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池级碳酸锂行业标准

电池级碳酸锂行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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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 64
YS 中华人民共和国有金属行业标准
YS/T 582-201X
代替YS/T 582-2006
电池级碳酸锂
Battery grade lithium carbonate
(送审稿)
201×-××-××发布 201×-××-××实施
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YS/T 582—201×
前 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代替YS/T 582-2006《电池级碳酸锂》。
本标准与YS/T 582-2006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调整了部分产品指标;
——增加磁性物质和有害物质要求;
——更改了水分的测定方法。
本标准由全国有金属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 243)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四川天齐锂业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邦普循环科技有限公司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金鹏、霍立明、涂明江、江虎成、勾海霞、宋双兵 本部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
发布情况为:
——YS/T 582-2006。
I
YS/T 582—201×
电池级碳酸锂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电池级碳酸锂的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及标志、包装、运输、贮存、质量证明书和合同(或订货单)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以各种方法生产的电池级碳酸锂。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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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订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T 11064 (所有部分) 碳酸锂、单水氢氧化锂、氯化锂化学分析方法
GB/T 19077.1 粒度分析 激光衍射法
GB/T 6284 化工产品中水分测定的通用方法 干燥减量法
烟雾净化
IEC 62321 电子电气产品中限用的六种物质(铅,汞,镉,六价铬,多溴联苯,多溴联苯醚)浓度的测定程序
欧盟理事会第2011/65/EU号指令附件? 有害物质的限量
3 术语
3.1 磁性物质
主要是指过渡元素铁、锌、铬及其合金等带有磁性的物质。
4 要求
4.1 化学成分
电池级碳酸锂的化学成分应符合表1的规定;有害物质符合欧盟理事会第2011/65/EU号指令附件?的要求。
表1 化学成分
/% 杂质含量不大于(质量分数)LiCO不23-2-Na Mg Ca K Fe Zn Cu Pb Si Al Mn Ni SO Cl 4小于(%)
99.5 0.025 0.008 0.005 0.001 0.001 0.0003 0.0003 0.0003 0.003 0.001 0.0003 0.001 0.08 0.003
注:产品中有害物质客户需求时加测
4.2 磁性物质
磁性物质的含量?0.0001%
4.3 水分
产品中的水分含量?0.25,。
4.4 粒度
d?1.0μm,3μm?d?8μm;9μm?d?15μm。105090
4.5 外观质量
电池级碳酸锂呈白粉末状,目视无可见夹杂物。
5 试验方法
5.1 产品化学成分分析按照GB/T 11064的规定进行。
5.2 产品磁性物质的测定按本标准附录A的规定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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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产品中水分的测定按照GB/T 6284的规定进行。
1
YS/T 582—201× 5.4 粒度的测定按GB/T 19077.1规定的方法进行。
5.5 产品的外观质量采用目视检验法。
5.6 有害物质按照IEC 62321的规定进行。
6 检验规则
6.1 检查和验收
6.1.1 产品应由供方进行检验,保证产品质量符合本标准及合同(或订货单)的规定,并填写质量证明书。 6.1.2 需方应对收到的产品按本标准的规定进行检验,如检验与本标准的规定或质量证明书不符时,应在收到产品之日起3个月内向供方提出,由供需双方协商解决。如需仲裁,仲裁取样在需方进行。 6.2 组批
产品应成批提交验收,每批应由同一混合料组成。每批产品的净重为2t~10t。
6.3 检验项目及取样
电池级碳酸锂检验项目及取样数量符合表2规定。 安全绳网
表 2
检验项目 取样规定 要求的章节号 试验方法的章节号 化学成分 4.1 5.1
磁性物质 4.2 5.2
按6.4条 产品水分 4.3 5.3
粒度 4.4 5.4
外观质量 4.5 5.5
6.4 取样
6.4.1 每批产品,采用探针法(塑料管或者不锈钢管)均匀取样,取样要求:袋装时,每批5t以上,按10%袋数抽取样袋;5t以下,按20%袋数抽取样袋。
6.4.2 所取试样经混匀后,供化学成分、水分、粒度及外观质量检验用;所取试样不得少于2000g。
6.5 检验结果的判定
6.5.1 产品的化学成分检验结果不合格时,则从同一批产品中加倍取样,对不合格项目进行重复检验,如仍有一个检验结果不合格时,则判该批为不合格。
6.5.2 产品外观质量不合格时,则从同一批产品中加倍取样,对不合格项目进行重复检验,如仍有一个检验结果不合格时,则判该批为不合格。
6.5.3 产品磁性物质不合格时,则从同一批产品中加倍取样,对不合格项目进行重复检验,如仍有一个检验结果不合格时,则判该批为不合格。
6.5.4 产品水分不合格时,则判该批为不合格。
6.5.5 产品粒度不合格时,则判该批为不合格。
7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及质量证明书
7.1 标志
产品包装袋上应注明:产品名称、批号、毛重、净重、主含量、本标准编号和GB 191中“防潮”标志。 7.2 包装
产品采用内衬塑料薄膜袋,外套塑料编织袋双层包装或用塑料复膜袋包装。内袋扎口或热合,外袋缝口牢固。每袋净重20kg。
7.3 运输
产品运输时应避免与酸接触,搬运时应防止包装袋破损,并注意防潮。
7.4 贮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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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S/T 582—201×
产品应存放于无酸气氛中,注意防潮。 7.5 质量证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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