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案例

票据抗辩分析:
1、甲为出票人,因汽车买卖而签发自己为付款人的汇票交给乙。按照双方的约定,在乙交付汽车的同时,甲亦承兑了自己签发的汇票。未几,甲、乙双方就因汽车质量纠纷而诉诸法院。诉讼期间,乙又将本案所涉汇票背书给知悉该诉讼的丙。
请问:(1)丙能否向甲主张票据权利,为什么?     
(2)假如甲在质量纠纷诉讼中全部胜诉,其退货给乙的主张得到法院支持,甲据此拒绝支付票款给丙,那么,甲的这种抗辩属于什么性质的抗辩?   
(3)在本案中,甲作为出票人与承兑人的抗辩权是否相同
答:盛泽坯布网(1)丙虽然明知前手与出票人之间有抗辩事由,仍然受让票据,但并非恶意或者间接恶意取得票据,也谈不上因重大过失取得票据,故仍然可以主张票据权利。但由于知情,故需继受前手对该票据权利可能存在的瑕疵.
     (2)甲无论以出票人还是以承兑人身份,均可以主张知情抗辩而对抗丙。这种抗辩只能对抗特定的人(直接法律关系相对当事人或者知情人),故属对人抗辩。 
     (3)严格而言,甲作为出票人与作为承兑人的抗辩权是不同的。如前者可以主张原因关系抗辩,后者则不能。但在本案中,因主张票据权利之人不是出票时的直接法律关系相对人,故甲即使作为出票人时,对丙也只能主张知情抗辩。在此情况下,其抗辩权与作为承兑人的抗辩权行使的事由相同。
2、出票人甲将票据交付给受款人乙,乙通过背书将票据转让给丙,丙又将票据转让给丁,丁又将票据转让给戊,戊为最后持票人。 
请问:在这一系列的当事人之间,谁是票据上的前手和后手?这样的区分有何意义
答:①甲、乙、丙、丁、戊所处的地位是相互独立的,在前者被称为前手,在后者被称为后手。例如:甲为乙的前手,乙为甲的后手,甲、乙、丙、丁均为戊的前手,戊则同时是甲、乙、丙、丁的后手。②前手与后手的区分意义在于,票据上的当事人行使追索权时,只能由后手向前手追索,而前手不能向后手追索。所以在前后手的关系中,前手为债务人,后手为债权人。
3、陈某为某集团公司的总经理,陈女13哕,中学生。19999月间,陈女趁陈某疏忽,擅
自动用陈某的个人支票凭证本,冒充陈某签名签发了一张票据金额为12万元的支票,并加盖了陈某的私章,持票到某集团公司下属的某购物中心购买了一架价值12万元的遥控模型直升机。某购物中心的经理认识陈某和陈女,故对她交付的支票深信不疑。尔后,某购物中心为清偿货款将该支票背书给了某塑料玩具厂。次日,当地报纸即刊登了人民法院裁定该塑料玩具厂破产的公告。因清算组尚未成立,该厂会计科便把上述支票交其开户行人账,遭退票。理由是支票印鉴不将。清算组成立后,持该支票向票据上出票人陈某及背书人某购物中心追索,均遭拒绝。陈某的理由是:我的印鉴是我的女儿背着我盖上去的,我根本不知道,且该私章不是我的支票预留印鉴,我不负责。购物中心的理由是:持票人已破产,丧失了受领资格,等该厂清算时再说罢。     
请问:
(1)陈某的抗辩是什么性质的抗辩?如果所述各情节得以证实,其抗辩能成立吗?为什么
(2)某购物中心的抗辩是什么性质的抗辩?能否成立?为什么?     
答:(1)陈某主张私章被盗而加盖于票据的抗辩,实际上为被伪造人提出票据系伪造的抗辩,
即特定人可以对抗一切人的抗辩,属于对物抗辩。其抗辩事由如能证实,则不负票据责任,但是否应承担监护人责任则另当别论。 鞋楦机
     (2)持票人因破产而失去或被限制行为能力(qq客服系统受领资格),票据债务人只可对特定人(破产人)主张票据权利,对非破产的持票人即不可,故购物中心的抗辩属于对人抗辩,但是,本案中的清算组是在破产人失去或者被限制行为能力后,法定行使破产人债权的组织,故购物中心的抗辩不能成立。
无效合同分析:
1、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一份秘密从买卖免税香烟并运至国内销售的合同。甲公司依双方约定,按期将香烟运至境内,但乙公司提走货物后,以目前账上无钱为由,要求暂缓支付货款,甲公司同意。3个月后,乙公司仍未支付货款,甲公司多次索要无果,遂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乙公司支付货款并支付违约金。 
请问: 
1)该合同是否具有法律效力?为什么?  答:该合同属于无效合同。 
依据《合同法》第52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①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②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③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④损害社会公共利益;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属于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故为无效合同。 
2)应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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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由于合同为无效合同,合同自始、绝对、确定、永久没有法律拘束力,因此法院应驳回甲公司的诉讼请求。同时,甲公司和乙公司的交易损害了国家利益,法院可以采取民事制裁措施,没收双方用于交易的财产。
2、某商场新进一种CD机,价格定为2598元。柜台组长在制作价签时,误将2598元写为598元。赵某在浏览该柜台时发现该CD机物美价廉,于是用信用卡支付1196元购买了两台CD机。一周后,商店盘点时,发现少了4000元,经查是柜台组长标错价签所致。由于赵某用信用卡结算,所以商店查出是赵某少付了CD机货款,到赵某,提出或补交4000元或退回CD机,商店退还1196元。赵某认为彼此的买卖关系已经成立并交易完毕,商店不能反悔,拒绝商店的要求。商店无奈只得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赵某返还4000元或CD瑞利信道机。 
请问: 1)商店的诉讼请求有法律依据吗?为什么? 
答:商店的请求具有法律依据。合同法五十四条当事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识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本案符合重大误解的构成条件,所以应认定为属于重大误解的民事行为。 
吸油茶2)应如何处理? 
答:商店在本案中虽属于受损害一方,但是主要原因还是自己工作的疏忽。在要求法院帮助自己返还之后,应该给予赵某一定的补助,以表达应工作疏忽给赵某带去不变的歉意。

本文发布于:2024-09-21 19:44:56,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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