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井下“六大避险系统”

煤矿井下“六大避险系统
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基本要求及检查
验收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促进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的建设完善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的建设完善及检查验收工作。
双层杯>路况电台第三条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以下简称“六大系统”)指监测监控系统、人员定位系统、紧急避险系统、压风自救系统、供水施救系统和通信联络系统。所有井工煤矿必须按规定建设完善“六大系统”,并达到“系统可靠、设施完善、管理到位、运转有效”的要求。
第四条煤矿企业是建设完善“六大系统”的责任主体,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是建设完善“六大系统”的第一责胀锚螺栓
任人,要落实分管负责人和具体分管部门,明确工作职责,完善工作制度,组织做好“六大系统”的建设完善工作。
第五条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工作的日常监管。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对驻在辖区内煤矿“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工作的执法监察。
第六条2011年底前,全国所有煤矿要完成监测监控系统、压风- 2 -
防砸鞋- 3 -
斜导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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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备,显示井下人员位置等,执行24小时值班制度。
第二十条新建、改(扩)建、技改等矿井的人员定位系统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人员定位系统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矿井,不得投入生产。
第二十一条煤矿紧急避险设施入口和出口应分别设置人员定位系统分站,对进、出安全避险设施的人员进行实时监测。
第四章紧急避险系统基本要求
第二十二条煤矿企业必须按照《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建设管理暂行规定》建设完善紧急避险系统。
第二十三条紧急避险系统应与矿井安全监测监控、人员定位、压风自救、供水施救、通信联络等系统相连接,形成井下整体安全避险系统。
第二十四条紧急避险设施应具备安全防护、氧气供给保障、有害气体去除、环境监测、通讯、照明、动力供应、人员生存保障等基本功能,在无任何外界支持的条件下额定防护时间不低于96小时。
第二十五条紧急避险设施的容量应满足服务区域所有人员紧急避险需要,包括生产人员、管理人员及可能出现的其他临时人员,并应有一定的备用系数。
第二十六条紧急避险设施的设置要与矿井避灾路线相结合,紧急避险设施应有清晰、醒目的标识。
第二十七条紧急避险系统应随井下采掘系统的变化及时调整和补充完善,包括紧急避险设施、配套系统、避灾路线和应急预案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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