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细则)

广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送审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立法目的和依据
第二条  详细规划和技术规定的关系
第三条  广州市平面坐标系统和高程系统
第四条  密度分区
第五条  实施性规定
第二章  城市规划编制管理
第六条  城市规划层次
第七条  “六线”控制体系
第三章  城市规划勘察测量管理
第八条  城市规划编制与城市勘察、测量
第九条  城市规划工程地质勘察
第十条  城市基础测量
第十一条  城市规划工程测量
第十二条  城市规划勘测资料管理
第四章  建设用地分类与规划管理
第十三条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
第十四条  建设用地分类
第十五条  建设用地使用性质及其兼容性
第十六条  用地面积的最小规模
第十七条  建设用地规划设计条件
第五章  详细规划管理
第十八条  建设用地技术经济指标控制
第十九条  居住用地公共设施配套要求
第二十条  竖向标高
凝胶珠第二十一条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
第二十二条  近现代优秀建筑保护
第二十三条  传统骑楼街的保护、更新和改造
第六章  建筑工程规划管理
第二十条  建设项目使用功能的确定和建设用地适建范围
第二十五条  建筑工程的高度控制
第二十条  建筑间距
第二十七条  建筑退让
第二十八条  建筑工程停车配建
第二十九条  零星建(构)筑物和建筑物外部附属物
第三十条  村民和城镇居民住宅
第七章  市政工程规划管理
第三十一条  城市道路交通
第三十二条  城市轨道交通
第三十三条  其它交通设施
第三十四条  管线的布置
第三十五条  河涌水系规划控制范围
第三十六条  市政设施
第八章  建设工程规划验收
第三十七条  规划验收
侧翻手机第三十八条  分期验收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用语说明
第四十条  溯及力
第四十一条  生效日期
附表:
金银花绿原酸
附表一: 居住用地人口密度、建筑密度和容积率控制指标表
附表二:工业用地通用厂房建筑密度及容积率控制指标表
附表三:加密芯片普通仓储用地建筑密度及容积率控制指标表
附表四:公园内部用地比例
附表五:居住建筑建筑间距表
附表六:建筑工程临规划道路边线、河道规划控制边线退让规定
附表七:建筑工程临铁路边轨中线退让规定
附表八:建筑工程临架空电力线导线边线退让规定
附录:名词解释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立法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城市规划和建设管理,保障城市规划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广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
管理条例》和《广州市城市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广州市城市总体规划,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永磁同步电机转子详细规划和技术规定的关系
各项建设工程的建设,应当按照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详细规划没有作出规定或者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应当按照上层次城市规划和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广州市平面座标系统和高程系统
在本市行政区内制定、实施城市规划和进行建设应当采用广州市平面坐标系统和广州市高程系统。
第四条  密度分区
为了科学地实施规划管理,将广州市划分成不同的密度分区,在不同密度分区内制定、实施城市规划和进行建设应当符合所在密度分区的规划控制指标。密度分区的划分以及不同密度分区的规划控制指标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另行规定。
第五条  实施性规定
广州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规定,制定具体的实施性规定。
第二章  城市规划编制管理
第六条  城市规划层次
城市规划分为下列四个层次:
(一)城市总体规划层次,包括城市总体发展战略规划、城市总体规划、近期建设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层次的专项规划及城市设计。
(二)分区规划层次,包括片区发展规划、分区规划、建制镇总体规划和分区规划层次的专项规划及城市设计。
(三)控制性详细规划层次,包括规划管理单元控制性规划导则、控制性详细规划、村庄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层次的专项规划及城市设计。
(四)修建性详细规划层次,包括修建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层次的专项规划及城市设计。
第七条  “六线”控制体系
在编制片区发展规划和分区规划时应当划定紫线、红线、绿线、蓝线、黄线、黑线等“六线”,并制定相关规划控制导则。城市规划区的土地利用和各项建设应当遵守“六线”规划控制导则。
第一款中的“六线”分别是指:
(一)紫线:指城市规划中用于界定广州市内的市级及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布的历史文化街区(历史文化保护区)的保护范围界线,以及历史文化街区(历史文化保护区)外经县(区)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布保护的历史建筑的保护范围界线。
(二)红线:指城市规划中用于界定城市道路广场用地和对外交通用地(管道运输用地除外)、交通设施用地的控制线。
(三)绿线:无碱速凝剂指城市规划中用于界定公共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道路绿地、生态风景林地等城市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
(四)蓝线:指城市规划中用于界定较大面积的水域、水系、湿地及其岸线一定范围陆域地区的保护范围控制线。
(五)黄线:指城市规划中用于界定市政公用设施用地范围的控制线。
(六)黑线:指城市规划中用于界定建设用地范围的控制线。
第三章  城市规划勘察测量管理
第八条  城市规划编制与城市勘察、测量
编制城市规划应当具备城市规划工程地质勘察和城市测量等必要的基础资料。城市测量应当采用广州市平面坐标系统和广州市高程系统。
第九条  城市规划工程地质勘察
城市规划工程地质勘察阶段与城市规划编制阶段相适应,分为总体规划勘察阶段和详细规划勘察阶段。编制城市规划前,应当取得相应的符合《城市规划工程地质勘察规范》(CJJ57-94)规定的城市规划工程地质勘察资料。
第十条  城市基础测量
城市基础测量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广州市平面坐标系统应当采用高斯正形投影3度带的平面直角坐标系统,投影面采用广州市平均高程面,投影长度变形值应当小于2.5cm/km。首级平面控制网的等级应当为二等,其主要技术要求应当符合《城市测量规范》(CJJ8-99)及相关技术规定。
(二)广州市高程系统应当以广州市平均高程为参考面,采用独立的高程系统。首级高程控制网的等级为二等,其主要技术要求应当符合《城市测量规范》(CJJ8-99)及相关技术规定。

本文发布于:2024-09-22 13:37:33,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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