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掖市城区门店招牌设置规范

张掖市城区门店招牌设置规范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张掖市城区门店招牌设置管理,统一城市门店招牌设置规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国务院《城市容貌标准》、《甘肃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张掖市城区户外广告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所称门店招牌,是指张掖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门店业主(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在其经营、办公场所或建筑物控制范围内,设置与依法核准登记的名称相符的标牌、标志、指示牌、匾额、漏空字、霓虹灯、垂直灯箱等定着型户外广告。
    第三条  门店招牌设置管理工作,以建设规范、有序、整洁、优美、和谐、文明的城市市容环境为目标,以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划等为依据,以拆违、出新、美化、亮化为主要重点,有组织、有计划、按步骤对门店招牌设置进行规范化整治,努力将门店招牌设置活动纳入规范化、法治化、现代化的轨道。
    第二章 审批管理
    第四条  设置门店招牌,应当事先报市城管执法部门审查批准。设置人凭核准的《张掖市城区门店招牌设置审批表》和《张掖市城区门店招牌设置效果图》(彩、A4规格)进行设
置。
    第五条  新建的建筑物,需分户出租的临街房屋产权单位或者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协助城管执法部门对各出租户的门店招牌进行统一管理。门店出售、出租前,房屋开发或产权、物业管理单位应当统一规划设置门店招牌支架,由各承租方申报在预设的支架上设置门店招牌。一栋建(构)筑物或相邻、相对一体的建(构)筑物,制作的门店招牌要达到调、规格、材质基本统一、并与周边街景协调一致。
    第六条  ruu设置门店招牌可能对他人生产、生活造成影响或妨碍的,设置申请人应当征得利害关系人同意。
    第七条  门店招牌的设置应当安全、美观,与环境相协调,有利于美化市容景观、城市文明建设和方便人民生活,并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粗制滥造、残缺破损、污渍明显、缺笔少划,损害市容市貌的;
    (二)违反城市管理有关规定、城市容貌标准、户外广告设置规划的;
    (三)妨碍他人生产经营,或者影响居民生活的;
    (四)妨碍交通、影响交通安全,或者造成环境污染的;
    (五)影响建筑物采光、通风、消防等正常功能的;
    平板直线电机(六)利用公共设施,占用公共场所、人行道、公共绿地的;
    (七)形象丑陋,或者有不良文化内容的;
    (八)影响古建筑、仿古建筑风貌,影响名胜古迹外在形象、妨碍旅游观瞻的;
    (九)其它不符合城市市容标准规定的
    第八条 一户门店业主,只允许设置一块门店招牌;在一楼临街门面较宽的,可根据其规模在一楼门上沿同一水平设置区适当增加。
盈成双低菜籽油    第九条 经核准设置的门店招牌,设置者因歇业、解散或注销的,应当停止使用该招牌,并无条件自行拆除。
    第十条 需要变更门店招牌的设置位置、规格、形式、名称的业主,应当向城管执法部门重新申报。
第十一条 门店的墙体、立柱、门框、门体、窗体、玻璃幕墙上,上不得张贴或设置小广告、小招牌、宣传画等。
    确需设置的,经批准可在一楼立柱上方设置霓虹灯广告牌,或者在不影响采光的前提下,在玻璃门窗的内侧予以张贴,并讲究美观、对称、和谐。
    第十二条  采用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制作,且质量、品位、安全性能较高的硬质化
门店招牌的最长设置期限为4年;采用普通材料、工艺、技术制作的硬质化门店招牌的最长设置期限为3年;采用喷绘布加图文打印制作的非硬质化门店招牌的最长设置期限为2年。
防盗螺母    设置期限届满时该设置仍然符合有关规定和安全要求的,可申报延长使用该门店招牌设置的期限。
    第三章  品质控制
    第十三条  新建的临街建筑物和主要街道、重点区域、街景容貌整治出新的建筑物立面门店招牌的设置,不得采用喷绘布加图像打印制作。
    除全国统一的招牌、商标、标识外,临街建筑物的门店招牌,原则上采用硬质化材料作基板、面板、顶板、底板。
    古建筑、仿古建筑、传统老字号店铺,其门店招牌的材料可采用木材、石材等传统材料加工,保持传统文化特,并与建筑物风貌相协调。
    门店招牌的支架,应当符合建筑物技术规程,不得裸露支架,外框不得使用反光材料包边。
    促进剂ns第十四条 设置门店招牌的单位和个人,对招牌设施负有安全责任。门店招牌应当由相应设计资质的广告企业或建筑装饰企业进行设计、制作和安装。
