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规模以下养殖户粪污处理设施建设技术指南

湖南省规模以下养殖户粪污处理设施建设技术指南为贯彻落实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湖南省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规定》(湘政办发〔2022〕46号)、《湖南省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2021年-2025年)》(湘环发〔2022〕21号)精神,按照农业农村部办公厅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畜禽养殖场(户)粪污处理设施建设技术指南〉的通知》要求,为进一步规范规模以下畜禽养殖生产行为,指导规模以下养殖户科学合理建设畜禽粪污处理利用设施,特制定本技术指南。
一、畜禽养殖户和散养户的定义与界定标准
1.规模以下养殖户。指养殖数量未达到畜禽规模养殖场标准的畜禽养殖户。畜禽养殖户标准按照《湖南省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规定》的划分标准:50头≦生猪年出栏量<500头、5头≦奶牛存栏量<50头、10头≦肉牛年出栏量<100头、150只≦羊年出栏量<1500只、1500只≦兔年出栏量<15000只、2000羽≦肉鸡年出栏量<30000羽、500羽≦蛋鸡存栏量<15000羽、2000羽≦肉鸭年出栏量<30000羽、500羽≦蛋鸭存栏量<15000羽、2000羽≦肉鹅年出栏量<15000羽、500羽≦蛋鹅存栏量<7500羽;其他畜禽种类畜禽养殖户标准由各市州结合实际确定。粉底的原料
2.散养户。指养殖数量在畜禽养殖户标准以下的为散养户。散养户应具备与之饲养规模相匹配的场地环境条件。
二、主要建设内容pvc胶粒
1.源头节水设施。畜禽养殖户应采用节水型饮水器,改鸭嘴式饮水器为节水碗或限位式饮水器。新建、改扩建的畜禽栏舍应采用干清粪工艺;现有采用水冲粪、水泡粪工艺的,要控制用水量,减少粪污产生总量,鼓励改为干清粪工艺;畜禽栏舍冲洗尽量采用高压冲洗设备,减少冲洗用水量。
2.雨污分流设施。饲养区应建雨污分流设施,在畜禽栏舍的屋檐水收集侧,修建雨水明沟明渠,屋面雨水也可采用导水槽收集后,经排水管道汇入雨水收集池,鼓励收集后的雨水循环利用。污水沟应设置在畜禽栏舍内或屋檐内侧,畜禽尿液和冲洗污水由栏舍内污水沟经暗管或暗沟与舍外收集暗管(沟)相连,最后汇集进入污水储存设施。
矿泉水瓶盖>草地悠波球3.固体粪便贮存与处理设施。畜禽养殖户应建设堆粪棚(干粪棚),堆粪棚宜为独立基础和框架结构、屋檐高度根据粪污粪肥进出方便确定;矮墙高度应在1.0m-1.5m之间,墙体应采用砖混或混泥土结构,墙面应用水泥抹面并做防潮防水处理;地面应做硬化处理,并做好防水、防渗漏处理;屋面宜采用阳光板等耐高温防腐蚀材料;堆粪棚应具有一定程度的防风和抗压能力。
4.液体粪污储存与处理设施。畜禽养殖户根据自身具体情况,合理确定建设液体粪污储存设施。封闭式储存池,建议采用三级或多级沉淀池,池体采用混泥土或砖混结构的,要做好防渗处理,同时要设置排气管(孔);敞口式储存池可采用PE黑膜材料制作,要做好防雨措施;储存池应具有一定程度的抗侧压、抗洪能力。畜禽养殖户购置成品液体粪污储存处理设施,应为正规厂家产品,质量合格。固
体、液体粪污储存与处理设施周围均应建设安全防护设施,并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防止人、畜跌落,防燃防爆。微型汽油机
三、设施建设容积标准
鼓励畜禽养殖户采取种养结合模式就近就地消纳,也可将畜禽养殖废弃物交给第三方处理。原则上固体粪污贮存时间不低于60天、液体粪污贮存时间不低于90天,根据养殖畜种、存栏量、粪污处理工艺等情况,确定设施建设的有效容积。畜禽粪污储存处理设施有效容积和种养结合配套消纳面积标准,具体参照农业农村部《畜禽粪污土地承载力测算技术指南》(农办牧〔2018〕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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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发布于:2024-09-22 21:19:28,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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