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玉刚、桓台县果里镇人民政府城乡建设行政管理:房屋拆迁管理(拆迁)二审行政判决书

张玉刚、桓台县果里镇人民政府城乡建设行政管理:房屋拆迁管理(拆迁)二审行政判决书
【案由】行政  行政行为种类  行政受理 
【审理法院】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汽车扎带【审理法院】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12.21 
【案件字号】(2020)鲁03行终213号 
【审理程序】二审 
水位水温传感器【审理法官】姜敏荣明潇陈磊 
【审理法官】姜敏荣明潇陈磊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张玉刚;桓台县果里镇人民政府;桓台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当事人】张玉刚桓台县果里镇人民政府桓台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当事人-个人】张玉刚 
【当事人-公司】桓台县果里镇人民政府桓台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代理律师/律所】李高修山东康桥(淄博)律师事务所;杨玉伟山东大地人(桓台)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李高修山东康桥(淄博)律师事务所杨玉伟山东大地人(桓台)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李高修杨玉伟 
【代理律所】山东康桥(淄博)律师事务所山东大地人(桓台)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张玉刚;桓台县果里镇人民政府 
【被告】桓台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本院观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权责关键词】行政强制行政复议合法违法可撤销拒绝履行(不履行)当事人的陈述间接证据举证责任证明责任证据不足行政复议书面审理维持原判改判发回重审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桓台县果里镇人民政府对其辖区范围内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有权依法责令停止建设、
限期改正、拆除。本案中,依据《限期拆除通知书》、视频资料、相关新闻报道等证据,结合相关法律授权,可以认定涉案被拆建筑物是由上诉人桓台县果里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拆除的,原审法院认定并无不当。上诉人张玉刚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桓台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实施了强制拆除行为,原审法院依法驳回上诉人对桓台县综合行政执法局的起诉并无不当,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三十条规定,未经乡级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的街道、广场、市场和车站等场所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本案中,上诉人桓台县果里镇人民政府主张涉案建筑物是违法建筑,但其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涉案建筑物为违法建筑。上诉人张玉刚在本案中仅提交了2001年的105平方米建筑规模建设项目的村镇规划选址意见书,未提交其他涉案建筑经过乡级人民政府批准建设的证明材料,故不能认定105平方米建筑规模位置范围外的其他涉案建筑为合法建筑。《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强制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第三十六条规定,当事人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的,
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根据上述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进行催告、保障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权。第四十四条规定,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本案中,上诉人桓台县果里镇人民政府主张涉案建筑是违法建筑对张玉刚作出了限期拆除通知书,但其在未进行公告、催告、听取陈述申辩、作出强制执行决定等程序的情况下,直接作出强制拆除的行为,违反行政强制法关于行政强制执行的相关程序规定,但因涉案房屋已被拆除,该强制拆除行为无法撤销,故应依法确认违法。综上,两上诉人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本院依法予以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烤花炉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上诉人张玉刚和上诉人桓台县果里镇人民政府均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1-26 21:54:43 
