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定机关 | |
公布日期 | 2007.06.11 |
彩印业务施行日期 | 2007.06.11 |
文号 | |
一体机教学主题类别 | 税务综合规定 |
效力等级 共沸精馏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时效性 | 现行有效 |
| 数控转塔冲床模具 |
正文:
----------------------------------------------------------------------------------------------------------------------------------------------------
南宁市国家税务局专业人才库管理暂行办法
(2007年6月11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完善南宁市国税系统人才管理机制,充分发挥国税系统各类专业人才的作用,根据自治区国家税务局人才强税战略要求,结合市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南宁市国税系统专业人才库的组建、使用及监督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专业人才库具体包括税收、计算机、行政管理等各类专业人才。
第四条 南宁市国税系统专业人才库的建设和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 公开选拔、择优录取;
(二) 分开建设、动态管理;
(三) 人才自律、发挥效用。
第五条 市局人事教育科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旨在通过建立专业人才库,全面掌握具有专业特长人员的基本情况,并有针对性的实施专业技术培训,进一步培养各专业的岗位能手,为全市国税系统各方面工作提供人才保障。 第二章 人才库的建立
第六条 专业人才库应满足全市国税系统开展税收征管、行政管理、信息化建设等各项中心工作所需要的专业人员。人才库的建立采取逐年递增的方式,人才库总人数不超过全市国税系统人数的20%。计划2007年达到10%,以后每年按2.5%比例递增,2011年达到20%。
塑料件的设计 第七条 加强组织领导,市局成立专业人才库领导小组,小组由市局领导、市局机关相关科室及聘请相关专业人员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局人事教育科,负责日常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分别下设税收征管、行政管理和计算机三类考评组,税收征管类考评组由政策法规科、流转税科、所得税科、征管科、国际税务管理科、进出口税收管理科、计划征收科、车购办、票管中心及稽查局派员组成;计算机类考评组成员由信息中心派员组成;行政管理类考评组由办公室、财务管理科、人事教育科、党办、监察室、机关服务中心派员组成。
第三章 人才库人员的选拔
第八条 专业人才库人员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遵纪守法,爱岗敬业,廉洁律己,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思想品德;
(二)按照有关规定取得相关资格证书;
(三)在本专业或岗位有较扎实的理论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具有较好的文字写作能力,熟悉本专业或岗位情况和动态;
(四)从事税务工作3年以上,具有一定的工作经验,能够独立承担、如期完成受托相关工作;
(五)身体健康,年龄一般不超过50周岁,具有一定专长的人员年龄可适当放宽(师资库人员年龄可延长至55周岁)。
第九条 入选专业人才库采取单位推荐和个人申请2种方式,单位推荐的应当事先征得被推荐人的同意。申请人或被推荐人须填写《南宁市国税系统专业人才库入选申请(推荐)表》,并报送相关材料,符合规定条件的,经市局专业人才库各类考评组考评、报领导小组审定通过后,入选专业人才库并予以公告。
第十条 入选专业人才库的人员保持相对稳定,并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进行补充更新,一般通过市局相关科室或基层单位推荐、专业人才库领导小组审定的方式确定入选人员。入选自治区国税局人才库的人员直接入选市局人才库,对入选市局人才库的人员市局发给《南宁市国税系统专业人才库资格证》。
第四章 人才库的管理和人员待遇
第十一条 对专业人才库实行动态管理,每年结合年度考核对各类专业人员进行工作业绩等方面的考核,考核标准根据各年度市局工作实际确定,同时根据考核结果进行调整,年度考核、调整工作于每年的3月底前完成,对保留在人才库的人员重新核发《南宁市国税系统人才库资格证》。
第十二条 市局建立专业人才信息库,收集入选专业人才库人员的学历、业务专长、工作业绩等有关信息及人员变动情况,市局人事教育科负责入选人员电子信息库的管理和维护工作。
第十三条 人才库实行资源共享、统筹安排、均衡使用。抽调人才库人员执行工作任务时,
市局人事教育科必须书面通知被调用人员所在单位。各单位应积极支持配合,保证人员及时到位,并做好工作交接。
第十四条 入选人才库被调用人员在调用期间,原单位应保留其职务、工资和福利待遇,其在调用单位的工作经费由调用单位负责解决。被调用人员在调用期间,应当服从命令听指挥,认真负责地完成任务。对不能按规定完成任务、违反工作纪律或不听从指挥的人员,取消其人才库人员资格。
第十五条 各单位(部门)应将入选人才库的人员优先纳入本级人才培养计划,按照统一规划、分级实施的原则,对人才库人员进行定期培训。在组织外出考察、研修和学习时,也应从入选人才库的人员中优先选择。
第十六条 人才库人员因工作需要须对专业类别进行调整的,应经市局专业人才库领导小组同意方可变动。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市局已建立的税务稽查人才库、税收执法检查人才库,全部纳入相应的专业人
才库统一管理。已有具体管理办法的,按照有关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第十八条 为满足各类专业人才管理的需要,市局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各类专业人才库的管理办法
第十九条 本规定由市局人事教育科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