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庐江县万山镇程桥村河山村民组与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二审行政判决书

安徽省庐江县万山镇程桥村河山村民组与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二审行政判决书
【案由】行政  行政行为种类  行政复议 
【审理法院】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电子防盗门
【审理法院】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2.19  dmx512协议
【案件字号】(2020)皖行终1264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张志强陈默钟祖凤 
【审理法官】张志强陈默钟祖凤 
【文书类型】判决书 
usb mass【当事人】安徽省庐江县万山镇程桥村河山村民组;卢业霞;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政府;安徽省庐江县;吴腊柱 
【当事人】安徽省庐江县万山镇程桥村河山村民组卢业霞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政府吴腊柱 
【当事人-个人】卢业霞吴腊柱 
【当事人-公司】安徽省庐江县万山镇程桥村河山村民组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政府安徽省庐江县 
【代理律师/律所】吴大兆安徽中特律师事务所;梁红玉安徽禹风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吴大兆安徽中特律师事务所梁红玉安徽禹风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吴大兆梁红玉 
【代理律所】安徽中特律师事务所安徽禹风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高级人民法院 
【原告】安徽省庐江县万山镇程桥村河山村民组 
【被告】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政府 
【本院观点】庐江县政府作出的案涉行政复议决定有两项内容,一是撤销万山镇政府作出的对案涉争议土地的确权决定,二是对案涉争议土地作出确权决定。 
【权责关键词】行政复议合法管辖第三人复议机关证人证言举证责任合法性行政复议维持原判改判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透水混凝土增强剂
【本院查明】上述证据均已随案移送本院。本院审理查明的案件事实与一审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庐江县政府作出的案涉行政复议决定有两项内容,一是撤销万山镇政府作出的对案涉争议土地的确权决定,二是对案涉争议土地作出确权决定。    关于案
kv7涉行政复议决定第一项内容。根据《安徽省土地权属争议处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项、第三十条的规定,单位之间发生的土地权属争议,争议土地在县(市、区)行政区域内的由其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处理。农村个人之间、个人与农村集体所有制单位之间发生的土地权属争议,由争议土地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处理。本案所涉土地权属争议发生在两个村民组之间,而非农村个人之间或者个人与农村集体所有制单位之间,故依法应当由县级人民政府确权,万山镇政府并无对该争议土地进行确权的法定职权,庐江县政府撤销万山镇政府作出的《关于程桥村安乐、河山两村民组土地权属争议处理意见》,适用法律正确。    关于案涉行政复议决定第二项内容。河山组、安乐组之间就案涉土地权属发生争议多年,经村、镇调处无果,进而申请确权。庐江县政府具有对本行政区域内单位之间发生的土地权属争议进行处理的法定职权,其案涉行政复议决定在撤销万山镇政府就案涉土地权属争议作出的处理决定的同时,根据调查结果,径行对案涉土地进行确权,有利于尽快解决争议,维护社会稳定。根据当时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故河山组对庐江县政府就案涉土地作出的确权决定不服,有权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关于庐江县政府将案涉土地确定为国家所有、由河道管
理机构管理使用是否正确的问题。首先,舒庐干渠建成之前案涉土地所有权归属问题。根据河山组在本案二审庭审中的陈述,其并无确凿证据证明舒庐干渠建成之前案涉土地属其所有。安乐组为证明舒庐干渠建成之前案涉土地即属其所有,虽提供了部分上个世纪五十年代颁发的土地房产所有证存根,但该证并未载明土地具体位置,亦未附宗地图,无法证明该证项下土地即案涉争议土地。因此,河山组、安乐组提供的证据均不能证明舒庐干渠建成之前案涉土地属其所有。其次,案涉土地与舒庐干渠的关系问题。经本院二审庭审中询问,各方当事人基本认可,案涉土地位于舒庐干渠东侧,沿舒庐干渠渠梗外侧南北长约200米,东西宽30-70米不等,总面积8000平方米左右。修建舒庐干渠及泄洪道时,案涉土地主要被用于堆放土和砂石。第三,舒庐干渠建成后,案涉土地实际管理使用情况。各方当事人均认可,舒庐干渠建成后,河山组、安乐组均未再就案涉土地缴纳各项农业税费,两村民组亦均未提供证据证明其与村民签订了承包合同,将案涉土地发包给村民。上世纪七十年代河山组曾一度使用部分案涉土地开办养猪场,不久养猪场倒闭。该养猪场倒闭之后至争议发生前的几十年内,就案涉土地实际使用情况,河山组、安乐组各执一词,均称由其村民使用,但均无确凿证据予以证明。庐江县政府经现场勘查,案涉土地目前基本荒芜。2011年前后,曾有村民在案涉土地范围内挖取砂石出售,安乐组村民提出异议,为此
