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版《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评述(一)

2020版《建设项⽬⼯程总承包合同(⽰范⽂本》)评述(⼀)作者按:《建设项⽬⼯程总承包合同(⽰范⽂本)》(GF-2020-0216)(下称2020版⽰
范⽂本)与现⾏版本差异巨⼤。对2020版⽰范⽂本在总体上以及其中各组成部分的诸多条⽂上
的理解和使⽤,均存在可能的偏差、疑义值得讨论。《建⼯衔评》从本期开始,分多期陆续推
出对2020版⽰范⽂本的评述,并提⽰使⽤⽂本时的注意事项。
本⽂共计5,025字,建议阅读时间10分钟
上周,国家住建部与市场监管总局两部门联合制定并颁布《建设项⽬⼯程总承包合同(⽰范
⽂本)》(GF-2020-0216)(下称2020版⽰范⽂本)。经⽐对不难发现,2020版⽰范⽂本对
现⾏《建设项⽬⼯程总承包合同⽰范⽂本(试⾏)》(GF-2011-0216)(下称2011版⽰范⽂
本)的修改甚巨。总体上看,2020版⽰范⽂本更加完备,与国际⼯程普遍采⽤的FIDIC合同条件
中的⽣产设备和设计-建造合同条件(Conditions of Contract for Plant and Design-Build)(黄
⽪书)和设计-采购-施⼯与交钥匙项⽬合同条件(Conditionsof Contract for EPC/Turnkey
Projects)(银⽪书)更为接近。不过,笔者经初步研究后认为,对2020版⽰范⽂本在总体上以
及其中各组成部分(指《合同协议书》、《通⽤合同条件》、《专⽤合同条件》及其附件)的
诸多条⽂上的理解和使⽤,仍可能存在偏差和疑义。这些问题值得分析讨论。
⼀、对2020版⽰范⽂本总体的评述
(⼀)关于2020版和2001版⽰范⽂本的施⾏和废⽌⽇期
国家住建部与市场监管总局两部门在印发2020版⽰范⽂本的《通知》中称:2020版⽰范⽂
本⾃2021年1⽉1⽇起执⾏,2011版⽰范⽂本同时废⽌。然⽽,在2020版和2011版⽰范⽂本的
使⽤说明中,⼜将这两个⽰范⽂本的性质确定为推荐使⽤的⾮强制性使⽤⽂本,合同当事⼈可
聚光体参照采⽤。因此,除⾮对于特定建设项⽬(如政府投资项⽬),有关⾏政部门另⾏颁布具有强
制法律效⼒的⾏政规定,在2021年1⽉1⽇之前或者之后,当事⼈⽰范⽂本既可以选择采⽤2020
版⽰范⽂本,也可以选择采⽤2011版⽰范⽂本,甚⾄既不采⽤2020版也不采⽤2011版⽰范⽂
本,⽽选择采⽤其他类型的合同⽰范⽂本或者⾃⾏拟订的合同⽂本。所以,国家两部门上述
《通知》中关于2020版和2011版⽰范⽂本施⾏和废⽌时间的规定实为具⽂,对当事⼈不产⽣任
何法律影响。
(⼆)关于2020版⽰范⽂本与《建设⼯程施⼯合同(⽰范⽂本)》(GF-2017-0201)的关
系(即⼯程总承包合同与施⼯总承包合同的关系)
2020版⽰范⽂本没有给出“⼯程总承包”的定义。业内普遍流⾏的对于⼯程总承包的定义,即
2011版⽰范⽂本通⽤合同条款1.1.4⼯程总承包的定义,表述为,承包⼈受发包⼈委托,按照合
同约定对⼯程建设项⽬的设计、采购、施⼯(含竣⼯试验)、试运⾏等阶段实⾏全过程或若⼲
aphidici
阶段的⼯程承包。笔者认为,上述定义是不准确的。理由是:
第⼀,如果上述定义中的“若⼲阶段的⼯程承包”成⽴,则⼯程总承包的具体承包内容可以有
多种组合,⽐如,仅包含采购和施⼯两阶段的承包也属于⼯程承包,甚⾄如果“若⼲”可以包括单
数,则仅包含施⼯内容的承包合同也可以作为⼯程总承包合同的特例,因⽽,2020版⽰范⽂本
