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矿发〔2009〕98号关于印发《大水头煤

大矿发〔200998
关于印发《大水头煤矿和
爆破作业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
矿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矿井的安全管理,规范爆破作业程序,现将《大水头煤矿和爆破作业安全管理规定》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严格按照管理规定规范操作,确保矿井安全生产。
特此通知
附件1.大水头煤矿和爆破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控制棒驱动机构2.大水头煤矿井下爆破作业申请书
二○○九年十二月七日
全自动面膜灌装机附件1
和爆破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伪装无线摄像头   
第一条 为加强煤矿爆炸物品规范购置审批、发放领用、运输储存、现场安全作业程序,监督检查到位,防止爆炸物品流失,消除煤矿爆破事故,保障职工生命安全,保护企业财产不受损失,根据《煤矿安全规程》、《煤矿爆破规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等有关法规,从严管理、强化监督、落实责任,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矿所属各单位及使用进行爆破作业的单位都必须执行本规定。
第三条 所有参与购置、运输、爆破的人员(包括爆破工、瓦检员、安检员、班组长、跟班队长、送药、装药人员),都必须熟悉爆炸材料性能和《煤矿安全规程》有关规定。
第四条 爆破工必须由经过专门培训并取得煤矿特种作业资格证的人员担任。
第二章    爆破工管理
第五条 爆破工由各施工单位管理,安检室对职责履行进行监督,爆破业务接受生产技术部门的指导。
第六条 经营部对爆破工必须建立台帐,登记造册,并将爆破工花名册分别送安检室、生产技术部、通防部、保卫科、供销公司等部门。
第七条 经营部必须按规定及时安排爆破工参加培训和复核,对培训和复核情况进行登记,并将培训、复核和爆破工持证情况及时送安检室、生产技术部、通防部、保卫科、供销公司等部门。
第八条 爆破工作业时必须随身携带有效证件上岗。证件过期不准上岗。严禁无证上岗。
第三章    管理
第九条 发爆器、放炮母线由施工单位管理,发爆器、放炮母线实行专人专用,并有专门的记录。记录中要有使用单位、爆破地点、爆破工姓名、领取和交回时间等内容。
第十条 生产技术部机电组安排专人必须定期检验发爆器的各项性能参数,并进行防爆性能检查,不符合规定的严禁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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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隔声工程 井下爆破母线必须符合标准。发爆器、放炮母线由爆破工专人保管、维修,保持良好的性能。使用前,爆破工要详细检查发爆器及放炮母线是否完好,不得使用不合格的放炮器材。
第十二条 发爆器的把手、钥匙,爆破工必须随身携带,严禁转交他人。不到爆破通电时,不得将把手或钥匙插入发爆器内。爆破后,必须立即将把手或钥匙拔出,摘掉母线并扭结成短路。
第四章  爆炸物品购置及爆破作业审批管理
第十三条 凡本矿使用爆炸物品的单位每月必须向矿供销公司提交爆炸物品消耗使用计划,供销公司审核汇总后,由采购员办理购置审批手续。对未按时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未按月上报爆炸物品购买、入库、发放、消耗等情况或私自让他人代为办理而被暂停爆炸物品供应业务,影响安全生产的,给予矿供销公司经理、主管经理各1000元的、采购员500元的。
第十四条  采购员、库管员、爆破工严格遵守一人一卡、人卡一致原则,对所持单位卡、库管员卡、爆破工卡必须妥善保管,不得转借他人。如有违犯,罚持卡人300元并记“三违”一次。
第十五条  所有井下爆破作业必须填写《大水头煤矿井下爆破作业申请书》(见附件2),报经安检室当天值班主任审批同意(签字)方可施工。各涉爆单位每月27日将井下爆破管理台帐及火工品领用单交安检室主管主任统一管理。安检室必须建立井下管理台账,对台账内当天井下各班次火工品消耗量及剩余量、有无瞎炮、瞎炮处理情况、归库情况登记清楚。台帐内容填写不全,登记不清的给予安检室主管主任及值班主任200元,当班安检员、跟班队长各300元,爆破工300元并记“三违”一次。
第五章  爆炸物品运输、装卸、储存管理
第十六条  地面运输时,采购员在厂家办理完购置手续后将出厂传票交与厂家运送部门,由生产厂家专车专运到库后,采购员将单位卡交给库管员用手持机验卡,扫描箱、条码盒,确认爆炸物品数量、种类等无误方可入库。
第十七条  装卸爆炸物品人员必须做到身穿棉布衣服、轻装轻放并按规定整齐码放,严禁撞击。对于不按规定装卸的人员300元并记“三违”一次。
第十八条  、必须按规定分库分类存放,爆炸物品库存数量、规格、品种要做到日清、旬结,账、卡、物相符。对于不登记、登记不清、库管员代爆破工签名以及台账记录与卡、物不符的,给予供销公司经理及分管经理各500元、当班库管员300元并记“三违”一次。
第十九条  井下使用爆破材料的单位必须做到专人专车专送,领用前应与机运队联系,领取、后必须分别由人工背运至副井口,并分开用矿车单列运入井底车场,爆破工再从副井底车场背运至作业场所。未按规定运送、的,给予责任单位负责人200元、爆破工300元的处罚。
