井控管理十七项制度

井控管理十七项基本制度
第一条 井控分级管理制度
总部及油田企业单位)均应成立井控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井控工作。
钻井、测井、录井、井下作业与试油(气)等专业化公司和油气生产单位,以及设计、监督、井控设备检验维修等单位应成立由行政正职为组长,相关职能部门参加的井控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单位井控工作。
各钻井、测井、录井、井下作业、采油(气)等基层队伍,应成立以队长为组长的井控工作领导小组。交叉作业或联合作业现场,应成立以主要作业单位为组长,业主与相关单位参加的现场井控领导小组。
第二条 井控工作责任制度
井控工作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级井控工作领导小组及成员部门均负有井控工作责任。
化妆品包装瓶
油田企业(单位)是井控安全管理责任主体,对企业(单位)井控安全负全责。油田企业及其所属油气生产单位、专业化公司、设计监督机构和井控设备检验维修单位应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并结合井控管理实际,明确企业(单位)及部门井控工作职责。
总部、油田企业、油气生产单位或专业化公司等各级井控监督、管理部门均应设置井控专职岗位,确保井控责任制的落实。
第三条 井控工作检查制度
各级井控工作领导小组应定期组织开展井控检查工作。其中,集团公司每年组织一次,油田企业每半年组织一次,专业化公司及油气生产单位每季度组织一次,基层单位每月度组织一次。
第四条 井控工作例会制度
各级井控工作领导小组应定期召开井控工作例会,认真总结、部署井控工作,并及时研究解决井控管理和监督方面存在的问题。其中,集团公司每年召开1次,油田企业每半年1次,各专业化公司及油气生产单位每季度1次,基层单位每月1次。
第五条 井控持证上岗制度
各级主管领导、管理人员和相关岗位操作人员应接受井控技术和H2S防护技术培训,并取得“井控培训合格证”和“H2S防护技术培训证书”。
第六条 井控设计管理制度
油气井工程设计和施工设计均应设立《井控专篇》。《井控专篇》应以井控安全和防H2S等有毒有害气体伤害为主要内容。所有设计均应按程序审批,未经审批不准施工“三高”油气井应由企业分管领导审批。
第七条 甲方监督管理制度
“三高”油气井、预探井和其他重点井应实行驻井监督工作制;一般开发井可实行“一般工序巡视监督,关键工序现场监督”工作制。现场监督人员除应履行工程质量监督职责外,应同时负责监督井控和HSE工作。
第八条 井控和H2S防护演习制度。
演习应按程序进行,并通知现场服务的其他专业人员参加。演习应做好记录,包括班组、时间、工况、经过、讲评、组织人和参加人等。
钻井井控演习应分正常钻井、起下钻杆、起下钻铤和空井等4种工况。常规井演习应做到每班每月每种工况不少于1次,钻开油气层前需另行组织1次;高含H2S井演习应包含H2S防护内容,钻开含H2S油气层100m前应按预案程序组织1次以H2S防护为主要目的全员井控演习。
试油(气)与井下作业应分射孔、起下管柱、诱喷求产、拆换井口、空井等5种工况组织井控演习。常规井演习应每井(每月)每种工况不少于1次;含H2挤压件S井在射开油气层前应按预案程序和步骤组织以预防H2S为主要目的全员井控演习。
含H2S油气井钻至油气层前100m,应将可能钻遇H2S层位的时间、危害、安全事项、撤离程序等告知1.5km范围内人员和政府主管部门及村组负责人。
烷基叔丁基醚第九条 井控设备管理制度
实行井控设备定期报废制度。防喷器报废年限为便携式洒弹器13年,控制装置报废年限为15年,管汇及
阀组报废年限为13年。延期使用须经第三方专业检验合格,且延期年限不超过3年。用于“三高”油气井的井控设备,累计使用时间不宜超过7年,超过7年应加密检测并监控使用。
第十条 专业检验维修机构管理制度
北斗接收机井控设备专业检验维修机构应以检验维修点为基本单位取得独立资质,未取得资质不得从事相应级别的井控检验维修工作。
防喷器组检验维修后,应按井场联接形式组装后进行低压和额定工作压力试压;用于“三高”气井的防喷器组应做等压气密检验。
专业检验维修机构应按照逐台、逐项的原则,建立防喷器、控制系统、阀组、管汇等使用维修档案。
第十一条 井控装置现场安装、调试与维护制度
基层队应按设计安装使用井口设备、井控装备和气防器具,并认真做好日常检验维护和记录填写。
钻井与试油(气)防喷器除日常维护保养外,应定期进行检查。定期检查分3月期检查、1年期检查和3年期检查3类,检查方式和检查项点应执行SY/T616《防喷器的检查和维修》。对浅井、中深井、深井、超深井防喷器的具体检查频次,油田企业可根据实际自行确定。