似乎可通过删除其中的设计和/或采购承包内容⽽被作为纯粹的施⼯总承包合同使⽤。然⽽,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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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上从2020版⽰范⽂本的内容设计中不难发现,该⽰范⽂本以承包⼈承担设计义务为前提,⽽
其通⽤合同条件第6.1款和第6.2款则分别为由发包⼈和承包⼈提供材料、⼯程设备的条款内容,
因此,2020版⽰范⽂本不能适⽤于不包括设计或者施⼯承包内容的其他“若⼲阶段的⼯程承包”,
⽽仅适⽤于⾄少包含设计、施⼯两阶段的⼯程总承包项⽬,其适⽤范围更类似于将FIDIC系列中
的黄⽪书和银⽪书合⼆为⼀的情形。这也是2020版⽰范⽂本⼤量参考借鉴FIDIC2017版黄⽪书
和银⽪书内容的主要原因。
第⼆,尽管从通⽤合同条件的条款结构和条款标题上看,2020版⽰范⽂本与作为现⾏施⼯
总承包合同⽰范⽂本的《建设⼯程施⼯合同(⽰范⽂本)》(GF-2017-0201)(下称2017版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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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范⽂本)相似度较⾼(两者所涉条⽂内容构成上的主要差异是前者⽐后者多了设计、
竣⼯后试验条款),但是由于设计⼯作是否纳⼊承包范围构成⼯程总承包与施⼯总承包的显著
区别,2020版⽰范⽂本与2017版施⼯合同⽰范⽂本就发包⼈、承包⼈在涉及设计内容的⼯程质
量、⼯期,以及施⼯⼯程量的风险、责任的分配⽅⾯存在巨⼤差异,因此,2017版施⼯合同⽰
范⽂本不应被视为2020版⽰范⽂本缺省设计、竣⼯后试验承包内容的简化版,2020版⽰范⽂本
也不应被理解为2017版施⼯合同⽰范⽂本增加了设计、竣⼯后试验承包内容的扩展版。
因此,笔者认为,2020版⽰范⽂本中的“⼯程总承包”应当理解为:承包⼈受发包⼈委托,按照合同约定对⼯程建设项⽬除进⾏设计、施⼯(含竣⼯试验)承包之外,还可包含⼯程材料设备采购、⼯程竣⼯后试运⾏和与⼯程运⾏、维护相关的技术服务等若⼲阶段的⼯程承包。
(三)关于2020版⽰范⽂本的适⽤范围
基于⽂本制定单位之⼀的国家住建部⾏政职能的限定,2020版⽰范⽂本说明中明确,该⽰范⽂本适⽤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程总承包承发包活动。此外,⼯程总承包合同的价格形式以固定总价为主。然⽽,并⾮所有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均适宜采⽤⼯程总承包模式。对于因条件限制难以在合同订⽴时合理确定⼯程总价的项⽬,应谨慎采⽤⼯程总承包合同模式。此外,国家住建部
与发改委联合发布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程总承包管理办法》(下称《总承包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建设内容明确、技术⽅案成熟的项⽬,适宜采⽤⼯程总承包⽅式。换⾔之,因功能特异⽽少有同类型项⽬可供技术经济指标参照的项⽬,或者发包⼈在合同订⽴前难以通过《发包⼈要求》⽂件定量描述项⽬性能保证指标的项⽬,或者发包⼈希望通过深度介⼊项⽬设计过程根据项⽬设计情况不时调整、变更设计要求的项⽬,均不宜采⽤⼯程总承包⽅式订⽴合同。