第二十条  由地面至副井口到井下工作场所期间的、,必须使用专用包和箱分开装运,严禁用其他工具代装;副井筒运送爆破材料必须事先通知绞车司机和井上、井下把钩工,运输速度不得超过1m/s。违反规定的,给予责任单位负责人、跟班队长、班长各200元,爆破工或把钩工、绞车司机300元,并记“三违”一次。
第二十一条  爆破工将、按照规定运到工作面后,必须由当班安检员、跟班队长清点验收、签字认可后存入专用箱内。井下除专用箱、箱外,其它任何地点严禁存放。发现乱扔、乱放、埋藏一码或一发的,给予跟班队长、班长、安检员各500--2000元,爆破工300元并记“三违”一次。
第二十二条  、背运到作业场所后,应装入工作面耐压和抗撞击、防震、防静电的专用、箱内,、应分箱存放,并加锁。发现混装等违反规定行为的,一次给予跟班队长、班长以及爆破工各500元并记“三违”一次。
第二十三条  现场箱必须存放在干燥无滴水、支护完整、远离电气设备的爆破安全警戒线以外的安全地点。箱与箱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10m。不按规定存放,发现一次处罚爆破工300元并记“三违”一次。
第二十四条  严禁在皮带上或刮板运输机上运送爆炸物品,发现在皮带上或刮板运输机运送爆炸材料的,对责任单位队长、书记、跟班队长、安检员各500元,爆破工300元并记“三违”一次。
第二十五条  保卫科、供销公司必须对库每月不少于6次的安全检查。对爆炸物品计划编制、验收、入库、出库、退库、储存、保管和帐、卡、物台帐记录全面检查,防范措施全面落实,查出隐患及时整改。
第二十六条  严防爆炸物品流失。出现流失现象及时报告调度室和分管领导。对于隐瞒不报的单位和个人分别给予5000500元,并对跟班队长给予撤职处分,因个人失职造成爆炸物品流失被盗的,将立案侦察严肃处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严禁私拿、私用、盗窃爆炸物品。出现此类情况,给予责任单位10000元,当事人100010000元,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矿籍处分,并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爆炸物品发放、领用、清退管理
第二十八条  库管员必须按规定进行爆炸物品发放,对于未办理审批手续而擅自发放的,给予库管员300元并记“三违”一次。库管员对所有入库的必须进行全电阻测试,未经测试的不准发放。
第二十九条  库管员必须按相关规定以及审批单的数量如实发放,并及时做到台账登记,台账填写认真细致,不得随意涂改。对于违反规定的人员给予300元的,给供销公司经理及分管经理各200元。
第三十条  爆破员领用爆炸物品时必须携带帆布包和专用箱领取爆炸材料,无卡或他人用卡代领或使用其他工具装运的,库管员应予拒绝发放。
第三十一条  采购员、爆破工、库管员严格遵守一人一卡、人卡一致的使用原则,对所持单位卡、爆炸员卡、库管员卡必须妥善保管,且要记住个人密码,不得转借他人使用,以防冒用,更不得损坏、丢失。
第三十二条  各使用火工品的单位必须建立领取、清退台帐。爆破地点使用的、的数量、品种应符合《作业规程》中爆破作业说明书或安全技术措施的规定,由爆破工持有效证件和单位领导签发的领料单领取。爆破工必须认真填写《爆炸物品领用记录台帐》,领取量不得超过当班使用量,当班有剩余的必须由跟班队长、班长、安检员、爆破工清点后负责移交下一班,并办理交接手续。当该项爆破工程完成后,未使用完的火工品必须经跟班队长、班长、安检员、爆破工清点,签字验收后由爆破工及时交回爆炸材料库。未按
规定办理的,给予单位负责人、跟班队长、班长、安检员以及爆破工100-500元,跟班队长、班长、安检员以及爆破工各记“三违”一次。
磁石电话机第三十三条  对散包、变质、过期、失效的、要认真回收、清理、 登记造册,需要销毁的要通知保卫科、安检室、供销公司和主管矿领导按照规定报有关部门集中销毁。违反规定不按期盘库或对变质、过期、失效的未清理登记或私自销毁的,给予供销公司经理及分管经理各500元、库管员300元并记“三违”一次。
第三十四条  销毁报废爆炸物品原始记录,应载明销毁时间、数量和参加人员,并要求参与销毁爆炸物品的各部门负责人在记录上签名。
第三十五条  库管员必须持证上岗,必须身穿棉布衣服或抗静电衣服,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账、卡、 物必须交接清楚。库管员不得脱岗、离岗,无关人员严禁入内。任何人不得携带烟火、矿灯、手机进入库房。对于违反本规定处罚库管员和违规人员各300元并记“三违”一次。
第七章    爆破作业现场管理
第三十六条  爆破工必须持证上岗,无证人员严禁放炮。任何领导,无权指派无证人员放炮。对违反规定未持证上岗的,给予单位负责人300元、作业人员300元并记“三违”一次;对违章指派无证人员放炮的,给予300元并记“三违”一次。
第三十七条  爆破工必须依照说明书及安全技术措施进行爆破作业。井下爆破作业,严格执行“一炮三检”制度和“五人联锁”(爆破工、瓦检员、班组长、安检员、跟班队长)放炮制度,五人中有一人不在现场,严禁放炮作业。五人未严格履行各自检查核实责任而进行爆破作业,或未在《爆破作业申请书》上签字的,一次给予责任人300元的并记“三违”一次。
第三十八条  装配卷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一)必须在顶板完好、支架完整、避开电气设备和导电体的箱存放处。严禁坐在爆炸材料箱上装配卷。装配卷数量以当班使用数量为限。(二)装配必须防止电受震动、冲击,折断脚线和损坏绝缘层。(三)电必须由药卷顶部装入,严禁用电代替竹、木棍扎眼、电必须全部插入药卷内。严禁将电斜插在药卷的中部或捆在药卷上。(四)电插入药卷后,必须用脚线将药卷缠住,并将电脚线扭结成短路。(五)谁做的卷谁放炮,不得交给下一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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