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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章贸易术语和商品价格
⏹国内报价:每吨1000元
⏹国际报价: 每公吨1000美元CIF广州
⏹<;引例>:贸易术语是关系双方利益的重要条件
⏹青岛某出口公司与泰国签订一份合同,约定交货术语为CIF曼谷,交货期为当年6
月30日以前,以D/A30方式结算。该公司于6月28日在青岛装船,取得当日提单。
⏹提单寄到国外代收行,买方拒绝承兑并拒收单据,理由是青岛公司违约,未按合同
规定日期交货。买方提出,合同规定是6月30日前交货,但实际到货是7月10日,7月12日才正式通知卸货、交货,影响了其生产进度。买方提出,6月28日只算装货,不是交货
⏹青岛公司提出反驳意见,认为6月28日已经装船,符合合同规定的交货期,买方
属无理拒付。根据《INCOTERMS 1990》第A4条规定:“交货:在规定的日期或期限内,在装运港把货物交至船上。”这就是卖方交货的责任。也就是说,卖方在装运
港把货物装上船后,已经完成交货任务。所以在CIF条件下,其装货就是交货。再
根据《1932年华沙-牛津规则》第五条规定:“风险应依照第二条规定从货物装到
船上时转由买方承担。”上述规定即指从货装上船以后风险由买方负担,当然从该
时间起已算是交货了。
⏹青岛公司根据以上国际惯例反复引证,最终买方承认6月28日已算交货,符合合同
规定,支付了货款。
⏹启示:
⏹  1.正确理解&运用国际贸易术语是明确双方权利、责任和义务的关键所在,它是合
同的主要交易条件,是划分双方责任、风险的界限。
⏹  2.我方公司有两点做的有理有节:(1)我方按照合同的要求正确履行了合同。CIF
术语下卖方的交货责任在装运港完成,而不是目的港。
⏹(2)对方提出了装船不算交货的说法后,我方不仅根据我方所采用的《INCOTERMS
1990》来对对方的说法进行批驳,而且还引用了其他国际贸易惯例进行佐证,充分
证明对方的意见实质上是对术语的误解,而不是术语的真实含义。
第一节贸易术语概述
一、贸易术语的含义:
贸易术语Trade Terms,又“价格术语”,“价格/贸易条件”,是在长期的国际贸易实践中产生的、用简明的概念或外文缩写字母来表示商品价格构成以及买卖双方在货物交接过程中的交货地点、责任、费用和风险划分的专用术语。
⏹例如:CIF London
⏹  1.价格术语不等同于价格,它具有两重性:
(1)表示价格构成:表明一项价格必须包含的因素,尤其是从属费用,如运费、保险费、仓储费、装卸费等。
例如:  FOB价=离岸价(成本价)
CFR价=FOB价+运费
CIF 价=FOB价+运费+保险费
抛光毛刷(2)表示交货条件:
a.表示不同的交货地点:
b.表明由于交货地点不同所牵扯的费用、责任、风险问题:
⏹二、贸易术语的表达:
1.贸易术语在货物单价中表述:
——货物单价包括:
2.按《2000通则》通常要在贸易术语后注上合同中规定的装运港(地)或目的港(地)名称:
<eg>:
每公吨100美元FOB上海,上海即装运港
每公吨1200美元CIP伦敦希思罗机场,此处的希思罗机场即空运的目的地
第四节《INCOTERMS2000》主要贸易术语
一、装运港交货的三种贸易术语:
(一)、FOB装运港船上交货(指定装运港):(Free On Board…named the port of shipment)
⏹  1.FOB基本含义:《INCOTERMS2000》规定,“船上交货(…指定装运港)”是指当
货物在指定的装运港越过船舷,卖方即完成交货。
2.FOB 买卖双方的责任划分
(1)卖方责任:
1)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和装运港口,将合同规定的货物交到买方指派的船上,并及时通知买方
2)承担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之前的一切风险和费用楼宇对讲门禁系统
3)自负风险和费用,取得出口许可证或其它官方批准证件,并办理货物出口所需的一切海关手续
4)提交商业发票和自费提供证明卖方已按规定交货的清洁单据,或具有同等作用的电子信息
(2)买方责任:1)订立从指定装运港口运输货物的合同,支付运费,并将船名、装货地点和要求交货的时间及时通知卖方
2)根据买卖合同的规定接受单据、受领货物并支付货款
3)承担受领货物之后所发生的一切风险和费用
4)自负风险和费用,取得进口许可证或其它官方证件,并办理货物进口所需的海关手续。
3.采用FOB点术语需注意几点
一般条件下,卖方要承担装船的主要费用(装船费),不包括货物装船后的理舱费、平舱费等
买方有时指定卖方为租船订舱的代理,但即使这样,风险和费用仍由买方承担。
船先到:造成空舱dead freight;
船后到:增加货物仓储费;
船及时到,货迟到:造成空舱
•“装上船”的要求和风险转移;
(交货点、已清洁装船提单)
•买方租船或定舱的责任;
(船货衔接问题、卖方代办租船问题)
•装船费用的负担;
(FOB变形)
•美国对FOB术语的特殊解释
我与美商达成的合同中采用的术语为 FOB上海,合同规定的交货时间为2001年3~4月份,可是到了4月30日,买方指派的船只还未到达上海港,问:
1、如果货物在5月2日因仓库失火而全部灭失。发生灭失的风险应由谁来负担?