    图文陈旧、污浊、脱、损坏变形,或者灯光显示不全的,应及时予以更新、修复或拆除,过期和失去使用价值的应及时拆除。
    第十五条 鼓励使用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制作门店招牌。门店招牌应当形式轻巧,尽量避免遮挡建筑立面,影响建筑风格。
    第四章    规格控制
    第十六条 门店招牌的设置规格,必须与建筑物相协调,使其与楼体和相邻的门店招牌和谐一致。
    第十七条 设置一楼门上沿常规门店招牌。下沿齐一楼门头,上沿齐二楼下窗台线,具体视楼房情况而定。
    第十八条 简易门面房招牌高度一般为0.8m1m,楼房门面招牌高度一般为1m1.6cm
    门店招牌高度在1.2m1.6m之间的,可采用凹凸设置方式,或在底板上下部位用带镶边,但不得使用反光材料包边。
    第十九条 设置门店招牌一般不得超出建筑物的立面,平行设置于二楼以上墙体的门头招牌一般不超过店面0.5米。
    第二十条 大楼的主要业主或主要楼层的租用户,一般可在大楼门厅上方设置异型门店招牌,高度可超出1.6m,具体视楼房情况和经营种类而定。
    第二十一条 二楼以上业主不得设置广告竖排,可依次在一楼出入口有序设置牌匾或在一楼大厅内、门前设置指示牌,也可以悬挂式垂直设置霓虹灯指示牌的方式解决;仍无法设置的,可用金属字、烤漆字或亚克力字等新型材料制作,在建筑物立面上直接镶嵌。
    悬挂式垂直指示牌下沿一般与二楼窗户上沿相齐,顶部不得超过建筑物檐口高度,底部离地面净空高度不得少于3米,外挑距离不得超过0.8米;设置在四层(含四层)以上建筑物上垂直性门店招牌总高度不得超过9米。
    第二十二条 门店招牌字体的最大高度,不得超过门店招牌高度的二分之一。
    第五章  内容控制
    第二十三条  门店招牌的内容应当与工商部门或其他有权部门核准的名称相一致,具体内容为名称、标志、彩。
    干电池手机门店招牌的名称、标志、彩一般用企业(行业)形象识别系统规定的标准实施。
    设置全国统一的招牌、商标、标识,需持有相关有效证明文件。
    第二十四条 门店招牌的字体一般适用企业(行业)形象识别系统规定的标准。门店招
牌中使用的文字、汉语拼音、计量单位,必须以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为基本的用语用字,书写应当规范准确,无错别字、繁体字、异体字、缺漏字。
    手书的门店招牌和传统老字号门店招牌中有繁体字、异体字的,必须在醒目位置配设规范汉字副牌。
    门店招牌中的汉语拼音,必须按照《汉语拼音正词法》书写正确。门店招牌中的外国文字,必须与中文配合使用,中文置于主要位置。
    第二十五条 如需设置经营服务性文字、图案和电话号码的,按经营性户外广告收费、许可。
    第六章 调控制
    第二十六条  新建的临街建筑物和主要街道、重点区域、夜间营业的门店,以及街景容貌整治出新建筑物立面,其门店招牌的设置应当与夜景照明设施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使用,达到白天美化、夜间亮化的视觉效果,符合绿照明、节能环保的要求,并不得采用外打灯的办法实施夜景照明。
    第二十七条  门店招牌不得使用繁俗、低级的背景图案,做到简洁大方、素雅协调。同一路段的门店招牌设置,要达到底协调、简洁明快,体现现代城市风格与城市人文环境。

    第二十八条  门店招牌的彩处理可根据行业范围不同而定,底板彩可按照以下规定配(黑、白除外):
    (一)家电、五金、汽配修理、电子、机电、化工类的门店招牌底板一般用冷系列,如蓝、绿、灰、黄相。
    (二)食品、餐饮、娱乐类的门店招牌底板一般用暖系列,如暖黄、暖绿相。
    (三)时装、女装、儿童玩具、儿童服装类的门店招牌底板一般用高明度系列,如白、柠檬黄、粉紫、粉青相。
    (四)男士服装、男士生活用品类的门店招牌底板一般用低明度系列,如深蓝、深灰、深红、深棕相。
    (五)星级饭店、行政企业、文化所属单位类的门店招牌底板一般用含灰度的彩系列,如深红、深蓝、灰棕相。
    (六)电信、移动、联通、银行、医药、卫生类行业的门店招牌底板一般用企业形象识别系统制定的用规范,如农业银行的绿、联通公司的白等。
    (七)茶叶饮品、茶馆的门店招牌底板一般以绿、褐系列的颜为主。
    (八)历史文物古迹、仿古建筑、佛教用品、老字号店铺的门店招牌底板一般用含灰或深蓝黑的中性。
    (九)房地产、广告、装饰公司的门店招牌底板一般用中明度系列,适当强调应用对比,具有企业识别系统的知名企业可以按照其规范用。
    (十)其他未尽类别不设立详细规定,具有企业识别系统的应按照其规范用。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规范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规范自200710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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