⽬前未见国家法律、⾏政法规对市政基础设施的范围和内容给出定义。通常认为,市政基础设施是指城市规划区内为直接⽣产部门和居民⽣活提供共同条件和公共服务的⼯程设施,主要包括能源供应、供⽔排⽔、交通运输、邮电通信、环保环卫、防灾应急安全六类系统。因⽽城市道路、公共交通、供⽔、排⽔、燃⽓、热⼒、园林、环卫、污⽔处理、垃圾处理、防洪、地下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建、管道、设备安装⼯程均属于市政基础设施项⽬。尽管2020版⽰范⽂本在说明中明确其适⽤范围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但是,在对其他专业⼯程项⽬(⽐如,城市规划区之外的⽔利⼯程、交通运输⼯程、国⼟海洋⼯程)具有⾏政管理权的相关国家部委(⽐如,国家⽔利部、交通运输部、⾃然资源部)尚未颁布相应专业⼯程总承包合同的⽰范⽂本之前,根据这些专业⼯程项⽬的具体情况,2020版⽰范⽂本仍可被参照使⽤。
尽管⼀般⽽⾔,当事⼈对于⽰范⽂本并⽆强制采⽤的法律义务,但是,对于政府投资或者国有投资项⽬以及国家重点建设项⽬等依法必须强制招标的项⽬,2012年国家发改委、住建部等九部委曾经发布
《标准设计施⼯总承包招标⽂件》,其中包括设计施⼯总承包通⽤合同条款。九部委的有关通知明确规定:上述标准⽂件中的“通⽤合同条款”,当事⼈应当不加修改地引⽤。因此,未来不排除国家相关部委以类似的⾏政规定等⽅式要求当事⼈必须采⽤2020版⽰范⽂本或者其他类似⽰范⽂本作为标准⼯程总承包招标⽂件的可能。届时,对于依法必须强制招标项⽬的⼯程总承包项⽬的当事⼈,将负有必须采⽤2020版⽰范⽂本的⾏政法律义务。
⼆、对《合同协议书》的评述风机变压器
(⼀)关于质量标准
2020版⽰范⽂本改变了2011版⽰范⽂本中将质量标准分列为“⼯程设计质量标准”和“⼯程施⼯质量标准”的表述,仅表述为“⼯程质量标准”,⽆疑更加合理,因为⼯程总承包合同中,⼯程设计质量只是发包⼈所获最终⼯程的中间质量成果,发包⼈的合同⽬的是获得符合《发包⼈要求》的最终可正常运⾏的符合约定质量标准的⼯程。
如果《发包⼈要求》或者作为合同组成部分的其他⽂件中对于⼯程的产能、功能、环境等有具体量化保证技术指标的内容,应明确允许的指标偏差范围,并在实际填写具体⼯程总承包项⽬《合同协议书》的质量标准时,应当概括列明包含约定⼯程质量要求的合同⽂件名称(如《发包⼈要求》和其他包含⼯程质量标准的合同⽂件),或者更具体地列明合同⽂件中约定的经检验、试验、试运⾏后项⽬
⼯程应达到的前述主要技术指标及其允许偏差,以及承包⼈负责提供的有关设备、对发包⼈⼈员的培训等服务和提供的耗材、备件等的质量标准,⽽不宜笼统地约定为“符合国家标准”、“符合法定标准”,因为国家标准、法定标准往往不能涵盖合同约定的承包⼈所有承包内容的质量标准。
(⼆)关于签约合同价与价格清单不⼀致的处理
2020版⽰范⽂本《合同协议书》以签约合同价取代了2011版⽰范⽂本《合同协议书》中的合同价格,修正了合同价格既可被解释为签约价也可被解释为结算价的歧义。此外,由于签约合同价的具体构成通过价格清单反映,且价格清单中列明了设计费、设备购置费、建筑安装⼯程费和双⽅约定的其他费⽤中各分项费⽤的具体适⽤税率和税⾦,使得法定税率发⽣变更时调整合同各分项费⽤的含税价格简单明了。然⽽,如果合同中填写的税率与承包⼈实际适⽤的法定税率不符,签约合同价是否应当据实调整,存在不同观点。