井下作业防喷器使用期满6个月应进行检测;使用期满仍须继续使用的,应经现场试压检验合格,待施工结束时再送回车间进行检测。
第十二条 开钻(开工)检查验收制度
承钻“三高”气井,最后一次钻开主要油气层前的开钻检查验收,应经施工企业自行组织检查验收合格后,再由甲方企业组织正式开钻检查验收。开钻检查验收应由企业副总师以上领导带队,并由工程、生产、设备、安全、环保等部门人员参加。
第十三条 钻(射)开油气层审批(确认)制度
(一)钻井施工钻开油气层审批制度。钻开第1套油气层100m前,施工企业在自检合格的基础上应向业主企业提出钻开油气层申请,经检查验收合格并获批准后方可钻开油气层;
获准1个月未能钻开,须重新组织检查验收。“三高”气井若包括多个差异较大的主要油气层,则每钻开一层须检查验收1次。 “三高”气井钻开主要气层检查验收,应由油田企业副总师以上领导带队,并由工程、设备、安全、环保等管理部门人员参加。
(二)射孔作业射开油气层确认制度。下入射孔前,施工主体单位应向业主单位提出射开油气层申请,经现场监督人员确认同意后,方可射开油气层。
第十四条 干部值班带班制度
钻井施工、试油(气)和井下作业均应实行干部24h值班制度。开发井从钻开产层前100m,探井从安装防喷器到完井期间,均应有干部带班作业“三高”区域进行试油(气)作业,应有干部带班作业。剪力墙加固
第十五条 坐岗观察制度
开发井从钻开油气层前100m,探井从安装防喷器到完井,均应安排专人24h坐岗观察溢流,坐岗由钻井人员、泥浆人员和地质录井人员负责。试油(气)和井下作业施工应安排专人观察井口,发生溢流应按程序处置并上报。
第十六条 井喷应急管理制度
(一)钻井施工、试油(气)施工、井下作业和油气生产井应按“一井(站)一案”原则编制工程和安全综合应急预案。安全应急预案应包括防井喷失控、防H2S泄漏和防油气火灾爆炸等3个子预案。
(二)钻井施工、试油(气)施工、井下作业防井喷失控和防H2S泄漏应急预案,除满足规定编制要素外,还应明确规定双方应急责权、点火条件和弃井点火决策等。
(三)钻井队、试油(气)队和井下作业队分别是钻井施工、试油(气)施工和井下作业的应急责任主体,所有配合施工作业和后勤服务的队伍,其应急预案均应服从责任主体单位的应急预案,并服从应急指挥。
(四)安全应急预案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应报当地政府和上级安全部门审查备案。
第十七条 井喷事故管理制度
(一)根据事故严重程度,井喷事故由大到小分为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Ⅰ级井喷事故:
发生井喷失控造成H2S等有毒有害气体溢散,或窜出地表、窜入地下矿产采掘坑道、伴有油气爆炸着火、危及现场及周边居民生命财产安全。Ⅱ级井喷事故:发生井喷失控,或虽未失控但导致H2S等有毒有害气体喷出,对人员存在伤害可能,或对江河湖泊和环境造成较大污染。Ⅲ级井喷事故:发生井喷事故,24时内仍未建立井筒压力平衡,且短时间难以处理。Ⅳ级井喷事故:发生一般性井喷,企业在24时内重新建立了井筒压力平衡。
(二)发生井喷、井喷失控或H2S泄漏事故,事故单位应立即上报并迅速启动预案。Ⅰ级和Ⅱ级井喷事故应在2时内报至集团公司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和办公厅总值班室,并同时报地方政府相关部门;Ⅲ级井喷事故应及时报集团公司进行应急预警。
(三)发生井喷事故或H2S泄漏事故,均应按照“四不放过”原则调查处理。

本文发布于:2024-09-21 16:17:04,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本文链接:https://www.17tex.com/tex/1/196840.html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互联网,仅供演示用,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

标签:油气   单位   工作   作业   企业   人员   检查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验证码:
Copyright ©2019-2024 Comsenz Inc.Powered by © 易纺专利技术学习网 豫ICP备2022007602号 豫公网安备41160202000603 站长QQ:729038198 关于我们 投诉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