锅炉监检规则

TSG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G7001-2011
Boiler Supervision Inspection Regulation
(征求意见稿)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
2011    拟态计算机

   
20102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特种设备局)下达修订《锅炉安装监督检验规则》的立项计划。20103月,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以下简称中国特检院)组织有关专家成立了修订工作组并且在北京召开第一次
工作组会议,讨论了《锅炉安装监督检验规则》修订的原则、重点内容及主要问题、结构(章节)框架,并且就起草工作进行了具体分工,制定了起草工作时间表。20103月,按照要求对原《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安全性能监督检验规则》进行修订,将其中关于锅炉的内容与修订后的《锅炉安装监督检验规则》合并制()订为《锅炉监督检验规则》。20104月,工作组对任务分工及结构(章节)框架重新进行了调整,并于8月在北京召开了各起草小组组长会议,对各起草小组起草后的汇总稿进行讨论,协调结构(章节)框架及制造和安装的有关内容。在此基础上,起草组对汇总稿的内容进行了调整,20116月,工作组在广东召开全体起草成员会议,对汇总稿进行详细研究讨论,形成了《锅炉监督检验规则》征求意见稿。特种设备局以质检特函[2011]  号文征求基层部门、有关单位和专家及公民的意见。根据征求的意见,工作组进行研究处理形成送审稿。    月,特种设备局将送审稿提交给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技术委员会审议,工作组根据审议意见修改后形成了报批稿。    月,本规则的报批稿由国家质检总局向WTO/TBT进行了通报。    月,工作组回复了WTO/TBT的咨询意见。        日,本规则由国家质检总局批准颁布。
本次制()订工作的基本原则,是结合《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提出的新要求补充、调整相关内容,对原规则实施过程中出现的与实际工作不相适应的一些问题进行改进,基本
保留原来的行之有效的主体内容,突出监督检验工作的可操作性。
新的《锅炉监督检验规则》按照标准的格式进行修订,将原规则中以附件形式规定的监督检验大纲纳入正文中,取消了附件中的监检项目表,同时细化了每项监督检验内容及要求;扩展了锅炉监督检验的范围,将改造、重大修理环节包含进来;补充了制造监督检验时整体水压试验监督检验项目,并且针对近年来出现的超()临界压力电站锅炉,补充了汽水分离器、启动分离器、减温器、汽水联络管道、锅炉范围内管道等部件的制造监督检验的内容。由于超()临界锅炉中高合金钢广泛应用,本次修订增加了散装锅炉安装监检时高合金钢锅筒、集箱、管道等的硬度抽查要求。新的规则明确了电站锅炉四大管道的监督检验范围,同时结合《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对部分监督检验项目的类别和内容进行了细化或者调整,大大增加了规则的可操作性。
参加本规则制()订工作的主要单位和人员如下:
   
1 总则……………………………………………………………………………………(1)
2 锅炉制造监督检验……………………………………………………………………(4)
3 锅炉安装、改造、重大修理监督检验………………………………………………(8)
4 附则……………………………………………………………………………………(14)
附件特种设备监督检验工作联络单…………………………………………………(16)
附件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意见通知书…………………………………………………(17)
附件锅炉产品制造监督检验证书……………………………………………………(18)
附件锅炉部件制造监督检验证书……………………………………………………(19)
附件锅炉安装(改造、重大修理)监督检验证书……………………………………(20)

