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权威解读

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权威解读
  国家工商总局就《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答记者问
  1. 问:制定《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下列简称《办法》)的指导思想与原则是什么?
  答:制定《办法》的指导思想与原则,能够用一句话概括,就是:“坚持两个促进与两个保护”。
  “两个促进”是指,促进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的进展,促进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的健康进展。
  目前我国网络市场尽管进展迅猛,但总的来看,尚处在进展的初期,特别是由于网络技术的进展创新速度非常快,新的事物层出不穷,每一项技术变革都会带来网络市场较大程度的变动,许多问题难以准确进行量化定性分析。网络市场的出现极大地改变了人们的生产生活方式,代表着未来市场交易进展的方向。网络经济是国家大力培养的战略性新兴产业之一,是实现经济进展方式转变、调整优化经济结构的重要战略举措之一。因此,务必抓住机遇,
采取有效措施大力培养扶持、促进网络市场的进展,努力为网络市场主体的进展制造、提供良好宽松的外部进展环境。进展是硬道理,工商行政管理只有全力服务科学进展,才能有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的地位。
  健康进展是网络市场实现可持续进展的内在要求与保障。坚持促进健康进展,就是要通过依法规范市场主体行为,保护市场秩序,依法查处网络欺诈行为、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不正当竞争行为等,为各类市场主体制造一个公平的进展环境,在进展中求健康,在健康中求进展,努力实现全面、协调、可持续进展。
  “两个促进”的思想贯穿于《办法》始终。《办法》第一章专门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如何促进网络商品交易进展作出了明确具体的规定。《办法》第二章、第三章分别从市场主体准入、市场主体行为规范、网络消费者与经营者合法权益保护、行业与企业自律、商标专用权等知识产权保护、禁止不正当竞争行为等方面做出培养、扶持、服务、促进、规范网络市场进展的规定。
  “两个保护”是指,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保护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消费者信任网络市场是网络市场进展的基础,经营者信任网络市场是网络市场进展的根基。能否有效保护网络消费的合法权益、保护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关系到网络市场能否协调可持续进展。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就是要处理好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的买卖关系,努力为消费者营造便利、安全、放心的网络消费环境;保护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就是要处理好经营者之间的关系,保护好市场主体公正公平的经营关系。只有切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工商行政管理才有众支持的根基;只有切实保护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工商行政管理才会得到市场主体的拥护。“两个保护”的思想贯穿于《办法》始终。
  2. 问:《办法》的立法根据是什么?
  答:《办法》的立法根据包含三个方面:
  第一,国家现行规范保护市场经济秩序的法律法规。要紧包含《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合同法》、《侵权责任法》、《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产品质量法》、《广告法》、《食品安全法》等。这些法律法规从市场主体、市场交易、市场竞争、市场商品、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等方面确立了市场行为准则。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是传统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在网络上的延伸,同样受国家现行规范保护市场经济秩序法阻尼线
律法规的调整。
  第二,国家专门规范网络经济的法律法规。要紧有《电子签名法》、国务院《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
  第三,国务院批准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新“三定”方案。2008年7月国务院批准印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新“三定”方案,明确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负责监督管理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
  3. 问:《办法》的要紧内容有什么?
  答:《办法》共分为六章四十四条,要紧内容是:
  第一章:要紧规定了立法根据、立法宗旨与原则、立法调整对象、网络商品经营者与网络服务经营者经营原则、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促进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进展的职责与任务与行业自律等方面的内容。
  第二章:要紧规定了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规范。规范的内容覆盖网络商品交易及
有关服务行为的全部过程与各个环节。要紧内容包含市场主体准入、商品准入、交易信息、交易合同、交易凭据、交易竞争、注册商标专用权与企业名称权等权利的保护、消费者与经营者权益保护等方面。
  第三章:要紧规定了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的义务与责任。要紧规定了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在平台交易主体准入,商品准入,交易信息检查监控、使用、储存,注册商标专用权、企业名称权等权利保护,经营者商业秘密与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消费者权益保护,网络平台服务合同签订,网络平台规章制度制定,协助配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网络违法行为等方面的义务与责任。同时制定了鼓励、提倡网络交易平台建立消费者权益保护与交易信用评估服务自律制度等方面的内容。
  第四章:要紧规定了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监督管理职责。一是规定了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职责及分工;二是规定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监管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的基本方式;三是规定了网络违法行为管辖权,按照有利于保护权益、便于查处的原则,规定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违法行为由发生违法行为的网站的经营者住所所在地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管辖;四是规定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与国家有关行政执法部门之间配合协作工作方面的内容。
  第五章:要紧规定了违反《办法》的法律责任。一是规定违反《办法》规定的行为,凡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二是规定违反《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依照《办法》的规定进行处罚。
  电话报警系统4. 问:在促进进展方面,《办法》规定了什么办法与措施?