张玉刚、桓台县果里镇人民政府城乡建设行政管理:房屋拆迁管理(拆迁)二审行政判决书
usb暖手鼠标垫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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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判决书
拆除工具(2020)鲁03行终21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玉刚。
     上诉人(原审被告)桓台县果里镇人民政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xxx0042213378。
     负责人张超,镇长。
     委托到理人胡永安,桓台县果里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李高修,山东康桥(淄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桓台县综合行政执法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70321F49086705L。
     负责人许立勇,局长。
     委托代理人杨玉伟,山东大地人(桓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张玉刚诉上诉人桓台县果里镇人民政府、原审被告桓台县综合行政执法局确认强制拆除违法一案,不服桓台县人民法院(2020)鲁0321行初32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查明,2019年3月28日,果里镇政府对张玉刚作出《限期拆除通知书》,认定张玉刚在东马村盛源酒店东侧擅自建设房屋,该建筑属违法建设,责令其自即日起迅速自行拆除违法建筑,3月31日前必须全部拆除到位,逾期拒不拆除的,镇政府将组织相关执法部门于4月1日对违法建设实施强制拆除。落款时间为2020年3月16日,加盖有“桓台县果里镇东马村村民委员会”章印的《东马村关于张玉刚违建拆除情况的说明》载明:“2019年3月28日,东马村党支部书记张某某和片区干部在东马村××办公室向张玉刚送达了《限期拆除通知书》,并与其进行细致耐心谈话。张玉刚表示,同意三天内自行拆除违章建筑。……3月31日,张某某……电话询问张玉刚违建拆除情况,张玉刚答复已开始自行拆除房顶,但人手不够,拆除进度较慢。张某某安排东马村村委委员王某到现场查看具体进展情况,发现张玉刚父亲一人在房顶进行拆除。张某某电话通知张玉刚需上人上机械,尽
快完成拆除,张玉刚口头答应。4月1日上午,片区干部、张某某与张玉刚再次进行谈话,明确告知要加快拆除进度,张玉刚表示同意。……4月2日,张玉刚及其家人自行将超市和饭店物品搬离。”张玉刚及果里镇政府提交的视频录像、照片均未显示张玉刚及其家人在拆除现场有阻拦行为或反对行为。果里镇政府提交的照片之一显示,张玉刚及其父亲共同搬运一白搁物架向旁边的车辆行走。《桓台大众》2019年4月4日第2版一则报道载明,“果里镇2小时拆除2000平方米违章建筑拆违勇啃‘硬骨头’”4月3日上午,记者在果里镇东马村看到,挖掘机轰鸣作响,洒水车全程喷淋降尘,仅用2小时,位于果里与黄山路口鸿嘉星城东侧的一处违章建筑彻底拆除,近2000平方米的违章建筑消失在村民眼前。当日,果里镇机关干部和多台大型机械齐上阵,将这处无任何手续的违章建筑物夷为平地,并将建筑垃圾全部清理干净。果里镇人大主席荆某某告诉记者,此处违章建筑已经存在多年,严重影响了创智谷、鸿嘉星城周边的城乡环境。果里镇在设施农用地排查过程中还发现,此处违建还涉嫌在设施农用地上从事超市、饭店等经营活动。‘根据县委、县政府统一部署,果里镇抽调60余名机关干部联合公安、城管组成工作组,集中人力、物力对此处违建实施了集中拆除。’荆某某说。”庭审中,张玉刚陈述,“2001年经过审批的面积为105平方米,我实际建的面积为250平方米。2002-2007年间,陆续建了养殖的临时设施150平方米。2007年
修黄山路,房屋挡着路,镇政府说把有妨碍的房屋拆除。经过双方协商,我拆了一部分。拆迁协议上第四条约定我可以再建临时设施五间,以后占地不予补偿。后来2007年我就再建了五间房屋,大概100多平方米。因为是临时建筑,没有去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其他的地方是透明彩钢瓦和塑料大棚。”甲方为东马村委,乙方为张玉刚的土地租赁协议书载明,甲方将窑湾地租赁给乙方使用,租期三十年,从二○○一年十月一日开始,南北90米,东西50米,计6亩75,其中农灌井壹眼减地一分,实际6亩65。落款时间为2007年6月25日的拆迁协议书载明,甲方为果里镇政府,乙方为张玉刚,“因柳泉西路道路建设,果里镇东马村民张玉刚所承包村委土地部分占用,所属房屋及地上附属物需要拆除,经双方协商,并在自愿的基础上达成以下协议:一、补助数额及付款方式甲方包干性(包括道路占地上所有附属物、房屋)一次性付给乙方22.5万元。二、拆迁标准及时间要求1、以道路中心至两侧各15米,计30米内地上附属物全部清理,达到施工条件,不允许有地上附属物和其他青苗及建筑垃圾影响施工……”。落款时间为“2007.6.25”,加盖有“桓台县果里镇东马村村民委员会”章印的关于柳泉西路张玉刚所承包地段的拆迁明细显示,“1、主房121平方米……2、承包地4亩……合计总费用22万5(贰拾贰万伍仟元正)”。有张玉刚签名捺印并加盖有“桓台县果里镇东马村民主理财专用章”的收到条载明“今收到修路拆迁补偿款贰拾贰万伍仟元整(225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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