发生过争执。根据《安徽省土地权属争议处理条例》第三条、第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土地权属争议的处理,应当本着从实际出发,尊重历史,有利于经济社会发展和团结的原则。对发生权属争议的土地,各方均无权属凭证,或者依各方提供的凭证难以认定土地权属,经协商达不成协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裁定。从本案查明的事实来看,安乐组、河山组均无确凿证据证明案涉土地归其所有;案涉土地毗邻舒庐干渠,修渠时曾被用于堆放土和砂石,该渠建成后,两村民组均未就案涉土地缴纳农业税费,亦未将案涉土地发包给其村民,且一度有村民挖取该土地上的砂石出售,有可能影响堤防安全。鉴于以上情况,庐江县政府确定案涉土地属国家所有、由河道管理机构使用,有利于保障堤防安全,满足防洪需求,有利于经济社会发展和团结,符合上述法规规定精神。    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上诉人河山组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安徽省庐江县万山镇程桥村河山村民组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9-21 01:15:20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审理查明,2018年8月,庐江县万山镇程桥村安乐与河山两村民组因自来水管道铺设所经过的土地发生权属争议,经庐江县万山镇程桥村两委多次调处均未果,应两村民组和程桥村委会要求,万山镇政府组成调处小组,经调查后于2019年4月16日作出了《关于程桥村安乐、河山两村民组土地权属争议处理意见》,确认除舒庐干渠埂及坡脚外,该沙滩和农用地的所有权应属河山组所有。安乐组不服,向庐江县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庐江县政府受理后进行了现场勘验、调查并询问证人。庐江县政府查明,双方争议的地块位于庐江县万山镇舒庐干渠果园山管理段南约200米干渠埂外东部,面积约8000余平方米。争议地块实为砂石堆积而成,20世纪60年代为兴修舒庐干渠工程形成的堆土场地,自该地块形成堆土场地后,村民未再上交农业税,该地块也不属于承包地,更不属于耕地。在庐江县第一轮土地承包时,该争议地块没有作为承包地发包给农民。该争议地块属于舒庐干渠堤防管理范围。庐江县政府认为,双方争议的地块属于舒庐干渠河道的保护管理范围,属于河道的堆土区、加固堤防填塘区、外滩地。根据《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办法》第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有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为两岸干堤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两岸堤防及护堤地。无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为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设计洪水位以内的区域。河道管
理范围的具体界线,由市、县人民政府负责划定;堤防两侧必须有护堤地。凡已预留、征用、划拨、历史形成或公认的护堤地,包括堆土区、加固堤防填塘区、取土塘、外滩地、压渗平台、防渗铺盖和减压井等,属于国家所有的,由县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核发土地使用证书,河道管理机构负责管理使用。新建堤防或尚无护堤地的堤段,由所在县人民政府按批准的堤防设计标准划定护堤地:(一)长江干流大、中型堤防,临水侧不得窄于五十米,背水侧不得窄于三十米;(二)长江干流其他堤防和淮河干流堤防,临水侧不得窄于三十米,背水侧不得窄于二十米;(三)其他河道的堤防,临水侧和背水侧均不得窄于十米。因此,该争议地块属于国家所有,由庐江县河道管理机构负责管理使用。另外,根据《安徽省土地权属争议处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本案应当由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确定争议土地所有权,万山镇政府不具备对该争议土地确权的行政主体资格,作出的《关于程桥村安乐、河山两村民组土地权属争议处理意见》违反法律规定。庐江县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作出庐行复决字〔2019〕2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决定:一、撤销被申请人万山镇政府于2019年4月16日作出的《关于程桥村安乐、河山两村民组土地权属争议处理意见》。二、确认申请人与第三人双方争议的地块是舒庐干渠河道堤防两侧的护堤地,属于
国家所有,由该河道管理机构负责管理使用,具体管理机构为庐江县水务局。河山组不服,遂提起诉讼,请求判如所请。 
移动充电器

本文发布于:2024-09-22 09:29:39,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本文链接:https://www.17tex.com/tex/1/176144.html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互联网,仅供演示用,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

标签:土地   争议   堤防   河山   村民   山镇   干渠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验证码:
Copyright ©2019-2024 Comsenz Inc.Powered by © 易纺专利技术学习网 豫ICP备2022007602号 豫公网安备41160202000603 站长QQ:729038198 关于我们 投诉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