  答:服务进展是工商行政管理工作的根本目的,是落实执政兴国第一要务的基本要求。促进网络商品交易健康进展,是扩大居民消费需求、拉动经济增长的重要举措,是转变经济进展方式的重要途径,是制造与扩大就业的重要渠道。因此,《办法》在制定过程中始终高举进展的大旗,并将促进进展、促进健康进展的原则贯彻到《办法》始终。 快速插头
  《办法》规定了促进进展的原则、方式与方法。具体包含下列几个方面:
  第一,制定并支持实施促进网络经济进展的办法与措施。《办法》第四条明确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鼓励、支持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的进展,实施更加积极的政策,促进网络经济进展。提高网络商品经营者与网络服务经营者的整体素养与市场竞争力,发挥网络经济在促进国民经济与社会进展中的作用。该条款将促进进展明确规定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网络商品交易监管的首要职责。
  第二,为网络商品与服务交易提供公平、公正、规范、有序的市场环境。公平、公正、规范、有序的市场环境是网络商品交易健康进展的基础性保障,是实现健康进展的必要条件。《办法》第五条将为网络商品与服务交易提供公平、公正、规范、有序的市场环境规定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促进进展的基本职责,并在第二章、第三章有关条款中具体规定了提供公平、公正、规范、有序的市场环境的方式方法,包含规范交易行为、提倡与实施信用管理、倡导与鼓励行业与企业自律、保护交易权益,查处违法侵权行为等方面。
  第三,营造放心安全的网络消费环境。消费者的信任是网络市场进展的基础,经营者的信任是网络市场进展的根基。能否有效保护网络消费的合法权益、保护网络交易主体的合法权益,关系到网络市场能否协调可持续进展。只有切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只有切实保护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进展才会有坚实的基础。因此,《办法》将保护消费者与经营者合法权益规定为促进进展的基础性、制度性办法与措施,并在第二章、第三章、第四章从交易主体资格、交易商品、交易信息、交易合同、交易凭证、交易纠纷的调解处理方式方法、途径与程序等方面作出了全面规定。
  第四,鼓励支持自律。网络市场的规范有序是网络经济进展的内在必定要求。对秩序的要
求产生了自律与他律两种不一致形式的保护秩序的方式,其中经营者、行业自律是基础。只有经营者与行业自觉保护秩序,网络商品交易健康进展才能有坚实的基础。《办法》将经营者与行业自律作为保护网络商品交易秩序、促进网络商品交易健康进展的重要措施,积极鼓励与倡导经营者与行业自律。第一,鼓励与倡导行业自律。《办法》第九条规定,鼓励、支持网络商品经营者与网络服务经营者成立行业协会,建立网络诚信体系,加强行业自律,推动行业信用建设。第二,鼓励、支持网络商品经营者与网络服务经营者自律。其中,重点鼓励、支持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自律。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是保护网络交易平台秩序的第一责任人,在网络商品交易平台主体准入、商品准入、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方面具有把关与检查监控的重要责任。提供网络商品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确实承担起保护网络市场秩序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因此,《办法》将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经营者的自律作为重点内容,在第三章中分别从经营者资格审查、商品与服务信息检查监控、消费者权益保护、信用评估与披露等方面鼓励与支持自律,给予其相应的权利与义务。
  精密触发器5. 问:在保护消费者权益方面,《办法》规定了什么方法与措施?
  答: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既是制定《办法》的重要指导原则,又是《办法》的要紧内容之一。《办法》根据网络消费特点,从消费者有效识别网络经营主体真实身份、网络商品与服务经营行为规范、交易合同、交易凭证、交易信息保护、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保护消费者权益应当履行的义务、消费者申诉处理办法等几个方面作出了保护消费者权益的规定。
  网络商品交易是在交易双方事先不熟悉、其间不见面的过程中完成的。因此,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重要前提条件是采取有效措施,确保“虚拟主体”还原为真实的主体。否则,网络交易主体真实身份无法界定,交易各方的责权利将无法界定,保护消费者方合法权益就成为了一句空话。按照促进进展、保护权益、规范秩序、鼓励自律的原则,《办法》在网络商品交易主体身份识别管理上,建立了下列规则体系:
  一、已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并领取营业执照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者者个体工商户,通过网络从事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的,应当在其网站主页面或者者从事经营活动的网页醒目位置公开营业执照登载的信息或者者其营业执照的电子链接标识。
  二、通过网络从事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的自然人,应当向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
营者提出申请,提交其姓名与地址等真实身份信息;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对暂不具备工商登记注册条件,申请通过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品或者者服务的自然人的真实身份信息进行审查与登记,建立登记档案并定期核实更新,核发证明个人身份信息真实合法的标记,加载在其从事商品交易或者者服务活动的网页上。
  这套规则体系比较好地解决了虚拟空间条件下网络商品(服务)经营者主体资格真实性的识别问题,能够保障“虚拟主体”还原为真实的主体,为消费者有效识别查证网络商品交易主体真实身份,保护自身合法权益提供了基础性制度保障。
  在网络商品与服务经营行为规范方面,《办法》第十二条规定, 网络商品经营者与网络服务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者服务,应当遵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与《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不得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

本文发布于:2024-09-23 23:21:33,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本文链接:https://www.17tex.com/tex/1/199130.html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互联网,仅供演示用,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验证码:
Copyright ©2019-2024 Comsenz Inc.Powered by © 易纺专利技术学习网 豫ICP备2022007602号 豫公网安备41160202000603 站长QQ:729038198 关于我们 投诉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