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工程名称 | 序号 | 检查项目 | 项目存在下列问题之一的,被认定为重大安全隐患 |
房屋市政工程 房屋市政工程 | 1 | 基坑工程 | 对因基坑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重要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未采取专项防护措施 |
基坑土方超挖且未采取有效措施 | |||
深基坑施工未进行第三方监测 | |||
支护结构或周边建筑物变形值超过设计变形控制值且未及时处理 | |||
基坑侧壁出现大量漏水、流土且未及时处理 | |||
基坑底部出现管涌且未及时处理 | |||
桩间土流失孔洞深度超过桩径且未及时处理 | |||
2 | 模板工程 | 模板工程的地基基础承载力和变形不满足设计要求 | |
模板支架承受的施工荷载超过设计值 | |||
模板支架拆除及滑模、爬模爬升时,混凝土强度未达到设计或规范要求 | |||
3 | 脚手架工程 | 脚手架工程的地基基础承载力和变形不满足设计要求 | |
脚手架未设置连墙件或连墙件整层缺失 | |||
附着式升降脚手架未经验收合格即投入使用 | |||
附着式升降脚手架的防倾覆、防坠落或同步升降控制装置不符合设计要求、失效、被人为拆除破坏 | |||
附着式升降脚手架使用过程中架体悬臂高度大于架体高度的2/5或大于6米 | |||
4 | 起重机械及吊装工程 | 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物料提升机等起重机械设备未经验收合格即投入使用,或未按规定办理使用登记 | |
塔式起重机独立起升高度、附着间距和最高附着以上的最大悬高及垂直度不符合规范要求 | |||
施工升降机附着间距和最高附着以上的最大悬高及垂直度不符合规范要求 | |||
起重机械安装、拆卸、顶升加节以及附着前未对结构件、顶升机构和附着装置以及高强度螺栓、销轴、定位板等连接件及安全装置进行检查 | |||
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装置不齐全、失效或者被违规拆除、破坏 | |||
施工升降机防坠安全器超过定期检验有效期,标准节连接螺栓缺失或失效 | |||
建筑起重机械的地基基础承载力和变形不满足设计要求蓝牙GPS | |||
5 | 高处作业 | 钢结构、网架安装用支撑结构地基基础承载力和变形不满足设计要求,钢结构、网架安装用支撑结构未按设计要求设置防倾覆装置 | |
单榀钢桁架(屋架)安装时未采取防失稳措施 | |||
悬挑式操作平台的搁置点、拉结点、支撑点未设置在稳定的主体结构上,且未做可靠连接 | |||
6 | 临时用电 | 特殊作业环境(隧道、人防工程,高温、有导电灰尘、比较潮湿等作业环境)照明未按规定使用安全电压 | |
7 | 有限空间 | 有限空间作业未履行“作业审批制度”,未对施工人员进行专项安全教育培训,未执行“先通风、再检测、后作业”原则 | |
有限空间作业时现场未有专人负责监护工作 | |||
8 | 拆除工程 | 拆除施工作业顺序不符合规范和施工方案要求 锁扣 | |
9 | 暗挖工程 | 彩防滑面层涂料作业面带水施工未采取相关措施,或地下水控制措施失效且继续施工 | |
施工时出现涌水、涌沙、局部坍塌,支护结构扭曲变形或出现裂缝,且有不断增大趋势,未及时采取措施 | |||
10 | 其 他 | 使用危害程度较大、可能导致死伤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施工工艺、设备和材料 | |
违反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强制性标准,且存在危害程度较大、可能导致死伤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现实危险 | |||
led压边机隧道 工程 隧道 防水监控工程 | 11 | 洞口工程 | 隧道洞口边仰坡工程没有自上而下逐级开挖支护,没有及时完成洞口边仰坡加固、防护及防排水工程,就开始进洞;Ⅲ级围岩已开挖120米没有完成洞口工程,Ⅳ级以上围岩已开挖90米没有完成洞口工程; |
隧道洞口未按设计完成超前支护,就开挖正洞 | |||
洞口段没有及时封闭成环,长台阶施工 | |||
12 | 超前地质预报、监控量测 | 勘察设计与实际地质条件不符,没有进行动态设计 | |
没有进行超前地质预报 | |||
未监控围岩变形 | |||
未监控有毒有害气体,浓度超标时仍施工作业 | |||
13 | 隧道开挖 | Ⅳ、Ⅴ、Ⅵ级围岩地段采用台阶法施工时 | |
Ⅴ、Ⅵ级围岩,上台阶每循环开挖进尺超过1榀钢架间距 | |||
边墙每循环开挖支护超过2榀钢架间距 | |||
