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车场规划设计规则

停车场规划设计规则
第一条本规则适用于大、中城市和重点旅游区停车场的规划设计,小城市可参照执行。
第二条专用和公共建筑配建的停车场原则上应在主体建筑用地范围之内。
第三条机动车停车场内必须按照国家标准GB5768-86《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设置交通标志,施划交通标线。
第四条机动车停车场的出入口应有良好的视野。出入口距离人行过街天桥、地道和桥梁、隧道引道须大于50米;距离交叉路口须大于八十米。
第五条机动车停车场车位指标大于50个时,出入口不得少于2个;大于500个时,出入口不得少于3个。出入口之间的净距须大于10米,出入口宽度不得小于7米。
公共建筑配建的机动车停车场车位指标,包括吸引外来车辆和本建筑所属车辆的停车位指标。
方波信号发生器第六条机动车停车场内的停车方式应以占地面积小、疏散方便、保证安全为原则。主要停车方式见图一。
第七条机动车停车场车位指标,以小型汽车为计算当量。设计时,应将其他类型车辆按表一所列换算系数换算成当量车型,以当量车型核算车位总指标。
第八条机动车停车场主要设计指标应不小于表二规定。
第九条在停车场内停放的机动车之间的净距应不小于表三规定。
第十条机动车停车场内的主要通道宽度不得小于6米。
第十一条机动车停车场通道的最小平曲线半径应不小于表四规定。
第十二条机动车停车场通道的最大纵坡度应不大于表五规定。
第十三条自行车停车场原则上不设在交叉路口附近。出入口应不少于二个,宽度不小于2.5米。
挤压爆破第十四条自行车停车方式应以出入方便为原则。主要停车方式见图二。
第十五条自行车停车场主要设计指标应不小于表六规定。
第十六条公共自行车停车场的停车位指标是指吸引外来自行车的停车位指标。
专用自行车停车场的停车位指标应不小于本单位职工人数的30%。
第十七条各类建筑配建的停车场车位指标应不小于表七至表十八规定。
第十八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城市规划部门可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细则,报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公安部和建设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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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本规则由公安部和建设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规定自1989年1月1日施行。
表一:停车场(库)设计车型外廓尺寸和换算系数
注:(1)三轮摩托车可按微型汽车尺寸计算。
(2)二轮摩托车可按自行车尺寸计算。
(3)车辆换算系数是按面积换算。
表二:机动车停车场设计参数
注:表中Ⅰ类指微型汽车,Ⅱ类指小型汽车,Ⅲ类指中型汽车,Ⅳ类指大型汽车,Ⅴ类指绞接车。表三:车辆纵横向净距
注:多层车库和地下车库的净距按国家标准GBJ67-84《汽车库设计防火规范》表5.0.6的规定执行。表四:停车场通道的最小平曲线半径
表五:停车场通道最大纵坡度(%)
表六:自行车停车场主要设计指标
表七:旅馆机动车停车位指标
注:第一类以接待外国人、港澳同胞和华侨为主。第二类接待国内旅客。
表八:饮食店停车位指标
表九:办公楼停车位指标(建议指标)
注:1.一类:中央、省级机关、外贸机构及外国驻华办事机构。2.二类:其他机构。
表十:商业场所停车位指标(建议指标)
注:以接待外国人、港澳同胞和华侨为主的商业场所机动车停车位指标应适当增加。
表十一:体育馆停车位指标(建议指标)
注:1.体育场停车位指标可适当减少。2.体育馆:一类座位数≥4000;二类座位数<4000。3.体育场:一类座位数≥15000;二类座位<15000。
表十二:影(剧)院停车位指标
注:一类:省、市级和相当于省、市级的影(剧)院。二类:一般影(剧)院。
表十三:展览馆停车位指标
表十四:医院停车位指标
注:表中所称建筑面积为门诊和住院部建筑面积之和。
表十五:游览场所停车位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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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一类:古典园林、风景名胜。二类:一般性城市公园。
表十六:火车站停车位指标红外线测高仪
表十七:码头停车位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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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十八:住宅停车位指标
注:一类:国内高级住宅以及外国人、华侨、港澳同胞等使用的住宅。二类:普通住宅
内容总结
(1)停车场规划设计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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