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上便携式电子设备(PED)使用评估指南

中国民用航空局飞行标准司
编号:AC-121-FS-2018-129 咨询通告下发日期:2018年1月15日
编制部门:FS
批准人:胡振江
机上便携式电子设备(PED)使用
评估指南
1.总则
1.1 目的
本咨询通告在中国民用航空规章CCAR-121.573条便携式电子设备(PED)相关条款的基础上,为合格证持有人如何验证和评估机上便携式电子设备的使用提供具体要求和指导,为局方对合格证持有人的机上便携式电子设备使用进行事中事后监督检查提供依据。
1.2 适用范围
本咨询通告适用于按照CCAR-121部运行的合格证持有人。
1.3 定义
下列定义适用于本咨询通告。
a.便携式电子设备(Portable Electronic Devices,简称PED):泛指可随身携带的,以电力为能源并能够手持的电子设备。例如:笔记本电脑、平板电脑、电子书、手机、视频播放器和电子游戏机等。
b.发射型便携式电子设备(Transmitting Portable Electronic Devices,简称T-PED):能够主动发射无线电信号的PED。包括但不限于:开启蜂窝通讯技术、无线射频通讯网络、或其他无线通讯的PED。
c.非发射型便携式电子设备(Non-transmitting Portable Electronic Devices,简称N-PED):指不具备无线电发射功能的PED;或具备无线电发射功能,但发射功能已被关闭的PED。
1.4 背景
电渗析模块随着无线通信技术的快速发展,社会公众对飞机上使用便携式电子设备特别是使用手机的需求越来越强烈,多个国家的研究机构和专业组织对机上PED使用进行了持续性研究。波音、空客等飞机制造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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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在设计和制造环节考虑如何防止PED干扰。航空无线电技术委员会(Radio Technical Commission for Aeronautics,简称RTCA)先后发布行业标准,提出了航空器抗PED电磁干扰的技术规范,这也为进一步开放机上PED使用奠定了基础。
近年来,中国民用航空局为了满足广大旅客需求,根据中国国情,经过技术测试、规章修订等一系列工作,认为开放机上PED使用的条件已基本成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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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机上PED使用的总体要求
2.1 总政策
合格证持有人可根据CCAR-121部第121.573条“便携式电子设备的禁用和限制”(b)(5)款“合格证持有人认为使用时不会影响飞机导航和通讯系统的便携式电子设备”确定便携式电子设备的开放使用。
如需要,合格证持有人应对特定便携式电子设备使用情况验证后决定是否开放使用。
在飞行期间,当机长发现存在电子干扰并怀疑该干扰来自机上乘员使用的便携式电子设备时,机长和机长授权人员应当要求其关闭这些便携式电子设备;情节严重的应当在飞机降落后移交地面公安机关依法处置,并在事后向局方报告。
2.1.1 PED使用规范
合格证持有人在其所运营的飞机上开放机上PED使用前,应建立相应的使用规范,包括以下内容:
1.明确可用的PED种类;
2.明确可用/禁用的飞行阶段;
3.明确PED的存放、保管和应急处置要求;
4.明确可用/禁用模式;水帘式喷漆房
5.明确通知旅客的方式以及内容。
2.1.2 与旅客的沟通程序
合格证持有人应通过有效途径通知旅客PED设备的可用种类、时间、环境和限制。通知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值机柜台的信息通告、隔离区内的信息通告、航前广播、安全提示视频、安全须知卡、机长广播、乘务员广播等。合格证持有人对于PED的使用必须明确使用限制条件,当机上导航和通讯设备受到干扰或机组人员遇到紧急情况下达指令,机上全部PED(医疗电子设备例如心脏起搏器、便携式制氧机等除外)必须禁用。
2.1.3合格证持有人还应针对机上PED的使用和管控明确以下操作程序:
1.在疑似干扰飞机系统的情况下终止使用PED的操作程
序;
2.对于疑似干扰飞机系统的PED案例上报当地民航监管
机构的报告程序;
3.驾驶舱和客舱的协同操作及旅客PED监控程序;
4.告知旅客PED相关政策与机上操作的程序;绝对值角度编码器
5.PED或其电池冒烟、起火等紧急情况下的应急处置程
库顶切换阀序,包括如何有效控制现场、避免旅客恐慌等。
2.2 N-PED和T-PED开放使用策略
2.2.1 N-PED
合格证持有人根据自身情况对N-PED的机上使用进行评估。为控制N-PED的使用,合格证持有人应明确以下使用规范:
1.可用种类;
2.可用尺寸;
3.可用/禁用的飞行阶段;
4.相关充电要求;
5.存放、保管和应急处置要求;
6.可用/禁用模式;
7.通知旅客的方式与内容;
8.及时更新PED产品信息,识别存在安全风险的PED;
9.如适用,明确某具体型号PED及特殊情况下的使用或
禁用政策。
2.2.2 T-PED
为控制T-PED的使用,合格证持有人应参照本咨询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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