鱼圈、大东港、中山、青岛、天津、长春、满洲里为出口口岸,授权发证机关应按以上口岸发证,有关商检证明亦由指定报关口岸商检局办理。
  对日本出口板栗,限定青岛、天津、秦皇岛为出口口岸,由青岛、天津特办发证。
  纺织品管理:对设限国家出口实行被动配额出口许可证。
  设限国家:美国、加拿大、欧盟、挪威(与我国签有双边纺织品贸易协议)。
  为防止纺织品非法转口,规定:1、我国生产包括来料加工的出口纺织品均不得在标签、挂牌和包装上标示他国或地区的产地;2、向非设限国家出口纺织品时,出口企业在签合同时注明摳没跷锊坏米 诘接胫泄 ┒ㄋ 叻闹 访骋仔 榈墓 覕字样。购买方违反合同条款,向设限国家转口的,外经贸部通报禁止国内企业与其继续进行贸易。
  为避免贸易纠纷,有关企业要履行协议,防止纺织品非法转口,维护我国的对外信誉和经济利益。
 
五、出口许可证的分级管理
外经贸部事务局发证范围:
    1)按外经贸部规定的发证目录,签发全国各类进出口企业出口商品许可证;
    2)实行单轨制计划管理的国家各部门的各进出口企业和实行双轨制计划管理的国家各部门外贸(工贸)总公司在特办联系地区的子公司的出口商品许可证;
    3)国家非外贸单位(没有外贸经营权的各机关、团体和企事业单位,下同)出运货物需要办理出口许可证的项目。
    2.特办发证范围:
    1)按外经贸部规定的发证目录,签发所联系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计划单列市各类进出口企业和实行双轨制计划管理的国家各部门外贸(工贸)总公司自营的出口商品许可证;
    2)按外经贸部规定的发证目录,签发国家各部门各类进出口企业在特办联系地区的子公司的出口配额招标商品许可证;
    3)签发另有规定单位的出口商品许可证。
    3.各地外经贸主管部门发证范围:
    1)按外经贸部规定的发证目录(另有规定者除外)签发本地各类进出口企业和实行双轨制计划管理的国家各部门外贸部门(工贸)总公司在该地的子公司的出口商品许可证;
    2)地方非外贸单位出运货物需要办理的出口许可证项目。
    3)凡指定发证机关(包括指定特办和主产地外经贸主管部门)发证的商品,全国各
类进出口企业一律到指定发证机关办理出口许可证。指定的主产地发证机关应根据本规定拟定所授权商品的发证办法,并报经外经贸部批准后执行。
 
光学检测技术六、出口许可证的有效期
   1.出口商品配额当年有效(另有规定者除外),各类进出口企业应于当年1216日前向发证机关申领次年的出口许可证。
   2.各发证机关可于当年1215日起,根据外经贸部下达的下1年度预分出口配额签发下1年度的出口许可证。出口许可证发证日期应填为下111日(不能提前使用出口),并将发证数计入下1年度的发证统计。

本文发布于:2024-09-22 20:32:13,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本文链接:https://www.17tex.com/tex/1/229692.html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互联网,仅供演示用,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

标签:进口   计划   委员会   出口   管理   商品   国家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验证码:
Copyright ©2019-2024 Comsenz Inc.Powered by © 易纺专利技术学习网 豫ICP备2022007602号 豫公网安备41160202000603 站长QQ:729038198 关于我们 投诉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