锅炉监督检验规则
总则
1.1  目的
为了规范锅炉监督检验工作,保证锅炉制造、安装、改造、重大修理监督检验工作质量,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制定本规则。
1.2  适用范围
产品样本制作本规则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使用的《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范围内的固定式承压蒸汽锅炉、承压热水锅炉、有机热载体锅炉,以及以余()热利用为主要目的的烟道式和烟道与管壳组合式余()热锅炉的制造、安装、改造、重大修理监督检验工作。
1.3  监督检验范围
1.3.1  锅炉(电站锅炉除外)
有分汽(水、油)缸的锅炉包括锅炉本体以及锅炉给水()阀出口和分汽(水、油)缸出口第一条焊缝以内的承压管道(含分汽(水、油));无分汽(水、油)缸的锅炉包括锅炉本体以及锅炉给水()阀出口和锅炉主蒸汽(水、油)出口阀以内的承压管道。
1.3.2  电站锅炉
(1)锅炉本体;
(2)主蒸汽管道,指锅炉主蒸汽出口至汽轮机电动主汽阀前第一条焊缝(不含焊缝)装配平台之间的主蒸汽管道和一次阀前第一条焊缝(不含焊缝)以内的疏水管、排气管以及减温减压阀前第一条焊缝(不含焊缝)以内的高压旁路管道等;
(3)再热蒸汽管道:包括再热蒸汽热段管道和再热蒸汽冷段管道;再热蒸汽热段管道指锅炉再热蒸汽出口至汽轮机电动主阀门前第一条焊缝(不含焊缝)之间的再热蒸汽管道和一次阀前第一条焊缝(不含焊缝)以内的疏水管、排气管以及减温减压阀前第一条焊缝(不含焊缝)以内的低压旁路管道等;再热蒸汽冷段管道指逆止阀后第一条焊缝(不含焊缝)以外至锅炉本体的再热蒸汽冷段管道以及一次阀前第一条焊缝(不含焊缝)以内的疏水管、排气管等;
(4)主给水管道,指锅炉给水泵出口阀出口侧后第一条焊缝(不含焊缝)以外至锅炉本体的给水管道以及一次阀前第一条焊缝(不含焊缝)以内的疏水管、排气管等;
(5)排污管道,指排污管接头出口第一条焊缝(不含焊缝)以外至一次阀前第一条焊缝(不含焊
)以内的管道;
(6)母线排锅炉启动系统,指汽水(启动)分离器、贮水箱()以及水位控制阀前第一条焊缝(不含焊缝)以内的管道。
1.3.3  安全附件和仪表
指安全阀、压力测量装置、水()位测量与示控装置、温度测量装置、排污和放水装置等安全附件,以及安全保护装置和相关的仪表等。
1.3.4  燃烧设备及系统   
指炉膛、燃烧器及其相关设备。
1-11.3.4仅适用于安装、改造、重大修理监督检验。
1.4  监督检验基本要求
1.4.1  监督检验定义
锅炉的制造、安装、改造、重大修理监督检验,是在锅炉制造、安装、改造、维修单位自检合格的基础上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进行符合性验证。
1.4.2  制造监督检验申请和受理
(1)锅炉产品(包括试制产品)制造前,制造单位应当向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核准的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机构(以下简称监检机构)申请监督检验;
(2)监检机构受理后,应当通知申请单位,及时安排检验;
(3)制造的锅炉产品,如未进行制造监督检验,在设备到岸后,应当参照本规则要求补充进行相关检验。
1.4.3  安装、改造、重大修理监督检验申请和受理
(1)锅炉安装、改造、维修单位(以下简称施工单位)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要求进行告知后,施工单位或者建设(使用)单位应当在开工前向监检机构提出监督检验申请;
(2)监检机构受理后,应当通知申请单位,及时安排监督检验;
(3)施工单位或者建设(使用)单位在申请监督检验时,应当提交特种设备安装、改造、重大修理告知书、说明书、进度计划以及锅炉设计说明书等资料(或者复印件)各一份。
1.4.4  受检单位基本要求
(1)必须持有有效的锅炉制造、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或者持有许可申请已经被受理的证明文件;冲床冲头
(2)质量保证体系建立并正常实施;
(3)检验前,确定联络人员,做好监督检验配合工作与安全监护工作
(4)提供与监督检验有关的真实、有效的技术资料、检查记录和试验报告;
(5)根据现场情况,提前通知承担监督检验的人员(以下简称监检人员)及时进行监督检验;
(6)对发现的缺陷和问题提出处理或者整改意见并且负责落实;
(7)及时将缺陷和问题的处理或者整改情况书面反馈给监检机构,对于重大缺陷,受检单位应当提供处理情况的见证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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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提供监督检验必要的工作条件,包括在现场设立固定的办公场所等。
1.4.5  监检机构基本要求
(1)监检机构严格按照核准的范围从事监督检验工作,监检人员应当取得相应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证书;
(2)监检人员按照本规则的要求进行监督检验;
(3)监督检验过程中发现缺陷和问题,监检人员及时通知受检单位,发现严重事故隐患,应当立即向受检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当地质监部门)和颁发许可证的机关(以下简称发证机构)报告;
(4)监检人员进行监督检验时必须进行记录,监督检验记录必须真实、准确,监督检验记录记载的信息量不得少于监督检验报告等监督检验工作要求的信息量,并且具有可追溯性;
(5)监督检验工作结束后,监检机构根据监督检验情况结合受检单位的整改情况及时出具相应的监督检验证书,监督检验记录、监督检验报告、监督检验证书应当及时归档,保存期不得少于5年;
(6)监检人员对受检单位提供的技术资料等予以保密。
1.5  监督检验工作程序
(1)监督检验前,监检机构应当对监检人员进行安全教育,监检人员应当遵守受检单位的安全作业管理规定,确保监检工作安全;
(2)监检机构应当查阅受检单位的质量保证体系文件以及锅炉的有关技术资料,制订监督检验计划,对于A级锅炉还应当在对锅炉技术资料初步核查的基础上,制定监督检验方案;
(3)监检人员应当及时将监督检验计划或者方案等通知受检单位,并且检查确认受检单位的现场准备工作;
(4)监检人员应当按照本规则的规定实施监督检验工作,发现缺陷和问题,应当及时向受检单位发出《特种设备监督检验工作联络单》(格式见附件A);必要时,监检机构应当签发《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意见通知书》(格式见附件B)并且抄报当地质监部门和发证机关;对制造单位发出《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意见通知书》时,应当同时抄报国家质检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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