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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沟槽回填 运动地垫 3.5.1 给水排水管道施工完毕并经检验合格后,沟槽应及时回填。回填前,应符合下列规定: 3.5.1.1 预制管铺设管道的现场浇筑混凝土基础强度,接口抹带或预制构件现场装配的接缝水泥砂浆强度不应小于是5N/mm2; 3.5.1.2 现场浇筑混凝土管渠的强度应达到设计规定; 3.5.1.3 混合结构的矩形管渠或拱形管渠,其砖石砌体水泥砂浆强度应达到设计规定;当管 渠顶板为预制盖板时,并应装好盖板; 3.5.1.4 现场浇筑或预制构件现场装配的钢筋混凝拱形管渠或其他拱形管渠应采取措施,防 止回填时发生位移或损伤。 3.5.2 压力管道沟槽回填前应符合下列规定: 3.5.2.1 水压试验前,除接口外,管道两侧及管顶以上回填高度不应小于0.5m;水压试验合 格后,应及时回填其余部分; 3.5.2.2 管径大于900mm的钢管道,应控制管顶的竖向变形。 3.5.3 无压管道的沟槽应在闭水试验合格后及时回填。 3.5.4 沟槽的回填材料,除设计文件另有规定外,应符合下列规定: 3.5.4.1 回填土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槽底至管顶以上50cm范围内,不得含有机物、冻土以及大于50mm的砖、石等硬块;在 抹带接口处、防腐绝缘层或电缆周围,应采用细粒土回填; (2)冬期回填时管顶以上50cm范围以外可均匀掺入冻土,其数量不得超过填土总体积的 15%,且冻块尺寸不得超过100mm 。 3.5.4.2 采用石灰土、砂、砂砾等材料回填时,其质量要求应按设计规定执行。 3.5.5 回填土的含水量,宜按土类和采用的压实工具控制在最佳含水量附近。 3.5.6 回填土的每层虚铺厚度,应按采用的压实工具和要求的压实度确定。对一般压实工具,铺土厚度可按表3.5.6中的数值选用。 回填土每层虚铺厚度 表3.5.6
3.5.7 回填土每层的压实遍数,应按要求的压实度、压实工具、虚铺厚度和含水量,经现场试验确定。 3.5.8 当采用重型压实机械压实或较重车辆在回填土上行驶时,管道顶部以上应有一定厚度的压实回填土,其最小厚度应按压实机械的规格和管道的设计承载力,通过计算确定。 3.5.9 沟槽回填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3.5.9.1 砖、石、木块等杂物应清除干净; 3.5.9.2 采用明沟排水时,应保持排水沟畅通,沟槽内不得有积水; 3.5.9.3 采用井点降低地下水位时,其动水位应保持在槽底以下不小于0.5m。 3.5.10 回填土或其他回填材料运入槽内时不得损伤管节及其接口,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3.5.10.1 根据一层虚铺厚度的用量将回填材料运至槽内,且不得在影响压实的范围内堆料; 3.5.10.2 管道两侧和管顶以上50cm范围内的回填材料,应由沟槽两侧对称运入槽内,不得直 接扔在管道上;回填其他部位时,应均匀运入槽内,不得集中推入; 3.5.10.3 需要拌和的回填材料,应在运入槽内前拌和均匀,不得在槽内拌和。 3.5.11 沟槽回填土或其他材料的压实,应符合下列规定: 3.5.11.1 回填压实应逐层进行,且不得损伤管道; 3.5.11.2 管道两侧和管顶以上50cm范围内,应采用轻夯压实,管道两侧压实面的高差不应超 过30cm。 3.5.11.3 管道基础为土弧基础时,管道与基础之间的三角区应填实。压实时,管道两侧应对 称进行,且不得使管道位移或损伤; 3.5.11.4 同一沟槽中有双排或多排管道的基础底面位于同一高程时,管道之间的回填压实应 与管道与槽壁之间的回填压实对称进行; 3.5.11.5 同一沟槽中有双排或多排管道但基础底面的高程不同时,应先回填基础较低的沟 槽;当回填至较高基础底面高程后,再按上款规定回填; 3.5.11.6 分段回填压实时,相邻段的接茬应呈接梯形,且不得漏夯; 3.5.11.7 采用木夯、蛙式夯等压实工具时,应夯夯相连;采用压路机时,碾压的重叠宽度不 得小于20cm; 3.5.11.8 采用压路机、振动压路机等压实机械压实时,其行驶速度不得超过2km/h 。 3.5.12 管道沟槽位于路基范围内时,管顶以上25cm范围内回填土表层的压实度不应小于87%,其他部位回填土的压实度应符合表3.5.12的规定。 3.5.13 管道两侧回填土的压实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3.5.13.1 对混凝土、钢筋混凝土和铸铁圆形管道,其压实度不应小于90%;对钢管道,其压 实度不应小于95%; 沟槽回填土作为路基的最小压实度 表3.5.12
注:1.表中重型击实标准的压实度和轻型击实标准的压实度,分别以相应的标准击实试验法求得的最大干密度为100%; 2.回填土的要求压实度,除注明者外,均为轻击实标准的压实度(以下同)。 3.5.13.2 矩形或拱形管渠的压实度应设计文件规定执行;设计文件无规定时,其压实度不应 小于90%; 3.5.13.3 有特殊要求管道的压实度,应按设计文件执行; 3.5.13.4 当沟槽位于路基范围内,且路基要求的压实度大于上述有关款的规定时,按本规范 第3.5.12条执行。 切口铣刀 3.5.14 当管道覆土较浅,管道的承载力较低,压实工具的荷载较大,或原土回填达不到要求的压实度时,可与设计单位协商采用石灰土、砂、砂砾等具有结构强度或可以达到要求的其他材料回填。为提高管道的承载力,可采取加固管道的措施。 3.5.15 没有修路计划的沟槽回填土,在管道顶部以上高为50cm,宽为管道结构外缘范围内应松 填,其压实度不应大于85%;其余部位,当设计文件没有规定时,不应小于90%(图3.5.15)。 处于绿地或农田范围内的沟槽回填土,表层50cm范围内不宜压实,但可将表面整平,并宜预留沉降量。 图3.5.15 没有修路计划的沟槽回填土部位划分 1——圆形管道两侧; 2——矩形或拱形管渠两侧; 3——管道顶部以上松填部位;4——其余部位 3.5.16 管道沟槽回填土,当原土含水量高且不具备降低含水量条件不能达到要求压实度时,管道两侧及沟槽位于地基范围内的管道顶部以上,应回填石灰土、砂、砂砾或其他可以达到要求压实度的材料。 3.5.17 检查井、雨水口及其他井室周围的回填,应符合下列规定: 3.5.17.1 现场浇筑混凝土或砌体水泥砂浆强度应达到设计规定; 3.5.17.2 路面范围内的井室周围,应采用石灰土、砂、砂砾等材料回填,其宽度不宜小于 40cm; 3.5.17.3 井室周围的回填,应与管道沟槽的回填同时进行;当不便同时进行时,应留台阶形 接茬; 3.5.17.4 井室周围回填压实时应沿井室中心对称进行,且不得漏夯; 3.5.17.5 回填材料压实后应与井壁紧贴。 3.5.18 新建给水排水管道与其他管道交叉部位的回填应符合要求的压实度,并应使回填材料与被支承管道紧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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