仰拱开挖前未按规定完成钢架锁脚锚杆(管),同时开挖进尺大于3米 | |||
隧道开挖后初期支护没有及时封闭成环,封闭位置距掌子面大于35米 | |||
擅自改变设计(开挖)工法施工的 | |||
小净距隧道先行洞与后行洞掌子面错开距离不大于2倍隧道开挖宽度的 | |||
双向开挖接近贯通时,剩余15米没有改为单向开挖的 | |||
作业面出现突泥、涌水、涌沙、局部坍塌,支护结构变形或出现裂缝,且有增大趋势,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 | |||
14 | 隧道支护 | 锚杆、网片、钢架(格栅)、小查管没有严格按照设计施作 | |
15 | 隧道衬砌 | 台车作业平台缺少安全防护 | |
防水板和衬砌台车作业平台未配备灭火器 | |||
作业台车未设置设置行走限位和防溜装置 | |||
软弱围岩及不良地段隧道二衬没有及时施作,二次衬砌距掌子面距离超标 | |||
Ⅳ级围岩大于90米 | |||
Ⅴ、Ⅵ级围岩大于70米 | |||
16 | 临时用电 | 现场未采用TN-S接零保护系统 | |
电气设备金属外壳未与保护零线连接 | |||
开关箱控制2台以上用电设备(含插座) | |||
动力、照明线未分开架设 | |||
电线、电缆未沿隧道一侧边墙布设,随地拖设 | |||
掌子面照明电压超过36v | |||
17 17 | 应急管理 应急管理 | 未按要求组建应急救援队伍 | |
未有针对性开展隧道坍塌、涌水突泥、洞内火灾等应急救援演练 | |||
洞口未设置应急物资仓库并配备应急救援物资 | |||
隧道内未安装应急照明灯具 | |||
隧道衬砌、仰拱和掌子面等高风险区域未配备大功率报警器及其他逃生救援预警装置 | |||
反坡隧道、斜井等辅助坑道抽水能力小于实际涌水量,无备用抽排水设备和应急电源 | |||
18 | 其 他 | 使用非载人机动车载人、场内外运输车辆未进行年检或使用报废车辆 | |
盾构盾尾密封失效,未按规定盾构带压开仓检查换刀 | |||
营地设置在滑坡、泥石流、洪水等危险区域 | |||
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违规动火,无专人监护 | |||
违规运输、存放和使用民用爆炸物品 | |||
桥涵 工程 | 19 | 高墩施工 | 高墩混凝土浇筑时,模板加固和混凝土浇筑速度不符合施工方案要求 |
20 | 现浇梁 | 现浇梁大型临时设施未经专项设计 | |
支架地基承载力不足 | |||
施工支架、移动模架、挂篮等未经压载、试吊等现场试验验证或不按方案规定顺序拆除 | |||
21 | 架梁作业 | 架桥机架梁作业时未采取可靠防倾覆措施 | |
路基 工程 | 22 | 路堑开挖 | 高陡坡边坡坡体出现开裂、沉降、位移超限,未及时采取有限措施 |
对滑坡等特殊不良地质发育区、深路堑、高边坡等路基支挡及边坡防护工程,未按设计要求施作 | |||
未对高边坡以及滑坡变形开展监测或监测频次不满足要求 | |||
轨道 tvline工程 | 23 | 无砟轨道 | 施工前未进行沉降评估或评估未通过即组织施工 |
24 | 内燃机车 | 未定期开展维修保养或未安装二氧化碳等有毒有害气体监测报警装置 | |
25 | 轨道车 | 未按照要求设置防溜逸措施或制动装置工作不正常 | |
备注:1.房屋市政工程重大安全隐患判定依据为:住建部《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22版)》。 2.隧道工程重大安全隐患判定依据为:2023年3月30日全国隧道施工安全工作视频会议“隧道十条重点整治事项”及《铁路隧道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程》、《关于进一步加强隧道工程安全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家铁路局《川藏铁路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暂行)规定》等。 3.桥涵、路基、轨道工程重大安全隐患判定依据为:国家铁路局《川藏铁路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暂行)规定》。 4.其他领域重大安全隐患的判定以行业主管部门发布相关判定标准为准。 5.铁路、隧道、桥梁、轨道交通等其他领域工程施工中涉及基坑工程、起重机械及吊装工程、模板工程、脚手架工程、暗挖及有限空间作业时,参照房屋市政工程重大安全隐患判定标准执行。 | |||
本文发布于:2024-09-24 08:27:58,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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