观点⼀认为,承包⼈作为合同⼯程价款对应的纳税义务⼈和合同报价⽅,应当⽐发包⼈更观点⼀认为,
加知悉法定税率,合同载明的税率⾼于法定税率时,应当以法定税率调整相应项⽬的费⽤以及签约合同价;合同载明的税率低于法定税率时,应当保持签约合同价和相应分项含税费⽤不变,视为承包⼈就除税价格的⾃⾏调减。
观点⼆认为,发包⼈与承包⼈对于税收法律和有关项⽬费⽤的法定税率均应知悉,⽆论合观点⼆认为,
同载明的税率⾼于或低于法定税率,均应保持签约合同价和相应分项含税费⽤不变,实际税率的⾼低应分别视为承包⼈或发包⼈对于除税价格的⾃⾏调减或者调增。
笔者持观点三,即认为,发包⼈与承包⼈对于税收法律和有关项⽬费⽤的法定税率均应知笔者持观点三,
悉,如果合同载明的税率⾼于法定税率,发包⼈有权依照《民法典》第⼀百四⼗七条的规定,基于对价格清单中税率的重⼤误解,在除斥期间届满之前向⼈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主张撤销该税率和相应税⾦的约定,并按照实际税率计算税⾦和合同含税价格;如果合同载明的税率低于法定税率,则承包⼈依照同样的理由主张⾏使税率和税⾦约定的撤销权。有撤销权的⼀⽅在除斥期间届满后未主张⾏使撤销权的,应保持签约合同价和相应分项含税费⽤不变,实际税率的⾼低应分别视为承包⼈或发包⼈对于除税价格的⾃⾏调减或者调增。
此外,签约合同价⾦额与价格清单中的各分项价格⾦额总和应当⼀致。不⼀致的,应当如何处理?笔者认为,可以根据招投标活动对于投标⽂件中算术错误的修正惯例予以修正处理,即:若以单价计算的结果与总价不⼀致,以单价计算结果修正总价。但是,如果有证据证明,承包⼈在订⽴合同时同意
对合同订⽴前提出的价格清单中的价格作出减让,且合同记载的签约合同价低于价格清单的分项价格总和的,应以合同记载的签约合同价为准。因此,如果合同经由招投标⽅式订⽴,招标⽂件中应当明⽰单价计算的结果与总价不⼀致时的处理规则;如果合同经由直接发包的⽅式订⽴,可以在专⽤合同条件中补充类似约定,以避免争议。
(三)关于价格清单
价格清单是组成《合同协议书》中签约合同价的不可或缺的重要依据,遗憾的是,2020版⽰范⽂本中未将其列为专⽤合同条件中的附件,导致价格清单在合同⽂件中的解释顺序(详见《通⽤合同条件》第1.5款)与同属承包⼈要约内容的投标函、专⽤合同条件均不同,逻辑妥当性存疑。
价格清单的编制及其内容应当考虑在下列情况下价格清单能否继续可⽤:
情形⼀,合同提前终⽌或者合同虽未提前终⽌但合同承包⼯程量发⽣变更。当承包⼈采⽤情形⼀,
不平衡报价⽅式报价时,应当充分考虑合同实际承包⼯程量发⽣变更(绝⼤部分情况下为⼯程量缩减),或者发包⼈改变⼯程材料、设备的供货⽅式,可能导致价格清单中承包⼈利润较⾼部分的⼯程量或者供货量减少,或者价格清单中承包⼈让利较多甚⾄局部亏损部分的⼯程量或者供货量增加。
情形⼆,由于不可归责于承包⼈的原因实际⼯期超出合同⼯期。⼯程价格往往与报价时点情形⼆,
mica martinez关系密切。当⼯程材料、设备、⼈⼯等的市场价格波幅较⼤时,合同⼯期的迟延,可能导致价格清单中载明的价格与市场价格严重不协调。
《通⽤合同条件》提及的《专⽤合同条件》附件6“价格指数权重表”对于处理上述两情形下的价格调整具有重要作⽤,因⽽,“价格指数权重表”的填写应当引起发包⼈与承包⼈双⽅的⾼度重视。
(未完待续)

本文发布于:2024-09-22 14:29:27,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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