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吉林省工商局促进网络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指导意见》的通知

吉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吉林省工商局促进网络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指导意见》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吉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公布日期】2011.05.06
【字 号】吉工商合字[2011]8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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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行日期】2011.05.0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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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工商管理综合规定
正文
吉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吉林省工商局促进网络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指导意见》的通知
sim卡托(吉工商合字[2011]88号)
各市、州、长白山工商局,各县(市)工商局、城区工商分局:
  为了贯彻落实国家工商总局《网络商品交易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工商总局令第49号)和《关于认真贯彻实施<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的指导意见》,省局制定了《吉林省工商局促进网络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吉林省工商局促进网络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指导意见》
  二○一一年五月六日
  附件:
  吉林省工商局促进网络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指导意见(试行)
  为促进吉林省网络市场健康有序发展,做好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监管工作,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第 49 号令
  《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和《关于认真贯彻实施<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的指导意见》,结合我省网络市场实际,制定以下指导意见:
  一、培育网络市场发展,提供高效服务
  1、加大帮扶力度,引导企业创建电子商务平台。建立助推企业开展电子商务咨询服务联络员制度,实行法律法规、相关政策、网络商品交易信息的支持,实施重点帮扶、重点指导服务,鼓励大型流通企业和知名品牌企业以自主品牌为支撑,依托商场和配送体系,发展企业对企业(B2B)、企业对个人(B2C)网络交易平台或电子商城,力争2年内实现省内具有一定规模和影响力企业电子商务平台零的突破。指导信誉度高的中小企业利用我省的网络公共交易平台,开设网络销售店,促进商品流通方式的更新转变。
  2、推进专业市场发展网络交易,实现有形市场与无形市场的有机融合。鼓励专业市场借
助现代信息技术和电子商务模式,加快促进传统市场向现代网络新兴电子商务转型升级。引导我省汽车、电子、生物制药、农产品加工等产品标准化程度高、品种单一的大型专业市场以及人参产品、鹿产品等东北特产市场,建立网络交易平台,突破有形市场地域空间、交易对象和交易时间的局限,扩展市场辐射力,推进国际化进程。
  3、推动行业网站和企业发展网络交易,提升企业效益。支持具有一定规模和影响力的行业网站,由信息发布、产品展示平台逐步向行业集聚性强、专业特明显的网络交易平台发展,开展企业对企业(B2B)、企业对个人(B2C)网络交易平台或同城购物商城,以网络销售、网络订货和网络洽谈签约模式,推进企业发展方式的转变,以网络交易平台为依托,创新招商引资思路,吸引外埠企业融入我省的网络交易之中。
  4、鼓励个人开展网络商品交易,活跃网络市场商品流通。鼓励高校毕业生、下岗待业人员、残疾人员、复转军人和农民等个人,拓展创业渠道和空间,利用个人间网络交易灵活便捷、成本低的优势,依托省内专业网站提供的大型网络商品交易平台,开展以个人对个人(C2C)为主要模式的网络商品及相关服务交易。支持个人卖家增强自身实力,提高信用水平,打造品牌网店。鼓励更多的网民通过在网络发布市场信息、开设网店等方式参与网络商品交易,引导消费,扩大内需,促进网络市场商品流通。
  5、加强重点帮扶,进一步促进网络市场做强做大。加大对网络市场培育和扶持力度,优化发展环境,建立重点扶持、重点联系、重点指导服务制度,大力支持网络市场和网商实施商标品牌战略,对网络服务品牌争创驰名、著名和知名商标的,予以有针对性的指导与服务。
  6、鼓励食品经营者运用网络商品交易平台销售食品,引导规范运作。指导食品经营者利用网络商品交易平台公示所经销食品的生产者、经营者及质量信息,做出承诺,履行好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义务。一氧化氮 笑气
  7、发挥综合执法平台作用,服务网络市场发展。力争在3年内,建立起全省一体、统分结合、功能齐全、上下联动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的监管信息系统和监管平台,为促进和规范网络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二、香仁夏露放宽准入条件,支持合法经营
