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一次性发泡塑料餐具的通告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一次性发泡塑料餐具的通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深圳市人民政府
烟焦油数字迎新系统关闭起重装置【公布日期】2001.01.23
【字 号】深府[2001]16号
【施行日期】2001.01.2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喷淋嘴【主题分类】工商管理综合规定
正文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生产、
 销售和使用一次性发泡塑料餐具的通告
 (2001年1月23日 深府〔2001〕16)
  为有效防治白污染,经国务院批准,国家经贸委发布了《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的目录(第一批)》(〔1999〕第6号令),限期到2000年12月31日在全国淘汰一次性发泡塑料餐具。根据国家经贸委〔1999〕第6号令要求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有关规定,市政府决定在全市范围内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一次性发泡塑料餐具。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组织培养瓶  一、自本通告发布之日1个月后,在全市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一次性发泡塑料餐具。
  二、本通告中一次性发泡塑料餐具是指以发泡聚苯乙烯、发泡聚乙烯或发泡聚丙烯等为原料生产的一次性饭盒、杯、碟、碗、筷等食用容器和用具。
焊割气  三、在本市不得新设生产一次性发泡塑料餐具的建设项目,原有的生产单位不得继续生产一次性发泡塑料餐具。
  四、原从事生产、销售一次性发泡塑料餐具经营活动或具有该经营范围的企业,须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企业注销或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手续。
  五、一次性发泡塑料餐具的替代品,必须符合国家的卫生标准和产品质量要求,并应符合易回收利用,易处置或在环境中易消纳的环保要求。
  六、对违反规定生产、销售和使用一次性发泡塑料餐具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法处理。
  特此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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