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建设厅关于发布山东省工程建设标准《城市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规范》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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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公布日期】2010.12.23
【字 号】鲁建标字[2010]26号
【施行日期】2011.02.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城市建设
正文
山东省建设厅关于发布山东省工程建设标准《城市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规范》的通知
(鲁建标字[2010]26号)
各市住房城乡建委(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由山东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等单位主编的《城市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规范》DBJ14-070-2010业经审定通过,批准为山东省工程建设标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备案号为J11734-2010,现予以发布,自2011年2月1日起施行。其中3.0.11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标准由山东省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站负责管理,由山东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负责具体内容的解释。
全自动文具盒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三维打印  城市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规范
  1总 则
  1.0.1 为加强全省城市停车设施的规划建设和管理,改善城市交通环境,合理确定城市
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的设置标准,根据国家有关技术标准,结合本省实际,特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城市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建筑、居住类建筑及其他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的规划建设管理。
  1.0.3 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的规划建设管理,必须保障交通安全有序,配置合理,使用方便,并满足城市道路交通、城市环境保护和城市防灾安全的需要。
  1.0.4 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可采用地面停车场、地上停车库、半地下停车库和地下停车库等多种形式。鼓励规划建设地下停车库和多层地上停车库,提高城市土地利用效率。
  1.0.5 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的规划建设管理,除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和省现行有关标准、法规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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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术 语
  2.0.1 停车场(库)parking lot:指用于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放的各种室外和室内场所。
  2.0.2 配建停车位building accessorial parking:指用于本建设项目车辆停放以及以本建设项目为目的地的外来车辆停放的专用车位。
  2.0.3 当量小型客车standard car:以4~5座的小客车为标准车型,作为各种型号车辆换算配建停车位的当量车种。
  2.0.4 地面停车率 ground parking rate:居住区内居民汽车的地面停车位数与居住户数的比率(%)。
  3一般规定
  3.0.1 本规范的配建停车位指标为不同的规划管理区域的最低值,各城市可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具体确定。规划管理区域划分如下:Ⅰ类区域指大城市中心区、大城市重要地段;Ⅱ类区域指中等城市中心区、大城市其他地区;Ⅲ类区域指小城市、中等城市其他地区。
  3.0.2 本规范中要求按照建筑面积进行配建停车位计算的建设项目,当建筑面积大于等于200平方米时,应按本规范4.0.4要求配建停车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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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0.3 扩建、改建的建设项目,其扩建、改建后总建筑面积大于等于200平方米的,以其扩建、改建后的总建筑面积为基数,按照本规范配建停车位。原建筑配建停车位不足的,应在改、扩建的同时按照本规范4.0.4要求予以补建。
  3.0.4 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的数量,根据建设项目所处区域、建筑类别的配建指标和建筑面积(不含配建停车位自身建筑面积)计算确定,计算出的停车位数不足1个的按1个车位计算。烘干炉
  3.0.5 混合性质建设项目的配建停车位总数应按照不同性质的建设规模分别计算后进行累计。
  3.0.6 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应设置在其用地范围内,与人防工程和地下空间开发相结合,且应与主体建筑位于城市道路的同侧,严禁占用规划批准的公共绿地和城市道路设置停车位。统一规划建设的建筑,各建筑物配建停车位的设置必须与其规模、性质相对应。在符合本规范4.0.4规定的配建停车位指标的前提下,可统一安排,合理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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