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录
资产评估报告书 3
一、资产占有方及上市公司简介 3
二、评估目的 5
三、价值类型和定义 5
四、评估范围和对象 5
五、评估基准日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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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评估原则 5
七、评估依据 6
八、评估方法 6
九、评估过程 9
十、评估结论 9
十一、特别事项说明 9
十二、评估基准日期后重大事项 10
十三、资产评估报告书法律效力 10
十四、评估报告书提出日期 11
十五、资产评估机构及评估人员 12
备查文件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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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评估报告书·摘要
AA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接受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委托,依据国家有关资产评估的规定,本着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按照公认的评估方法和必要的评估程序,对因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受理“(2007)成华执字第879号李晓华申请执行成都市西屋机电应用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而涉及的成都市西屋机电应用技术开发有限公司持有成都阳之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4,200股限售流通股的股权价值进行了评估工作,确定了委估资产于评估基准日2008年2月1日所表现的市场价值。资产评估情况及评估结果摘要如下: 本次评估目的是因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受理“(2007)成华执字第879号李晓华申请执行成都市西屋机电应用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需对成都市西屋机电应用技术开发有限公司持有的成都阳之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4,200股限售流通股进行评估。
本次评估对象成都市西屋机电应用技术开发有限公司持有的成都阳之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4,200股限售流通股。本次评估资产价值类型定义为市场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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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评估采用成本法和市场法对限售流通股进行价值评估,然后综合分析后确定上述股权的市场价值。经实施资产评估程序和方法,在持续经营前提下,在不可自由流通交易条件下,成都市西屋机电应用技术开发有限公司持有的成都阳之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4,200股
限售流通股于评估基准日2008年2月1日的市场价值为43.91万元。
本评估报告书使用有效期为一年,自评估基准日起计算。
以上内容摘自资产评估报告书,欲了解本评估项目的全面情况,应认真阅读资产评估报告书全文,由于存在影响评估结论的因素,报告使用者应特别关注资产评估报告书“十、特别事项说明”所述内容。
(本页以下无内容)
(此页无正文)
评估机构负责人:
注册资产评估师:
注册资产评估师:
AA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二OO八年二月三日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成都市西屋机电应用技术开发有限公司持有阳之光24200股限售流通股价值项目
资产评估报告书
XX评报〔2008〕24号
AA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接受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委托,依据国家有关资产评估的规定,本着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按照公认的评估方法和必要的评估程序,对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受理“(2007)成华执字第879号李晓华申请执行成都市西屋机电应用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而涉及的成都市西屋机电应用技术开发有限公司持有成都阳之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4,200股限售流通股进行了价值评估。本公司评估人员履行了必要的评估程序,对委托评估的资产于评估基准日2008年2月1日所表现的市场价值作出了公允的反映。现将资产评估情况及评估结果报告如下:
一、委托方及股票发行单位简介
(一)委托方
本次评估的委托方为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二)股票发行单位
股票发行单位为成都阳之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名称:成都阳之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41,373.34万元
法定代表人:郭京平
注册地址:四川成都二环路东一段十四号
股票代码:600673
成都阳之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阳之光”),前身成都量具刃具总厂,始建于1965年。经成都市体制改革委员会成体改[1988]16 号文《关于同意成都量具刃具总厂、四川电器厂超前改革试点的通知》批准,以社会募集方式设立,在成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号为:5101001802591。于1989年1月8日经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市分行批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1500万股。1993年2月24日经成都市体改委批准,再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1800万股。直柄立铣刀1993 led风筝年9月17日公司向境内投资人发行的以人民币认购的普通股1800万股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经营范围:投资兴办实业(具体项目另行申报);高纯铝、铝加工、电极箔、亲水箔及亲水箔用涂料、铝电解电容器、软磁材料、电化工等产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自营及代理各类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
阳之光股权分置方案于2005年12月12日经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暨股权分置改革相关股东会议审议通过。该方案称:阳之光的非流通股股东通过向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流通股股东支付一定的对价,从而换取其所持非流通股的上市流通权。根据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对价安排的基本情况为:以公司现有流通股本4554万股为基数,用资本公积金向方案实施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流通股股东转增股本,流通股股东每10股获得3.5
股的转增股份,相当于流通股股东每10股获得1.802股的对价。
同时阳之光还在股权分置说明书中披露:截止说明书出具之日,阳之光非流通股股东中有32家非流通股股东已经明确同意支付对价给流通股股东,以换取其非流通股股份的上市流通权。前述同意进行股权分置改革的32家非流通股股东持有的非流通股份共计51,938,844股,占公司非流通股份总数的79.59%;尚有合计持有阳之光非流通股份13,315,550股(占非流通股份总数的20.41%)的非流通股股东未明确表示同意本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对于该部分未明确表示同意意见的非流通股股东,在改革方案实施股权登记日之前,有权按照公司2005年9指纹保管箱月30日未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1.94元的价格向阳之光控股股东乳源阳之光铝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乳源铝业”)出售其所持股份,然后由乳源铝业向流通股股东支付相应的对价安排。若上述非流通股股东不同意按照上述价格将所持股份出售给乳源铝业,且在本次改革方案实施股权登记日起至《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规定的非流通股股份禁售期(12个月)满日止向阳之光要求偿付其在本次股权分置改革中放弃的对价转增股份,则控股股东乳源铝业承诺:在非流通股股份禁售期满后的五日内,乳源铝业向该部分非流通股股东偿付其在本次股权分置改革中放弃的对价转增股份。阳之光控股股东乳源铝业做出特别承诺,承担本次股权分置改革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