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开展燃煤电厂、钢铁厂、水泥厂氮氧化物排污收费专项稽查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河南省环境保护厅
∙【公布日期】2012.07.24
∙【字 号】豫环办[2012]5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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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行日期】2012.07.2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楔形塞尺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税务综合规定,原材料工业 防霉片>展示架制作
正文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开展燃煤电厂、钢铁厂、水泥厂氮氧化物排污收费专项稽查的通知
(豫环办〔2012〕52号)
各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市)环境保护局:
按照环保部办公厅《关于开展氮氧化物排污费征收专项稽查工作的通知》(环办〔2012〕97号)要求,环保部将于下半年组织氮氧化物排污费征收专项稽查。为迎接环保部稽查工作,并结合我省排污费征收稽查工作安排,省环保厅决定于7月至8月在全省范围内开展燃煤电厂、钢铁厂、水泥厂氮氧化物排污收费专项稽查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全面排查2011年度及2012年上半年全省燃煤电厂、钢铁厂、水泥厂氮氧化物排污费征缴情况,摸清底数,促进全省排污费依法、全面、足额征收。 二、稽查范围
全省装机100MW以上机组燃煤电厂、钢铁厂、日产4500吨熟料以上水泥厂(具体名单见附件1)。
三、温室保温被稽查时间、形式及任务
(一)自查自纠阶段(2012年7月20日-8月12日)
各级环保部门结合本地区实际,扎实开展自查自纠工作,对辖区内三类企业2011年度及2012年上半年排污费征缴情况进行全面复查。检查排污申报是否按规定全面开展,排污费征收程序是否合法,核定依据是否充分、2012年国控省控企业是否使用通过有效性审核的在线数据收费等;对排污者拒缴、欠缴排污费等违法行为,是否依法催缴、实施行政处罚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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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级环保部门要把氮氧化物排污费的核定征收情况作为稽查重点。氮氧化物排污费应征额按以下顺序的排放量计算:一是总量减排核查的氮氧化物排放量;二是没有总量减排核查数据或者对总量减排核查数据有异议的,应当使用经有效性审核的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核定;三是暂不具备使用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条件核定的,按照监督性监测数据核定;四是不具备监测条件的,按照物料衡算方法,并根据排污者原料使用量、产品生产数量等数据按月或按季动态核定。对于已经建成脱硝设施的,应当认真检查脱硝设施运行情况,液氨、尿素和氨水等还原剂的原始购销凭证、使用情况,氮氧化物排放情况台账等,核查脱
硝效率,核算排污费。对自查出现的问题,应立即整改并落实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