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上海等地叫停“共享电动自行车”

本刊特稿Feature 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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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上海等地叫停“共享电动自行车
行业标准,安装车载卫星定位装置;在经营服务方面,要实行实名制注册、使用,与承租人签订服务协议,加强信息平台建设,与市级监管与服务信息化平台对接,在北京市开立企业资金专用账户,依法依规经营,接受相关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
同时,意见强调,禁止企业向未满12周岁的儿童提供服务,为承租人购买人身意外伤害险;不得将公共空间作为企业车辆存放、周转和维修场所;在押金信息管理上,鼓励企业免押金,收取押金的企业须在北京市开立资金专用账户,并接受银行监管、实行专款专用。
值得一提的是,本次意见除了再次明确提出“不发展电动车”,还新增了“车辆不得设置商业广告”的要求。
对此,国内共享单车两大巨头均给出了回应,两家企业均表示将全力支持和配合政府主管部门,立即做出安排和部署,严格执行有关规定。
上海:共享电动车“不利于城市交通和市民人身安全”
上海市交委发布“本市不发展共享电动自行车”意见,认为共享电动车“不利于城市交通和市民人身安全”,对共享电动车明确表示
在北京、杭州、上海等地,共享电动车已经被叫停。之所以被叫停,与交通运输部的“不鼓励”缘由大同小异,无非是因为共享电动车存在“超标、自身安全隐患、交通行车风险、电池污染”等问题。
北京:共享单车不得设置商业广告 不发展电动车
2017年9月16日《北京市鼓励规范发展共享自行车的指导意见(试行)》(下称“意见”)正式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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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见提出,北京市将对共享单车进行总量调控,对车辆投放实行动态平衡。不发展电动自行车作为共享自行车。同时明确禁止企业向未满12周岁的儿童提供服务,企业应为承租人购买人身意外伤害险。此外,新政首次明确提出不得设置商业广告。
具体来看,在企业资质方面,企业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规定,在本市工商注册,并向注册地和投放区主管部门报备;在周转场地方面,企业要自有或租用停车场地,满足车辆周转与维修需求,不得将公共空间作为企业车辆存放、周转和维修场所。
在车辆标准方面,投放车辆应符合国家、
在所有的共享形态中,最成功的无疑是共享单车,得到了交通主管部门的鼓励和支持。与共享单车最为接近的共享电动自行车,却没有这样的好运气,在不被资本看好后,近日又遭遇政策降温——在交通运输部等部委印发的指导意见中,明确提出不鼓励共享电动车的发展。
了不鼓励的态度,加上近期北京和杭州陆续发布的《共享自行车指导意见》,“共享电动车”的监管难关,比预想中更难跨跃。
在《上海市规范发展共享自行车指导意见(试行)》(公开征求意见稿)的编制说明中,上海市交委认为不利于城市交通和市民人身安全的主要原因在于:共享电动自行车产权不属于个人,存在骑行对象不确定、不固定,车速较快,影响人身安全。每次使用后缺少安全性能检查和操作交接,驾驶操作不当极易发交通安全事故。
另一个原因,则在于电动车的电池——电动车充电过程和露天停放对电池的安全也有很大的影响。在北京市4月24日发布的《北京市鼓励规范发展共享自行车的指导意见(试行)》中,交通部门也表明了同样的意见。
也就是说,相比共享单车,共享电动车“速度过快和电池安全”的问题,是导致两种商业模式的天壤之别的主要原因。
共享电动车企业对监管风险早有预判。上海市最大的共享电单车品牌表示:对于车速,公司的电单车车速低于20公里/小时,整车车重不超过40公斤,并配置了脚踏骑行功能。而在电池上,电单车配备了相应的锂电池解决方案。除此之外,上海、北京等地的电单车都按照“国标”,在电动车的硬件上做了优化。
杭州:约谈企业,叫停“共享电动车”
为确保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杭州相关管理部门日前对在杭州提供租赁电动自行车业务的企业进行了约谈,叫停“共享电动车”。
针对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给城市管理带来的种种乱象,杭州成立了由市交通运输局牵头、市城管委、市公安局等多部门组成的专门小组,并于今年4月制定了《杭州市促进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规范发展指导意见(试行)》。目前,《指导意见》已经完成网上听证程序,其中明确规定杭州暂时禁止发展互联网电动自行车。
会上,专门小组为约谈企业代表解读了《指导意见》的出台背景,指出了租赁电动自行车业务存在的
车辆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骑行人未经过安全培训且不固定、充电电池易引发火灾、对生态环境造成污染等隐患。扎把机
约谈中,专门小组要求5家平台企业停止运营,在限定时间内,自行对本平台车辆进行清理并暂时退出杭州市场。对于逾期不清理且未退出的,将开展专项整治。
郑州:要求相关企业立即停止一切运营行为
据郑州市公安局有关负责人介绍,经调查,郑州市目前共有2家公在开展共享电动自行车经营业务。郑州市公安局将共享电动自行车存在5类隐患告知运营企业,一是车辆超标问题。二是容易发生交通事故。三是火灾安全隐患突出。四是车辆运行安全风险高。五是车辆押金使用存在金融安全风险。
油管锚>贴片三极管>废油再生5月27日,郑州市公安局、交通运输委员会、城市管理局等6家单位对在郑州市开展共享电动自行车业务的相关公司负责人进行了约谈,要求其立即停止运营行为。郑州市政府相关部门共同表示,共享电动自行车的发展应当符合郑州市的发展规划、公交优先发展战略、交通出行结构、道路通行条件等多方面因素。在隐患未整改到位,国家或地方出台相应的准入、运行、管理政策之前,共享电动自行车运营企业应立即停止在郑州市范围内一切共享电动自行车的运营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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