2、如果船于5月2日到达并装运,由此为保存货物而发生的额外费用由谁负担?
1)FOB Liner Terms(班轮条件):
⏹2)FOB Under Tackle(吊钩下交货):吊装入舱及其他各项费用由买方负责。
⏹3)FOB Stowed(理舱费在内):
理舱费(Stowing charges):打包货物或以件数计量的货物装入船舱后,为了安置妥善和装载合理,对装入船的货物进行整理、堆置、垫隔所需的费用。
⏹4)FOB Trimmed(平舱费在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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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舱费(Trimming charges):为了保持航行时船身平稳和不损坏船身结构,对成堆装入船舱的散装大宗货物进行整理、填平、补齐所需的费用。常用于大宗的散装货物。
⏹5)FOBST(理舱费和平舱费在内):
我某公司每公吨242美元FOB Vessel New York
进口200公吨钢材。我方如期开出48400美元信用证,
但美商来电要求增加信用证金额至50000美元,不
然有关出口捐税及签证费应由我另行电汇。美方此
举是否合理?
美国对FOB术语的特殊解释
《修正本》中六种FOB术语,其中只有“指定装运港船上交货”(FOB Vessel(named port of shipment))与《2000年通则》解释的FOB术语接近,但还是有所不同,使用FOB Vessel 术语时:
卖方不须负责取得出口许可证,不须负担出口税
捐及费用,除非买方提出请求并负担费用和捐税的
情况下,卖方才有义务协助买方取得各种出口证件。
⏹<;案例强化>:
⏹  1.FOB项下出口大米索赔案。买卖双方签订FOB合同,卖方向买方出口一级大米500
吨,装船时货物经公证人检验,符合合同规定的品质条件,卖方于装船后及时发出装船通知。货运途中因风浪过大,大米被海水浸泡,品质受到影响,货物运抵目的地后只能按三级大米价格出售。因而买方要求卖方赔偿差价损失。问:卖方是否该负责?为什么?
⏹  2.FOB的美国解释。我方向美商询购马口铁,某日美商报马口铁500吨,每吨300
美元FOB纽约。问:这里的FOB纽约有无特殊解释?美商的报价可否接受?
⏹(二)CIF 成本保险费加运费(指定目的港)(Cost Insurance & Freight…named port
of destin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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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CIF基本含义:“成本,保险费加运费(…指定目的港)”是指在装运港当货物
越过船舷时卖方即完成交货。卖方必须支付将货物运至指定目的港所需的运费,但交货后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以及由于各种事件造成的任何额外费用即由卖方转移给买方。卖方还必须办理买方货物在运输途中灭失或损坏风险的海运保险。
2.CIF 买卖双方的责任划分:传送侦测怎么做
(1)卖方责任:
1)签订从指定装运港承运货物的合同,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港口,将合同要求的货物装上
船并支付至目的港的运费,装船后须及时通知买方;
2)承担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之前的一切风险和费用
3)按买卖合同约定,自负费用办理水上运输保险
4)自负风险和费用,取得出口许可证或其它官方批准证件,并且办理货物出口所
需的一切海关手续;
5)提交商业发票和在目的港提货所用的通常的运输单据,或具有同等作用的电子信息,
并且自费向买方提供保险单据。
(2)买方责任:
1)接受卖方提供的有关单据,受领货物,并按照合同规
定支付货款;
2)承担货物越过船舷之后的一切风险和除正常的运费和
保险费以外的其它费用开支;
3)自负风险和费用,取得进口许可证或其它官方证件,
并办理货物进口所需的海关手续。
⏹  3.CIF 使用时应注意的问题:
⏹(1)风险划分界限问题:“装运港船舷为界”;风险提前转移。
⏹(2)租船订舱问题:按照《INCOTERMS2000》的规定,卖方只是负责按通常条件下
习惯的航线、租用适当船舶将货物装运至指定目的港。