  8、支持工商注册与网络平台备案相结合,规范中促发展。通过网络从事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的自然人,应当向对其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提出申请,提交其姓名和
地址等真实身份信息。对具备登记注册条件的,依法办理企业或个体工商户执照。对暂不具备工商登记注册条件的,由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进行审查和备案、并将证明个人身份信息真实合法的标记加载在其从事商品交易或者服务活动的网页上。
  9、鼓励大型流通企业、知名企业在经营范围中增加网络交易平台项目。对暂不具备登记注册条件,不能办理营业执照但正在或拟从事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自然人,需要向工商部门辖区登记机关办理备案手续,工商部门巡查人员要密切关注其经营状态,帮助完备条件,积极引导办理营业执照,变无照经营为有照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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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放宽名称字号及行业用语的限制。允许网络商品或服务经营者使用包括自有网站中文域名等个性化词语作为名称字号。允许网络商品交易或服务经营者使用反映其经营特点或行业特征的词语作为名称中的行业用语。
  11、放宽经营场所的登记条件。网络商品交易或服务经营者使用住宅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的,经毗邻关系人同意或居委会、业主委员会出具不扰民证明,可以将自有或租用的住宅作为住所(经营场所)进行登记。
  12、拓宽经营范围用语。允许对网络商品交易或服务经营者核准经营范围时使用《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没有列入,却与经营者经营项目相一致的新兴产业、新兴业态的用语。允许在经营范围中加注网址、互联网经营许可证编号、网站备案编号等,经营者可以通过这种方式在营业执照上公示自己网店的有关信息。
  13、支持吉林省内网商依法申请注册商标、正确使用商标、依法有效保护商标。积极帮助和指导网商建立商标管理制度、不断增加商标的知名度和竞争力。商标权利人有证据证明网络中的经营者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应当按照《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有关规定,及时向工商机关投诉举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14、促进网络交易活动中的信用体系建设,制定推广网络商品交易及相关服务的合同示范文本。遵循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原则,制定法律关系清晰、法律责任与义务明确的网络交易经营、租赁的合同示范文本,维护网络经营者和消费者的权益。制定适应网络商品交易及相关服务的合同示范文本,推广使用适应网络商品交易的电子合同。
  三、规范网络交易行为,优化网络环境
  15、加强部门配合,促进网络监管到位。推动省政府主导下相关部门分工合作机制的建立,完善与发改委、商务、工信、公安、通管等部门的协作机制,携力促进我省网络经济发展;建立与电信、移动、联通网络运营商信息共享机制,协调其定期提供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经营者登记信息、交易数据备份等相关资料,逐步建立网络监管数据库。
  16、开展有效监督管理,规范网络交易秩序。充分运用现有条件,通过运用网络智能搜索工具(如百度、谷歌等)、登录网络购物平台等方式进行人工搜索,对辖区内网络经营主体进行定期与随机、全面与专项相结合的网络巡查监管,打击网上销售侵犯商标专用权、销售假冒伪劣商品、侵害消费者权益等行为,规范网络经营秩序。
  17、开展网上巡查,打击侵犯他人商标权的行为。重点检查经营者在网上是否有在同一种商品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是否在商品包装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是否在广告宣传中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是否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字号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误认的,发现经营者侵犯他人商标权的行为,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证据、保全证据;同时要对所取得的证据进行细致的分析和比对,以便及时确定是否构成商标侵权、及时确定侵权的种类。
  18、加强网络广告监督管理,规范网络广告经营行为。组织开展网络广告经营单位广告法律法规培训,指导网络广告经营者、发布者建立健全网络广告发布审查责任制度。加强广告监测和巡查的覆盖面,加大对主要门户网站和医疗保健、药品信息服务等专业网站的监测和巡查力度,明确专人负责网络广告的定时定期巡查,对发现的违法广告要记录在案,对严重违法广告要及时予以查处。依法严厉查处发布非法涉性广告的网站主办者,对为淫秽站提供广告代理服务的广告经营者以及在淫秽站发布广告的广告主,依法查处其代理、发布违法广告的行为;对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掌握本地主要网站的基本情况,明确重点监管目标,强化日常监管,落实属地监管职责。进一步强化与通信管理、公安、卫生行政、药品监管等有关职能部门的协调配合,及时沟通情况,建立快速高效的联动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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