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委巡察人才库管理办法

  区委巡察人才库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适应巡察工作常态化要求,加强巡察人才队伍建设,根据《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关于市县党委建立巡查制度的意见》(中办发〔2017〕43 号)和中央、省委有关精神,以及省纪委、省委组织部《关于选派优秀干部参加巡视(巡察)工作的意见(试行)》(湘纪发〔2018〕7 号)和《中共常德市委巡察人才库管理办法》(常巡发〔2018〕1 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区委巡察人才库管理遵循"政治优先、注重实绩,总体规划、分类选拔,动态管理、进退有序"的原则,规模控制在 100 人左右,分为副组长和组员(专业人才)两类人选。
  第三条 区委巡察人才库建在区委巡察办。人才库的建设由区委组织部负责,人才库的管理由区委巡察办负责。
  第二章 资格条件
  第四条 区委巡察人才库人选一般从全区在职公务员特别是后备干部中选拔产生,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中共党员;
  (二)政治观念强,能够坚定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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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坚持原则,敢于担当,责任意识强;
  (四)熟悉党务和相关政策法规,具有较强的发现问题、沟通协调、文字综合等能力;
智能家居管理系统  (五)遵章守纪,依法办事,公道正派;
  (六)清正廉洁,自身形象好,众公认度高;
  (七)身体健康,能胜任工作要求。
有机溶剂回收  第五条 区委巡察人才库人选还应当满足以下具体条件:副组长人选为副科级领导干部,年龄原则上不超过 45 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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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条 拟提拔、新提拔的党员干部纳入巡察人才库。
  第三章 选拔使用
  第七条 区委巡察人才库主要采取组织确定和单位推荐相结合的方式产生。区委巡察办会同区纪委、区委组织部研究提出建议名单,并报区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审定。临时授权巡察组组长、副组长人选,原则上由组织上直接确定。纳入巡察人才库的专业人员,由区委组织部组织相关单位推荐后提出,纪检监察专业人员由区纪委提出。
  第八条 参加每轮巡察的人员抽调在每轮巡察方案确定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区委巡察办从人才库中挑选提出人员名单,经区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由区委组织部、区纪委组织部分别抽调到位。
  第九条 在正式开展巡察工作前,由区委巡察办采取个别座谈和与本人面谈的方式对抽调人员进行考察,重点考察了解人选的政治素质、专业能力、工作作风、廉洁自律等各方面的情况。考察中,发现人选不适合参与巡察工作的,将情况反馈区委组织部,区委组织部再与相关单位沟通予以更换。
  第十条 参加巡察的人员原则上一抽一年。
  第十一条 区委巡察人才库人员参与巡察工作时,应当按有关规定参加巡察机构的党组织生活。
  第四章 管理培训
  第十二条 区委巡察人才库原则上每两年调整一次,根据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也可适时调整。
  第十三条 巡察人才库人员参与巡察期间,不承担原单位工作,所在单位须保留其职务和工资福利待遇,工作经费由区委巡察办负责。
  第十四条 对参与巡察人员的考核由区委巡察办会同区委组织部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 区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应当根据工作需要,有针对性地安排巡察工作人员参加省委、市委巡察机构组织的学习培训,区委巡察办要组织好专题培训。
  第十六条 参与巡察人员在巡察工作期间,若存在违反巡察工作纪律、开展工作不力等情
况的,巡察组先报巡察办,巡察办报区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将相关人员退回原单位。参与巡察人员在巡察期间的现实表现情况,纳入年度考核内容,作为表彰奖励和选拔任用的重要参考。
  第五章 附则
塑料空心球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区委巡察办负责解释。
  (本资料仅供参考,请以正式文本为准)

本文发布于:2024-09-21 13:43:07,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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