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空气和废气 臭气的测定 三点比较式臭袋法(HJ 1262-2022)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生态环境标准
HJ1262—2022
环境空气和废气臭气的测定
三点比较式臭袋法
Ambient air and waste gas—Determination of odor—
Triangle odor bag method
本电子版为正式标准文本,由生态环境部环境标准研究所审校排版。
2022-07-14发布2023-01-15实施生态环境部发布
HJ1262—2022
目次
前言 (ii)
1 适用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术语和定义 (1)
4 方法原理 (1)
5 试剂和材料 (2)nfc天线
6 仪器和设备 (2)
7 样品 (4)
8 分析步骤 (4)
9 结果计算与表示 (6)
10 准确度 (8)
11 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 (8)
12 注意事项 (9)电子管功放电路
附录A(资料性附录)标准臭液的组成与性质 (10)
附录B(规范性附录)嗅辨员 (11)
附录C(资料性附录)压力稀释法 (13)
附录D(资料性附录)t分布临界值表 (14)
附录E(资料性附录)臭气浓度计算 (15)
附录F(资料性附录)嗅辨员管理记录 (17)
i
HJ1262—2022保健水杯
ii 前言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防治生态环境污染,改善生态环境质量,规范环境空气和废气中臭气的测定方法,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测定环境空气及各类恶臭污染源(包括水域)以不同形式排放的臭气的三点比较式臭袋法。
本标准与《空气质量恶臭的测定三点比较式臭袋法》(GB/T 14675—93)相比,主要差异如下:——标准名称修改为《环境空气和废气臭气的测定三点比较式臭袋法》;
——增加了实验过程中使用的材料、仪器和设备等实验用品材质要求;
——增加了标准臭液贮备液和使用液的配制过程;
——完善了样品分类;
—改进了分析方法;
——改进了固定污染源废气样品分析数据的计算过程;
——增加了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
plc数据采集——在规范性附录中增加了实验人员要求。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1993年9月18日批准发布的《空气质量恶臭的测定三点比较式臭袋法》(GB/T 14675—93)在相应的国家生态环境标准实施中停止执行。
本标准的附录A为资料性附录,附录B为规范性附录,附录C~附录F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生态环境监测司、法规与标准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天津市生态环境监测中心。
本标准验证单位:辽宁省大连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山西省生态环境监测和应急保障中心(山西省生态环境科学研究院)、山西省太原生态环境监测中心、河北省保定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天津市滨海新区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天津市环科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本标准生态环境部2022年7月14日批准。
本标准自2023年1月15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解释。
HJ1262—2022
环境空气和废气臭气的测定三点比较式臭袋法
警告:标准臭液试剂具有强挥发性和刺激性气味,试剂配制过程应在通风橱内进行,避免造成臭气污染;标准臭液配制和臭气样品采集时应按要求佩戴防护器具,避免吸入呼吸道或接触皮肤和衣物。
1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测定环境空气及各类恶臭污染源(包括水域)以不同形式排放的臭气的三点比较式臭袋法。
本标准适用于环境空气、无组织排放监控点空气和固定污染源废气样品中臭气的测定。
本标准测定方法是嗅觉器官测定法,不受臭气物质种类、种类数目、浓度范围及所含成分浓度比例的
限制。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凡是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凡是未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
HJ 865 恶臭嗅觉实验室建设技术规范
HJ 905 恶臭污染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3  术语和定义pgl3
3.1
臭气浓度odor concentration
用无臭清洁空气对臭气样品连续稀释至嗅辨员嗅觉阈值时的稀释倍数。
3.2
嗅觉阈值 odor threshold value
引起人嗅觉刺激的最小物质量,包括可以感知嗅觉气味存在的感觉阈值和能够定出气味特性的识别阈值,本标准中规定使用的是感觉阈值。
3.3
嗅辨员  panel
嗅辨实验中用鼻子对异味的种类和级别进行辨别的人员。
4  方法原理
泡沫模具三点比较式臭袋法测定臭气,是先将三只无臭袋中的两只充入无臭空气,另一只则按一定稀释比例充入无臭空气和被测臭气样品供嗅辨员嗅辨,当嗅辨员正确识别有臭气袋后,再逐级进行稀释、嗅辨,直至稀释样品的臭气浓度低于嗅辨员的嗅觉阈值时终止实验。每个样品由若干名嗅辨员同时测定,最后根据嗅辨员的个人嗅觉阈值和嗅辨小组成员的平均阈值,求得臭气浓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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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J1262—2022
5  试剂和材料
除非另有说明,分析时均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分析纯试剂,实验用水为新制备的去离子水或蒸馏水。
5.1甲基环戊酮(C6H10O):无至淡黄液体,优级纯。
5.2 β-苯乙醇(C8H10O):无粘稠液体,优级纯。
5.3 γ-十一烷酸内酯(C11H20O2):无至淡黄粘性液体,优级纯。
5.4 β-甲基吲哚(C9H9N):白结晶,优级纯。
5.5 异戊酸(C5H10O2):无粘稠液体,优级纯。
5.6 正丁醇(C4H9OH)标准气体:无气体,使用高压罐储存,市售有证标准物质且在有效期内使用。正丁醇气体的浓度为60 μmol/mol。
5.7 活性炭:选用食品医用级颗粒状活性炭(活性炭颗粒尺寸为2.5 mm~5 mm)或活性炭棉。
5.8 分子筛:选用5A分子筛。
5.9 液体石蜡:无臭液和标准臭液溶剂。
5.10 标准臭液贮备液。
用恒重(连续2次烘干冷却称量的重量差小于0.4 mg)的称量瓶分别称取0.632 g(精确至0.1 mg)甲基环戊酮,0.200 g(精确至0.1 mg)β-苯乙醇,0.632 g(精确至0.1 mg)γ-十一烷酸内酯,0.200 g(精确至0.1 mg)β-甲基吲哚,0.200 g(精确至0.1 mg)异戊酸,再向以上称量瓶中加入液体石蜡,继续称量至20.000 g(精确至0.1 mg)。用玻璃棒搅拌,使臭液纯品于液体石蜡中充分溶解、混匀,配制成为浓度(w/w)分别为10-1.5的甲基环戊酮,10-2.0的β-苯乙醇,10-1.5的γ-十一烷酸内酯,10-2.0的β-甲基吲哚,10-2.0的异戊酸标准臭液贮备液。将各贮备液转移至棕瓶中,密封,4 ℃条件下冷藏,可保存6个月。
5.11标准臭液使用液。
分别移取标准贮备液甲基环戊酮1.00 ml,β-苯乙醇10.0 ml,γ-十一烷酸内酯1.00 ml,β-甲基吲哚1.00 ml和异戊酸1.00 ml,于5个1000 ml棕容量瓶中,以液体石蜡定容。混匀后分装于安瓿瓶,即配制成所需浓度的标准臭液使用液,4 ℃条件下冷藏,可保存2年。
五种标准臭液的组成与性质见附录A。
6  仪器和设备
6.1真空瓶和采样袋:按HJ 905要求。
6.2 抽气真空泵:按HJ 905要求。
6.3真空表:量程-0.1 MPa~0 MPa,最小分度值低于或等于5 kPa,精度小于或等于2.5级。
6.4  真空瓶与真空处理装置:真空瓶与真空处理装置由真空瓶(6.1)、抽气真空泵(6.2)、真空表(6.3)、气量计和连接管等组成,见图1。气量计材质应选用无味材料,连接管应为聚四氟乙烯(PTFE)材质或其他无味无吸附材质短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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