沉淀池设计规范(1)

炭材料工程技术沉淀池
(Ⅰ)一般规定
1.2.1条船舶智能焊接技术 城市污水沉淀池的设计数据宜按表1.2.1采用。生产污水沉淀池的设计数据,应根据试验或实际生产运行经验确定。
1.2.2条 沉淀池的超高不应小于0.3m。
1.无缝内衣2吸音墙.3条 沉淀池的有效水深宜采用2~4m。
第1.2.4条 当采用污泥斗排泥时,每个泥斗均应设单独的闸阀和排泥管。泥斗的斜壁与水平面的倾角,方斗宜为60°,圆斗宜为55°。
第1.2.5条 初次沉淀池的污泥区容积,宜按不大于2d的污泥量计算。曝气池后的二次沉淀池污泥区容积,宜按不大于2h的污泥量计算,并应有连续排泥措施。机械排泥的初次沉淀池和生物膜法处理后的二次沉淀池污泥区容积,宜按4h的污泥量计算。
第1.2.6条 排泥管的直径不应小于200mm。
第1.2.7条 当采用静水压力排泥时,初次沉淀池的静水头不应小于1.5m;二次沉淀池的静水头,生物膜法处理后不应小于1.2m,曝气池后不应小于0.9m。
注:生产污水按污泥性质确度。
第1.2.8条 沉淀池出水堰最大负荷,初次沉淀池不宜大于2.9L/(s·m);二次沉淀池不宜大于1.7L/(s·m)。
第1.2.9条  沉淀池应设置撇渣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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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10条 平流沉淀池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 每格长度与宽度之比值不小于4,长度与有效水深的比值不小于8;
二、一般采用机械排泥,排泥机械的行进速度为0.3m/min;
三、缓冲层高度,非机械排泥时为0.5m,机械排泥时,缓冲层上缘宜高出刮泥板0.3m;
四、池底纵坡不小于0.01。
第1.2.11条 竖流沉淀池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 池子直径(或正方形的一边)与有效水深的比值不大于3;
二、中心管内流速不大于30mm/s;
三、中心管下口应设有喇叭口及反射板,板底面距泥面不小于0.3m。
第1.2.12条 辐流沉淀池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 池子直径(或正方形的一边)与有效水深的比值宜为6~12;
二、一般采用机械排泥,当池子直径(或正方形的一边)较小时也可采用多斗排泥,排泥机械旋转速度宜为1~3r/h,刮泥板的外缘线速度不宜大于3m/min;
三、缓冲层高度,非机械排泥时宜为0.5m;机械排泥时,缓冲层上缘宜高出刮泥板0.3m;
四、坡向泥斗的底坡不宜小于0.05。
(Ⅲ)斜板(管)沉淀池
第1.2.13条 当需要挖掘原有沉淀池潜力或建造沉淀池面积受限制时,通过技术经济比较,可采用斜板(管)沉淀池。
第1.2.14条 升流式异向流斜板(管)沉淀池的设计表面水力负荷,一般可按比普通沉淀池的设计表面水力负荷提高一倍考虑;但对于二次沉淀池,尚应以固体负荷核算。
第1.2.15条 升流式异向流斜板(管)沉淀池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 斜板净距(或斜管孔径)为80~100mm;
二、斜板(管)斜长为1m;
三、斜板(管)倾角力60°;
四、斜板(管)区上部水深为0.7~1.0m;
五、斜板(管)区底部缓冲层高度为1.0m。
斜板(管)沉淀池应设冲洗设施。
(Ⅳ)双层沉淀池
第1.2.17条 双层沉淀池前应设沉砂池。
第1.2.18条 设计双层沉淀池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 当双层沉淀池的消化室不少于2个时,沉淀槽内水流方向应能调换;
二、沉淀槽内的污水沉淀时间、表面水力负荷、排泥所需静水头、进出水口结构及排泥管直径等,应符合本节平流沉淀池的有关规定;
三、沉淀槽深度不宜大于20m,沉淀槽斜壁与水平面的倾角不应小于55°,沉淀槽底部缝宽宜采用0.15m;
四、沉淀槽底部至消化室污泥表面,应保留有缓冲层,其高度宜为0.5m;
五、相邻的沉淀槽槽壁间净距不宜小于0.5m;
六、消化室底部斜壁与水平面的倾角不得小于30°;
七、浮渣室的自由表面(扣除沉淀槽的面积)不得小于池子总面积的20%。
第1.2.19条  消化室的容积,可根据污水冬季平均温度按表1.2.19计算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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