锅 炉 机 组 篇
The Code of Erection and Acceptance 地震的模拟实验of
Electric Power Construction
Section of Steam Boiler Set
DL/T 5047—95
主编部门:电力工业部电力建设技术经济咨询中心
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标准化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工业部
saba-018前 言
《电力建设施工及验收技术规范(锅炉机组篇)》(SDJ245—88)自发布实施以来,对电力工业建设和电站锅炉施工质量的提高都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迅猛发展,电力工业的发展和发电质量的提高是社会经济发展的基本保证。为了确保对火力发电厂“安全、经济、稳发、满发"运行的要求,适应大机组、新设备施工的需要,我们组织有关人员对原规范进行了修改和补充,作了较大的改动,并经三次组织讨论和审定。 本规范所采用或引用的有关国标、行标、文件等均为1996年1月前已发布的现行标准和文件.新增标准36篇,更换新标准14篇,取消原规范附录十六中序号26标准1篇。由于新标准的引用而涉及本规范的条文修改也比较多,如高强度螺栓连接,油罐安装,焊接工艺、质量,管道安装,泵类安装,整套启动试运,化学清洗,安全阀调整,蒸汽冲洗等。 由于新设备、新工艺、新材料的出现,本规范补充增加的新条款也较多,其中“3受热面”中增加了“3。5循环泵”新增条款10条,在“5烟、风、煤管道及附属设备”中增加了“5.5烟气脱硫装置”新增条款20条,在“7.3磨煤机”中增加了“7。3.5MPS(ZGM)中速磨煤机”新增分条款10条,并新增附录6个,修改及更新附录4个,取消原附录1个。
本规范业经电力工业部审查、批准,并于1996年1月4日以电技[1996]6号文发布,编号
为DL/T5047—pstl95,自1996年5月1日起实施,原规范SDJ245—88同时废止。
本规范主编单位:电力工业部电力建设技术经济咨询中心
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标准化部
参 加 单 位:电力工业部电力建设研究所
主 编 人 员:樊九洲 陶恒声
1 总 则
1.1 一 般 规 定
1。1.1 本规范适用于容量为65~2100t/h,主蒸汽压力为3.82~25MPa,主蒸汽温度为450~550℃的国产电站锅炉机组的施工及验收;对于大于或小于上述容量和参数的机组的施工及验收工作可参考使用本规范;国外引进机组的施工及验收工作应执行制造厂的规定,如制造厂无明确规定,则应执行本规范。
1。1。2 锅炉机组安装工程应按设计和设备技术文件施工。除本规范外,有关管道、焊接、泵类、热工测量仪表等部分应与本规范相应专业技术规范配合使用:
1.1.2.1 锅炉范围内的蒸汽管道、给水管道和工业水管道的安装应执行《电力建设施工及验收技术规范(管道篇)》(DL5031—94);
1.1.2。2 承压管道配制和安装中的焊接工作应执行《电力建设施工及验收技术规范(火力发电厂焊接篇)》(DL5007-wan-10792),重要钢结构、承压部件上的非承压件应由适合该项工作并经考试合格的焊工进行焊接;
1。1。2。3 泵类安装应执行《电力建设施工及验收技术规范(汽轮机机组篇)》(DL5011—92);
1.1。2。4 热工测量仪表安装应执行《电力建设施工及验收技术规范(热工仪表及控制装置篇)》(SDJ279—90);
1.1。2.5 锅炉本体受热面及其他有关管系的防腐要求应执行《电力建设施工及验收技术规范(火力发电厂化学篇)》(DLJ58—81);
1.1。2。6 锅炉电梯、起重设备等机械设备安装应参照《电梯安装验收规范》(GB10060—93)、《机械设备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一)、(四)、(五)、(六)》[TJ231—75(一)、TJ231—78(四)、TJ231—78(五)及TJ231—78(六)]及《电梯安装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GBJ310—88)的有关规定执行;
1.1。2.7 锅炉钢结构及附属机械、设备的钢结构,若采用焊接及铆钉连接时,应参照《钢结构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J205—83)机票查询接口的有关规定执行。
1.1。3 设计变更按规定办理手续后,方准施工。设计变更资料应及时整理,妥善保管.
1.1.4 新产品和新设备的施工技术要求,如制造厂无明确规定时,应由施工单位、运行单位、设计和制造单位共同研究制定,施工中遵照执行。
1.1。5 锅炉机组安装施工,除应按本规范规定外,并应遵守国务院及有关部门颁发的安全技术、锅炉监察、劳动保护及防火等规定和《电力工业技术管理法规》[(80)电技字第26号]、《电力建设施工技术管理制度》[(80)火发字第5号]的规定。
1.1.6 锅炉机组在组合、安装前应经建设单位(业主)组织“监造"和“安检”合格,并必须按本
规范的规定对设备进行复查。如发现制造缺陷应提交业主与制造厂研究处理及签证。由于制造缺陷致使安装质量达不到本篇规范的规定时,应由业主和制造单位代表签证。
1.1。7 凡属锅炉监察范围内的锅炉部件,必须取得制造厂的设备技术文件,证明所用材料和制造质量符合劳动人事部颁发的《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劳人锅(1987)4号]或原水利电力部颁发的《电力工业锅炉监察规程》(SD167—85)的规定后,方准施工.
1.1。8 安装设备和材料均应有产品合格证书,按本规范规定应进行检验鉴定,经现场检验合格后,方准使用.
1.1.9 现场自行加工的成品或半成品(包括烟、风、煤管道等)和自行生产、配制的材料(包括炉墙、保温材料等)应按本篇规范和有关规定的要求进行检查,符合要求后方准使用。
1。1。10 设备吊装前,应对设备的临时加固设施进行全面检查,对承力焊缝应进行细致的外观检查。
1.1。11 设备安装过程中,应及时进行检查验收;上一工序未经检查验收合格,不得进行
下一工序施工.隐蔽工程隐蔽前必须经检查验收合格,并办理签证.
2-氯-5-氯甲基噻唑
1。1。12 施工中必须经常保持现场整洁。设备安装结束后、封闭前和锅炉机组启动前,必须彻底检查和清扫,内部不得有杂物存留.
1。1。13 锅炉机组的启动和验收,必须按电力工业部颁发的《火力发电厂基本建设工程启动及竣工验收规程》(电建[1996]159号)的规定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