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宝首饰设计的著作权保护

珠宝首饰设计的著作权保护
胡洋;范陆薇;曹百慧;任慧珍csmate>发泡海绵
【摘 要】我国珠宝首饰设计的抄袭仿冒现象严重,知识产权侵权现象十分普遍.维持珠宝首饰设计的创新性,保护珠宝企业及其设计师的利益,本文对珠宝首饰设计著作权保护等相关问题进行了讨论,以珠宝首饰设计的分类与特点为切入点,提出了适用于著作权法保护的珠宝首饰类型.重点讨论了珠宝首饰设计的著作权侵权方式、侵权判定以及维权措施和流程;分析了珠宝首饰设计的其它法律保护形式;针对相关法律和珠宝企业提出了一些设想和建议.从分析与讨论中,得到以下几点认识和建议:(1)具一定创意价值、生命周期较短、款式更新快的商业首饰和艺术首饰才能作为著作权保护的客体;(2)珠宝首饰设计的复制权侵权行为的判定可按照分离、排除和对比3个步骤进行;(3)我国珠宝企业可采用以行政手段为主,司法手段为辅的方式来进行著作权维权;(4)《专利权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可对珠宝首饰设计著作权法的保护起到补充作用;(5)对珠宝首饰设计等实用艺术品进行单独立法是今后的发展趋势.
【期刊名称】《宝石和宝石学杂志》
【年(卷),期】2014(016)003
【总页数】7页(P52-57,74)
【关键词】珠宝首饰设计;著作权;保护
【作 者】胡洋;范陆薇;曹百慧;任慧珍吸咪头
【作者单位】中国地质大学珠宝学院,湖北武汉430074;中国地质大学逸夫博物馆,湖北武汉430074;中国地质大学珠宝学院,湖北武汉430074;中国地质大学珠宝学院,湖北武汉430074
【正文语种】中 文
【中图分类】TS93
我国是珠宝首饰制造大国,首饰制造量占到世界总量的50%以上。我国珠宝市场上几乎所有珠宝品牌在销售黄金、铂金等贵金属首饰时都是计重量卖,相比,周大福中的宝玉石,贵金属等首饰均是计件卖,这种现象说明周大福卖的不仅仅是“材质”,更多的是“设计”,或者说卖的是“创意”,每件首饰的价格中都包含了创意价值。但是,我国珠宝企业及其消费者的知识产权意识淡薄,珠宝首饰设计的抄袭仿冒现象严重,市场上销售的首饰款式多为
国外著名珠宝公司当季首饰的改款,甚至是直接抄袭,知识产权侵权较为常见,而少数珠宝公司推出的原创作品缺乏新意,设计俗套,对不同的设计主题和价位的细分也不明确。这严重阻碍了我国珠宝首饰设计的创新性,也必将不断扼杀国内珠宝行业创新性发展的动力和国际竞争力。
随着时代的发展,珠宝消费者不仅注重珠宝首饰的材质,更注重其独特个性的设计感,为了推动珠宝首饰设计的创新与细分,从而促进珠宝行业和市场良性、有序地发展,珠宝首饰设计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亟待解决。
制作糖果盒
燃气吹灰器1 珠宝首饰设计的分类及特点
珠宝首饰设计的种类丰富,变化多样,因此有必要对珠宝首饰设计进行分类。在行业内,珠宝首饰设计可从设计者意图、设计风格、材质、制造工艺及用途等方面来分类。根据珠宝首饰设计者的意图将珠宝首饰划分为商业首饰和艺术首饰两大类[1]。商业首饰也可称为“实用性首饰”,艺术首饰也可称为“装饰性首饰”或“时装首饰”。
商业首饰主要是一些大众流行款式,其设计可分为:(1)简单的几何图形及其简单相互叠
加,如圆镯及椭圆形的贵妃镯;(2)以流传的公共元素为设计图案,如观音、佛、貔貅等;(3)有一定设计创意、较为复杂的设计款式。商业首饰主要材质常为黄金、铂金、银等贵金属和翡翠、钻石、红蓝宝石、碧玺、珍珠、琥珀等天然珠宝玉石,通过浇铸机和冲压机等使贵金属成型并对宝玉石手工抛磨、镶嵌,从而进行首饰的批量生产,一般用于保值、馈赠、纪念、佩戴等。
艺术首饰一般具有独特的设计感,如大胆夸张的图案、绚烂夺目的颜、富想象力的花式、变幻各异的风格等,即艺术首饰主要强调其设计,而非所用材质。其材质一般是选用低价、易得的装饰性材料,常选用黄铜、铁等金属,合成宝石、人造宝石、拼合宝石、再造宝石等人工宝石和优化处理宝石以及仿宝石,如合成红蓝宝石、合成立方氧化锆(CZ)、拼合欧泊、再造绿松石、染珍珠、染或充填处理翡翠以及铅玻璃、塑料等;还有羽毛、木头、花卉等装饰材料。艺术首饰主要是通过宝玉石机械自动抛磨成型、手工镶嵌组合的方式进行个性化生产,并不适用于批量化的商业生产,其主要是为了是展示、表演等特殊用途。
2 著作权法保护的珠宝首饰设计对象
2.1 著作权法的内容及特点
