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2019年130宗典型案为样本
龚傲霜1,孙
旭2(1.安徽大学法学院,安徽合肥230601;2.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安徽马鞍山243000)
[收稿日期]2020-02-26[作者简介]龚傲霜,女,安徽马鞍山人,硕士研究生,主要从事刑法学研究;孙旭,男,安徽马鞍山人,主要从事刑法学研究。①“中国裁判网”检索,v.最后访问日期:2020年3月15日。[摘要]性侵犯罪一直是犯罪学领域研究的重点。从被害人视角防控犯罪应当检视被害
人自身诱发潜在性侵犯罪的因素。被害人被害的主观被害因素包括生理因素、心理因素,客 向初>服务器平台观被害因素包括社会因素和日常行为因素。只有减弱或者改变引发性侵犯罪的因素,才能有
助于及早和全面预防性侵犯罪。鉴于性犯罪被害女性自身就是弱势体,应依靠社会、学校、家庭监护者来实现外部预防,提升性侵防范意识和能力,通过要求被害人规范自我日常生活
实现对性侵的内部预防。
医学成像系统[关键词]性侵犯罪;被害性;被害因素;被害预防
[中图分类号]D917.6
胶囊模具[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3652(2020)05-0079-09《刑法》将有关性犯罪分为违背主体性自由和性尊严的、猥亵犯罪,以及以性交易为手段的犯罪和以牟利为目的贩秽物品犯罪。但是,严格意义上的性侵犯罪强调的是违背他人性自主权,或者在他人不具备完全的性防御能力的条件下,实施以性行为为手段、满足性欲为目的侵害行为。如果性行为未违背他人的性自主选择的权利,如在成年人聚众、组织罪中,性侵的对象不是个人的性权利而是社会道德风化,或在成年性交易中,者提供性服务是自愿的,没有伤及个人的性自由,这些都不是实质层面的性侵犯罪。实质层面的性侵犯罪仅包括《刑法》规定的罪、强制猥亵罪、侮辱妇女罪、猥亵儿童罪、引诱未成年人聚众罪、强迫罪,以及组织、引诱、容留、介绍幼女等犯罪。鉴于性侵犯罪社会危害恶劣,对性侵犯罪的防控一直备受学界关注。更多学者从犯罪人角度研究性侵犯罪的防控治理,而忽略性侵犯罪是典型的犯罪人和被害人的互动活动,因而只有从被害人的角度研究被性侵的原因,才能有效避免或减少受害人被侵害。
一、2019年130宗案统计分析
本文通过在“中国裁判文书网”检索“”的判决书发现,自2019年年初至年底案共有5658宗;通过检索“猥亵”的判决书发现,2019年年初至年底猥亵案共有3273宗,其中涉及猥亵儿童案1798宗;通过检索“侮辱妇女”的判决书发现,2019年年初至年底侮辱妇女案共173宗;通过检索“引诱未成年聚众”的判决书发现,自2019年年初至年底引诱未成年人聚众案共0宗;通过检索“强迫”的判决书发现,2019年年初至年底强迫案共176宗;通过检索“幼女”的判决书发现,2019年年初至年底幼女案共11宗①。据此汇总,2019年性侵犯罪案共有9291宗,其中案约占61%,是最典型的性侵犯罪,因此其研究价值更具有通识性和代表性。所以本文在各
擦鞋纸
长江师范学院学报Journal of Yangtze Normal University 第36卷第5期Vol.36No.52020年9月Sep.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