⏹(3)保险问题:由卖方投保,货物发生承保范围内损失时,由买方向保险公司索赔;
在合同的保险条款中,双方应明确规定保险险别、保险金额等内容;如果合同中没有明确规定,按照《INCOTERMS2000》,卖方只须投保最低的险别,并且一般按CIF
价的110%投保
⏹4)卸货费用的负担问题(CIF的变形):
⏹CIF Liner Terms(班轮条件):卸货费用按班轮的做法,买方不负担卸货费用,由
卖方负担。
⏹CIF Landed(卸至岸上):货物运抵目的港后,包括驳船费和码头捐税在内的卸货费
用均由卖方负担。
⏹CIF Ex Tackle (吊钩下交货):货物运抵目的港后,卖方只负担自船舱底起吊的费
用。若船舶靠不上码头,则驳船费和码头捐税由买方承担。
⏹CIF Ex Ship’s Hold(舱底交接):货物运抵目的港以后,自船舱起吊直至卸货码
头的卸货费用由买方负担。
※注意:为了防止发生争议,最好在合同中明确上述变形仅是为了表明卸货费用的负担问题,并不改变CIF合同的性质。
⏹(5)CIF是一种典型的象征性交货;
❑象征性交货:即凭单交货,凭单付款,无须保证到货。要求卖方只要按期在约定地点完成装运,并向买方提交合同规定的包括物权凭证在内的有关单
据,就算完成了交货义务,无须保证到货。
⏹在象征性交货下:
❑①只要卖方提交单据合格,即使货物中途灭失损坏(前提是卖方提交的货物是合格的),也算卖方履行交货义务,买方见单后必须付款;
❑②如果卖方提交的单据不合格,即使货物安全抵达目的港,也不算卖方完成交货义务,买方有权拒收单据并拒绝付款。
⏹(6)关于合同性质问题:1)CIF合同是装运合同;2)CIF不是到岸价;
3)避免在CIF合同中规定在目的港交货的日期,如“不迟于某月某日到达伦敦”;
4)如果买方希望能在具体时间实际抵达目的地,则应采用D组术语。
水泥浆比重检测⏹(7)CIF的适用:1)CIF之后要注明目的港名称,例如:CIF San Francisco;2)
CIF只适用于海运和内河运输;3)如当事各方无意越过船舷交货,则应使用CIP术语。
⏹<;案例强化>:
⏹  1.洋葱交易品质争议案:
有一份CIF合同。日本公司出售450吨洋葱给澳大利亚公司,洋葱在日本港口装船时经公证行检验完全符合商销品质,并出具了合格证明。但该批货物运抵澳大利亚公司时已全部腐烂变质,不适宜人食用。买方因此拒绝收货,并要求卖方退回已经付清的货款。
在上述情况下,买方有无拒绝收货和要求退款的权利?
⏹  2.贸易术语与合同性质的关系:
某出口公司按“CIF London”向英国商人出售一批核桃仁,由于该商品季节性较强,双方在合同中规定:买方必须于9月底前将信用证开到,卖方保证运货船只不迟于12月2日驶抵目的港,如货轮迟于12月2日抵达,则买方有权取消合同,如货款已收,卖方必须把货款退还买方。
问:这一份合同的性质是否是CIF合同?
⏹  3.CIF条件下,买方可否以货物中途灭失为由拒付。
买卖双方按照CIF条件即期付款方式签约成交某初级产品一批。卖方根据合同装船,并取得全部无疵单据。在向银行办理托收时,接到船方代理电传通知称,载货轮船中途遇险货物灭失,并已同时通知了收货人。
在此情况下,买方可否以货物灭失为由拒付货款?卖方是否也因此不能通过银行交单托收?
⏹(三)CFR 成本加运费…指定目的港(Cost & Freight…named port of destination)
⏹  1.CFR基本含义:“成本加运费(…指定目的港)”是指在装运港货物越过船舷,
卖方即完成交货,卖方必须支付将货物运至指定目的港所需的运费。但交货后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以及由于各种事件造成的任何额外费用,即由卖方转移给买方。
⏹  2.CFR 买卖双方的责任划分:
(1)卖方责任:
1)签订从指定装运港承运货物的合同,在合同规定时间和港口,将合同要求的货物装上船并支付至目的港的运费,装船后须及时通知买方
2)承担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之前的一切风险和费用;
3)自负风险和费用,取得出口许可证或其它官方批准证件,并且办理货物出口所需
的一切海关手续
4)提交商业发票,自费向买方提供在目的港提货所用的
通常的运输单据,或具有同等作用的电子信息。
(2)买方责任:
1)接受卖方提供的有关单据,受领货物,并按照合同规定支付货款;
2)承担货物越过船舷之后的一切风险和除正常的运费以外的其它费用开支;

本文发布于:2024-09-22 22:31:48,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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