著作权是作者在法律规定的有效保护期内,依法对其创作的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所享有的专有权利[2],故只有对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才能享有著作权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条对做“作品”所下的定义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3]。由此可知,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2,4]:(1)特定性。“作品”必须是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的作品。(2)独创性。独创性是指“作品”是由作者独立创作完成,是作者创造性智力劳动的结果,不能是他人作品的抄袭或模仿。其中“独”可以是从无到有的独立创作,也可以是以他人已有作品为基础进行再创作,即演绎作品;“创”是指作品要具有一定的创造成分,即作品中存在作者的取舍、选择、安排和设计等;(3)可感知性。即创作者应将无形的思想或情感通过有形的载体表现出来,才能受著作权法保护,即著作权不保护“思想”,只保护“形式”。(4)可复制性。即作品能以有形形式复制,进而传播作者思想,使作品具有商品的属性并从中获得利益。因此,将部分珠宝首饰设计界定为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是可行的。
我国《著作权法》具有以下特点[2,4]:首先,著作权的获得为自动取得制,即作品完
成后便可自动取得,不需要向任何有关部门申请获得,免去了繁琐而漫长的申请程序,适用于产品生命周期短、款式更新快的多数珠宝首饰;其次,由于著作权的自动取得制,珠宝公司或设计师无需缴纳申请费用和年费,可以减轻经济负担;最后,著作权保护要求作品具有独创性即可,不要求作品的新颖性、首创性,故能使更多具有独创性的珠宝首饰设计受到著作权保护。因此,珠宝首饰设计较适合使用《著作权法》进行保护,但不是所有类型的珠宝首饰设计都适合。
2.2 适用于著作权法保护的珠宝首饰设计
我国《著作权法》第三条对作品范畴进行了划分,《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四条又对不同范畴的作品含义进行了说明。其中,美术作品是指绘画、书法、雕塑等以线条、彩或者其他方式构成的有审美意义的平面或者立体的造型艺术作品[3],美术作品又可以分为纯美术作品和实用艺术品,实用艺术品是指具有实用性,艺术性并符合作品构成要件的智力创作成果[4]。
因此,珠宝首饰设计在国内外现有知识产权法律体系中,可将其视为著作权法体系中美术作品下的实用艺术品类,其艺术性受著作权法的保护。故珠宝首饰设计要受到著作权法保
护不仅需要满足作品的构成要件,即特定性、独创性、可感知性,还需要满足实用艺术品的构成要件,实用性和艺术性,且实用性和艺术性可以分离[4]。实用性指该作品具有重复使用价值,而不是单纯的具有观赏收藏价值。艺术性则要求该作品具有一定的艺术创作和审美意义,但不考虑艺术性的高低,艺术性认定起来比较困难,一般认为艺术性标准可由非该领域内人员对该作品是否具有艺术性的认定为标准[4]。
智能感应垃圾桶从珠宝首饰的分类上来看,简单几何图形及其相互叠加设计的商业首饰,如圆镯及椭圆形的贵妃镯在珠宝市场上属通用款,不具有艺术性及独创性,不能作为著作权法的保护对象;以流传的公共元素为设计的商业首饰,如观音、佛、貔貅等,同样不能作为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艺术首饰不具有实用性,不满足实用艺术品的要素,只能作为美术作品下的纯美术作品类受著作权法保护。

本文发布于:2024-09-22 01:18:38,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本文链接:https://www.17tex.com/tex/1/168631.html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互联网,仅供演示用,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

标签:设计   作品   首饰   保护   著作权法   具有   著作权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验证码:
Copyright ©2019-2024 Comsenz Inc.Powered by © 易纺专利技术学习网 豫ICP备2022007602号 豫公网安备41160202000603 站长QQ:729038198 关于我们 投诉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