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气照明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电气照明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
Code for construction and acception of electric lighing
device electric equipment installation engineering
GB 50259-96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工业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施行日期:1997年2月1日
关于发布国家标准《电气装置安装工程
1kV及以下配线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气照明装置施工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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验收规范》有通知
建标[1996]475号
根据国家计委计综[1986]2630号和建设部(90)建标技字第4号文的要求,由电力工业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修订的《电气装置安装工程1kV及以下配线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和《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气照明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已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电气装置安装工程1kV及以下配线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58-96和《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气照明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59-96为强制性国家标准,自一九九七年二月一日起施行。原国家标准《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J232-82中第十三篇“配线工程篇”和第十四篇“电气照明装置篇”同时废止。
本规范由电力工业部负责管理,具体解释等工作由电力工业部电力建设研究所负责,出版发行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负责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一九九六年八月十六日
总则
1.0.1 为保证电气照明装置施工质量,促进技术进步,确保安全运行,制订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建筑物、构筑物中电气照明装置安装工程的施工及验收。
墙壁之间1.0.3 电气照明装置的安装应按已批准的设计进行施工。当修改设计时,应经原设计单位同意,方可进行。
1.0.4 采用的设备、器材及其运输和保管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有关规定;当设备和器材有特殊要求时,尚应符合产品技术文件的规定。
1.0.5 设备及器材到达施工现场后,应按下列要求进行检查:
1.0.5.1 技术文件应齐全。
1.0.5.2 型号、规格及外观质量应符合设计要求和本规范的规定。
1.0.6 施工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应符合本规范和国家现行的标准及产品技术文件的规定。
1.0.7 电气照明装置施工前,建筑工程应符合下列要求:
1.0.7.1 对灯具安装有妨碍的模板、脚手架应拆除;
1.0.7.2 顶棚、墙面等抹灰工作应完成,地面清理工作应结束。
1.0.8 电气照明装置施工结束后,对施工中造成的建筑物、构筑物局部破损部分,应修补完整。
1.0.9 当在砖石结构中安装电气照明装置时,应采用预埋吊钩、螺栓、螺钉、膨胀螺栓、尼龙塞或塑料塞固定;严禁使用木楔。当设计无规定时,上述固定件的承载能力应与电气照明装置的重量相匹配。
1.0.10 在危险性较大及特殊危险场所,当灯具距地面高度小于2.4m时,应使用额定电压为36V及以下的照明灯具,或采取保护措施。
1.0.11 安装在绝缘台上的电气照明装置,其导线的端头绝缘部分应伸出绝缘台的表面。
1.0.12 电气照明装置的接线应牢固,电气接触应良好;需接地或接零的灯具、开关、插座
等非带电金属部分,应有明显标志的专用接地螺钉。
1.0.13 电气照明装置的施工及验收,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灯具
2.0.1 灯具及其配件应齐全,并应无机械损伤、变形、油漆剥落和灯罩破裂等缺陷。
2.0.2 根据灯具的安装场所及用途,引向每个灯具的导线线芯最小截面应符合表2.0.2的规定。
导线线芯最小截面                    2.0.2
灯具的安装场所及用途
线芯最小截面(mm2
铜芯软线
  线粉条生产线
  线
灯头线
民用建筑室内
0.4
0.5
太阳影子定位技术2.5
工业建筑室内
0.5
0.8
2.5
室外
1.0
1.0
2.5胸章机
移动用电设备的导线
生活用
0.4
生产用
1.0
2.0.3 灯具不得直接安装在可燃构件上;当灯具表面高温部位靠近可燃物时,应采取隔热、散热措施。
2.0.4 在变电所内,高压、低压配电设备及母线的正上方,不应安装灯具。
2.0.5 室外安装的灯具,距地面的高度不宜小于3m;当在寺上安装时,距地面的高度不应小于2.5m。
2.0.6 螺口灯头的接线应符合下列要求:
2.0.6.1 相线应接在中心触点的端子上,零线应接在螺纹的端子上。
2.0.6.2 灯头的绝缘外壳不应有破损和漏电。
2.0.6.3 对带开关的灯头,开关手柄不应有裸露的金属部分。
2.0.7 对装有白炽灯泡的吸顶灯具,灯泡不应紧贴灯罩;当灯泡与绝缘台之间的距离小于5mm时,灯泡与绝缘台之间应采取隔热措施。
2.0.8 灯具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
2.0.8.1 采用钢管作灯具的吊杆时,钢管内径不应小于10mm;钢管壁厚度不应小于1.5mm。
2.0.8.2 吊链灯具的灯线不应受拉力,灯线应与吊链编叉在一起。
2.0.8.3 软线吊灯的软线两端应作保护扣;两端芯线应搪锡。
2.0.8.4 同一室内或场所成排安装的灯具,其中心线偏差不应大于5mm。
2.0.8.5 日光灯和高压汞灯及其附件应配套使用,安装位置应便于检查和维修。
2.0.8.6 灯具固定应牢固可靠。每个灯具固定用的螺钉或螺栓不应少于2个;当绝缘台直径为75mm及以下时,可采用1个螺钉或螺栓固定。
2.0.9 公共场所用的应急照明灯和疏散指示灯,应有明显的标志。无专人管理的公共场所照明宜装设自动节能开关。
2.0.10 每套路灯应在相线上装设熔断器。由架空线引入路灯的导线,在灯具入口处应做防水弯。
2.0.11 36V及以下照明变压器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
2.0.11.1 电源侧应有短路保护,其熔丝的额定电流不应大于变压器的额定电流。
2.0.11.2 外壳、铁芯和低压侧的任意一端或中性点,均应接地或接零。
2.0.12 固定在移动结构上的灯具,其导线宜敷设在移动构架的内侧;在移动构架活动时,导线不应受拉力和磨损。
2.0.13 当吊灯灯具先是大于3kg时,应采用预埋吊钩或螺栓固定;当软线吊灯灯具重量大于1kg时,应增设吊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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